松香是银行那种,就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理财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拆分理财业务设立子公司渐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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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家上市银行宣布要分拆理财业务并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营。浦发银行日前公告称,董事会全票表决通过公司关于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该事项须报监管机构核准。
  就在今年三月初,光大银行也曾发布公告,称其董事会已同意光大银行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该事项需报请监管机构审批。而此前,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也均有表态要分拆相关业务设立子公司。
  浦发银行年报显示,其2014年全年累计完成各类理财产品销售超5.4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全年理财业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1.6亿元,同比增长两倍。中信建投分析称,资管子公司有望享受规模与收益率双重提升的增长弹性。
  此前,光大银行行长赵欢在业绩发布会上曾表示,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的出发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丰富业务功能,目前的理财是在银行牌照下做业务,而成立子公司后可以向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更多业务功能申请,有利于理财业务产品创新,丰富投资品种;二是有利于风险隔离,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培育;三是便于设立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在银行体系框架下,这方面仍受到一定限制。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监管机构有意放松相关规定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推动商业银行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改革试点。2014年12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我们预期理财业务等商业银行运作相对成熟的业务板块将是改革重要方向。”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总经理娄丽丽表示。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娄丽丽表示,银监发〔2014〕35号文印发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流程与组织架构搭完善尚需时间,但商业银行普遍予以高度重视,针对理财业务已基本建立了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管理。按照银监发〔2014〕3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初步实现独立考核、单独建账、专业管理和风险隔离,建立理财业务子公司后将进一步强化上述监管要求,在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体系上加以保障。
  市场普遍比较看好分拆理财业务并设立子公司对银行估值的提升。中金公司此前发布的研报称,银行理财如果分拆上市,价值占将银行市值的13%。预计到2015年底,银行理财会达到16万亿。如果参照资产管理公司来估值,则银行理财业务的价值为1万亿,占对应银行市值的13%。中金公司分析表示,建议关注银行旗下资产的分拆乃至最终上市对银行整体估值的巨大正面作用。
  娄丽丽表示,理财业务子公司改革有利于推动理财业务回归代客理财本质明度进一步提升,通过投资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性质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逐步打破银行体系下的刚性兑付和隐性担保,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银行的“分拆”可能不止限于理财业务。中金公司认为,在所有资产中,最先被分拆的是银行理财,其次是信用卡和私人银行,投行和金融市场、托管等新兴业务也有分拆可能。部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可能尝试分拆或成立新的子公司。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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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松香市场潜力与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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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松香市场潜力与投资前景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分析了松香的市场规模、松香市场供需求状况、松香市场竞争状况和松香主要企业经营情况、松香市场主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对松香的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
【报告描述】:
【内容介绍】
报告研究方向
& 本主要研究方向:基于近年来国际、国内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行业竞争现状、主要企业经营现状(财务数据,成长性&&)的研究,发现行业发展潜在趋势,对未来市场需求、等作出科学的预测。对投资方向,投资风险提供一定的建议及防范策略。
报告数据采集
本报告主要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中国海关,行业协会,市场调研,以及研究中心数十年积累的海量信息数据库。
报告研究方法
基于海量信息库,采集近年来行业发展统计数据,市场销售、消费者调查等主要数据,运用经济数量学的研究方法,结合时间和空间约束,与宏观经济的依存关系,依据数理逻辑与事物逻辑相结合的实证逻辑,对未来经济增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定量分析,对未来行业趋势变化做定性预测。
目录& CONTENT
第一部分 松香行业现状
第一章 松香制造行业总体情况
第一节& 松香制造行业定义
第二节& 松香制造行业特点
第三节& 松香制造市场规模
第四节& 松香制造行业产能
第五节& 松香制造业集中度
第二章& 松香制造行业经营现状
第一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第二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第三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发展能力分析
第四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资产及变化趋势
第五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负债及变化趋势
第六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销售及变化趋势
第七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费用及变化趋势
第八节& 年松香制造行业企业数量及变化趋势
第三章& 年中国松香制造生产情况
第四章& 年松香制造细分产品市场分析
第二部分 松香区域市场
第五章& 年全国松香制造行业经营情况
第六章& 年华北地区松香制造行业经营情况
第七章& 年华东地区松香制造行业经营情况
第八章& 年华南地区松香制造行业经营情况
第九章& 年西部地区松香制造行业经营情况
第三部分& 松香对外贸易
第十章& 中国松香制造进口贸易
第十一章& 中国松香制造出口贸易
第四部分& 松香行业竞争
第十二章& 松香制造行业竞争
第十三章& 松香制造竞争策略
第十四章& 松香制造优势企业
第十五章& 松香制造行业供需现状
第十六章& 松香制造行业关联产业
第十七章& 中国松香制造发展建议
第五部分 松香行业投资
第十八章& 松香制造行业投资及壁垒
第十九章& 松香制造行业投资经济环境
第二十章& 松香制造行业投资政策
第二十一章& 松香制造行业投资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章& 松香制造国际市场环境
第六部分& 松香行业趋势
第二十三章& 未来松香制造行业发展预测
第一节& 年松香制造市场需求预测
第二节& 年松香制造市场产销预测
第三节& 年松香制造市场环境预测
第四节& 年松香制造市场竞争预测
第五节& 年松香制造重点企业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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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致力于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事业发展研究部门人员、市场投资人士、投行及咨询行业人士、投资专家等提供各行业丰富翔实的市场研究资料和商业竞争情报;为国内外的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商业计划书,企业上市IPO咨询、商业分析、投资咨询、市场战略咨询等服务。目前,中商情报网已经为上万家客户包括政府机构、银行、世界500强企业、研究所、行业协会、咨询公司、集团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在内的单位提供了专业的产业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咨询及竞争情报研究服务,并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为众多企业进行了上市导向战略规划,同时也为境内外上百家上市企业进行财务辅导、行业细分领域研究和募投方案的设计,并协助其顺利上市;协助多家证券公司开展IPO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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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整顿银行通道业务
  【财新网】(记者 李小晓)随着银信合作通道受限,银行与券商资管合作的通道业务也受到了监管机构乃至更高当局的关注,委托债权产品挂牌又为银行资产出表提供了新渠道,猫鼠游戏轮番上演。
  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定。有银行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用行政手段限制了银行通道业务,这与市场化方向相悖。
  “8号文”指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行人士表示,去年走银信合作和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都暴增,下文约束通道业务也在意料之中。
  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提供通道,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券商通过帮助银行代持资产等方式,赚取资金收益。在银信合作受到严密监控和限期清理的要求后,银行的资产转移开始取道券商,暂时只有鼓励,无任何限制。业内通常认为,这样的通道业务不过是银信(银行和信托)合作的变体。
  去年年初,券商资管规模为2800多亿元,短短一年间以惊人之速跃至2万亿元。
  “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的要求原来监管早就提出来了,我们也早就这么做了。”银行人士表示。
  所谓资金池理财产品,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一位负责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者坦承,不时有为了逃避监管的“创新行为”,如为了应对监管要求银信理财产品进表问题,就有信托和银行见招拆招。
  伴随着监管当局对银信合作作出种种限制,而券商的“创新业务”放开没有任何禁忌之时,银行开始用券商来当通道行同样之便。“托管给券商,这相当于银行把资金池期限不匹配的风险转移给券商。”一位券商人士称。
  对于券商而言,和银行合作等于得到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券商不像银行的资金池可以滚动发行,能保证如此高流动性的只有银行。”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人士称。
  “8号文”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对此,银行人士表示“规定太死”。
  银行人士认为,限额不是市场化的手段。自己把自己手脚束缚住了。规范通道业务没问题,但以行政限制的方式,比例还搞得这么低,这样一来,把业务都让渡给了非银行机构,如基金、券商、基金公司等,银行就越来越难做了。
  此外,“8号文”还规定,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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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发〔2005〕63号 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 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九条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中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与分类、适用范围等,与《》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中数值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指引自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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