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找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什么是付运人人注册申请 载货装箱总重量验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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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载货总重量验证的修订已于2014年11月的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将于日全球生效。
该修订要求集装箱被装载上适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的船舶前,必须完成强制性的集装箱总重量验证。虽然此修订包含了一些豁免(滚装轮船等),然而绝大部分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将受此新条例监管。
近日,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简称&香港海事处&)发布了&在香港境内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并就一些疑难问题做出了相应解答。(&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1. 一般问题
1.1 付运人显然须要肩负相当责任,然而在新规定下,谁是付运人?
答︰在《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下,海运提单上命为付运人的一方须负责提交载货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除非付运人能提供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否则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均不得把载货集装箱装载到船上。
基于环球供应炼的复杂性,在提单上被定义为付运人的一方对总重量的验证过程可能没有直接或实质的控制,此类付运人须留意自身所负的责任,确保总重量验证的安排合符处方的规例。
1.2 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最迟在什么时间要收到相关数据?
答︰此为商业决定,用以准备船舶装载计划的验证总重量须要在集装箱装载上船舶前提供。经验证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须根据承运人、付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之间的商定安排,尽早提供予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营运公司以供船舶装载计划之用。
1.3 如付运人已按规定提交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码头营运公司有否责任检查从验证方法一或二得出的数值之准确性?若发现误差,又有否责任报告海事处?
答︰新规定要求承运人和码头确保验证重量已适时传送以制定船舶装载计划。他们没有法律义务审查验证重量的数值,亦毋须向海事处报告验证重量。
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目的旨在确保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在集装箱装载上船舶时已取得准确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付运人须制定有效的数据收集程序,以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若付运人已提供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码头营运公司则毋须为此类集装箱进行秤重。
1.4 得悉新规定是针对总重量的准确性,此准确性能否存在误差?
答︰对于集装箱总重量超过10吨和少于或等于10吨,付运人所声明的验证总重量与海事处、承运人或码头所取得的验证总重量之最大可接受误差幅度为+/-5%和+/-0.5吨。
1.5 就环境影响因素如木材(托盘)湿度、纸皮箱湿度(若用以主要包装)等等而言,验证总重量须要多准确?
答︰从货物包装至运送,有些货物的重量可能会有正常和少量的改变(基于水分蒸发或湿度改变),而有些集装箱的自身重量亦会随着时间有所改变以致与集装箱上标注的自身重量有所不同,然而此类误差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安全问题。
1.6 若付运人在运送集装箱予承运人时误报总重量,或甚不提供任何验证总重量,海事处会怎样执法?而罚则又是甚么?
答︰请注意《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赋予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责任,使没有验证总重量的集装箱不得被装载上船。在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施行此责任后,付运人或须面对商业和营运上的惩罚如运输的延误和额外费用,付运人还可能面对触犯香港法例而导致的惩罚。
1.7对于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审查,海事处会发出预先通知吗?
答︰海事处不会发出突撃审查的预先通知,但对于定期的审查,本处一般会提早通知相关公司。
2.1 哪里可找到认可秤重设施的名单?
答︰认可秤重设施的名单已在海事处网页公布。
2.2 有些秤重设施不能发出秤重单据,有否其它替代秤重单据的方法?
答︰采用方法一的付运人有责任在被要求时提供秤重单据或其它文件,海事处接受载有以下数据的秤重单据或文件。
& 秤重设施的认可编号
& 秤重公司名称
& 秤重日期
& 秤重地址
& 集装箱编号
& 封条编号
& 秤重设施操作员的姓名和签署
& 公司印章
2.3 谁要为秤重方法一承担费用?
答︰此为商业决定,须由有关公司自行制定。
3.1 在方法二的付运人注册要求中,申请人须提交参与重量验证人员的培训资料,有没有能提供培训课程的培训学校名单?
答︰虽然提交培训数据是非必须的,然而本处欢迎申请人于付运人注册申请时提供培训数据,培训材料应按个别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设计,每间公司的培训内容应因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培训内容须涵盖运作上的培训如秤重设施的操作、填写和保存计算或纪录、以及一些职安健培训。海事处并没有硬性规定培训的实施方式,正规或不正规模式均可,背后意义在于使参与的员工熟习他们的日常工作。
3.2 中国的付运人若计划把载货集装箱以货车运送到香港,然后再装载到船上,他们可否向海事处提交注册申请?
答︰中国的付运人应按照中国的相关法规对验证总重量作出声明,否则这类载货集装箱须在香港以认可的秤重设施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海外付运人(包括中国付运人)在香港装箱的集装箱,他们须在使用方法二前提交付运人注册申请。
3.3 可否把没有经总重量验证的集装箱先运送到货运公司,然后委托他们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以及发出适当的证明文件?
答︰若阁下的货运公司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身份,他是可以采用方法一或二进行秤重工作,然后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若阁下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阁下则须要负责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尽管第三方公司如货运公司是取得验证总重量的一方,付运人依然有责任确保提供予承运人的验证总重量是正确无误的。
3.4 是否容许第三方公司向付运人提供方法二的秤重服务,然后发出「验证总重量」证书?
答︰付运人须先行取得海事处注册,在付运人注册的申请表格中,须注明进行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第三方公司。
3.5 假使因磨损等因素致其自身重量没有或模糊地标注于集装箱上,应怎么办?
答︰在每个集装箱制造时,其自身重量应已标注在集装箱的外部,在缺乏此项数据、相信或证实数据不正确情况下,付运人应向承运人取得集装箱的自身重量。
3.6 总括而言,若采用方法二而作出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声明,须要四项元素:
甲、集装箱的自身重量
乙、没有包装的货物重量
丙、主要包装的重量(如有),以及
丁、其它包装、托盘、衬垫、填料和繋固物料的重量是否正确?
答︰一般而言,它正确地陈述了采用方法二以取得载货集装箱验证总重量的程序,但注意基于某些货物的价值或货物本身的规格,或须多层包装及不同程度的保护。
对于乙至丁项要点,注意只有在重量资料清晰和永久地刻在每件原装密封包装的货物上,方可依靠该等重量资料。
在其它情况下,乙至丁项所述的重量则须以秤重设施进行秤重。
此外,某类货物如金属碎片、散装谷物和其它散装货物,不能轻易量度其单独重量,因此不适合和不可能使用方法二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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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布“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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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简称“香港海事处”)发布了“在香港境内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并就一些疑难问题做出了相应解答。(“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修订已于2014年11月的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将于日全球生效。
该修订要求集装箱被装载上适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的船舶前,必须完成强制性的集装箱总重量验证。虽然此修订包含了一些豁免(滚装轮船等),然而绝大部分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将受此新条例监管。
香港托运人将有两个选择提供货物的VGM:
一:托运人可以自己进行集装箱称重;
二:通知码头和船公司利用港口称重设施称重。
若选择第一种方式,托运人必须保证对所有货物进行称重,包括箱内底盘、衬垫和其他系固物料,加上集装箱皮重,然后将所有重量相加。然后,托运人需要在集装箱到达码头前,把附有VGM声明的运输文件提供给码头和船公司。
若选择第二种方式,托运人则需要海事处的授权,然后,在集装箱到达码头前,把附有VGM声明的运输文件提供给码头和船公司。托运人要确保称重文件中包括:称重的授权号码、称重运营商、称重日期、集装箱代码和公司盖章。
托运人将有一个“可接受的误差范围”——托运人所声明的总重量验证可与香港海事处、承运人、码头所取得的验证总重量存在+/-5%和+/-0.5吨的差异。除非有特别需要,承运人和码头没有义务核实总重量。
此外,任何超重的集装箱将不能上船,没有提供VGM的集装箱也不得上船。
托运人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电子数据处理系统(EDP)或纸质复印的方式来提交VGM,以供船舶装载计划的制定。
付运人显然须要肩负相当责任,然而在新规定下,谁是付运人?
在《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下,海运提单上命为付运人的一方须负责提交载货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除非付运人能提供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否则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均不得把载货集装箱装载到船上。
基于环球供应炼的复杂性,在提单上被定义为付运人的一方对总重量的验证过程可能没有直接或实质的控制,此类付运人须留意自身所负的责任,确保总重量验证的安排合符处方的规例。
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最迟在什么时间要收到相关数据?
此为商业决定,用以准备船舶装载计划的验证总重量须要在集装箱装载上船舶前提供。经验证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须根据承运人、付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之间的商定安排,尽早提供予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营运公司以供船舶装载计划之用。
如付运人已按规定提交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码头营运公司有否责任检查从验证方法一或二得出的数值之准确性?若发现误差,又有否责任报告海事处?
新规定要求承运人和码头确保验证重量已适时传送以制定船舶装载计划。他们没有法律义务审查验证重量的数值,亦毋须向海事处报告验证重量。
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目的旨在确保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在集装箱装载上船舶时已取得准确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付运人须制定有效的数据收集程序,以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规定。若付运人已提供验证总重量,承运人或码头营运公司则毋须为此类集装箱进行秤重。
得悉新规定是针对总重量的准确性,此准确性能否存在误差?
对于集装箱总重量超过10吨和少于或等于10吨,付运人所声明的验证总重量与海事处、承运人或码头所取得的验证总重量之最大可接受误差幅度为+/-5%和+/-0.5吨。
就环境影响因素如木材(托盘)湿度、纸皮箱湿度(若用以主要包装)等等而言,验证总重量须要多准确?
从货物包装至运送,有些货物的重量可能会有正常和少量的改变(基于水分蒸发或湿度改变),而有些集装箱的自身重量亦会随着时间有所改变以致与集装箱上标注的自身重量有所不同,然而此类误差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安全问题。
若付运人在运送集装箱予承运人时误报总重量,或甚不提供任何验证总重量,海事处会怎样执法?而罚则又是甚么?
请注意《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赋予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责任,使没有验证总重量的集装箱不得被装载上船。在承运人和码头营运公司施行此责任后,付运人或须面对商业和营运上的惩罚如运输的延误和额外费用,付运人还可能面对触犯香港法例而导致的惩罚。
对于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审查,海事处会发出预先通知吗?
海事处不会发出突撃审查的预先通知,但对于定期的审查,本处一般会提早通知相关公司。
哪里可找到认可秤重设施的名单?
认可秤重设施的名单已在海事处网页公布。
有些秤重设施不能发出秤重单据,有否其它替代秤重单据的方法?
采用方法一的付运人有责任在被要求时提供秤重单据或其它文件,海事处接受载有以下数据的秤重单据或文件。
秤重设施的认可编号
秤重公司名称
集装箱编号
秤重设施操作员的姓名和签署
谁要为秤重方法一承担费用?
此为商业决定,须由有关公司自行制定。
在方法二的付运人注册要求中,申请人须提交参与重量验证人员的培训资料,有没有能提供培训课程的培训学校名单?
虽然提交培训数据是非必须的,然而本处欢迎申请人于付运人注册申请时提供培训数据,培训材料应按个别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设计,每间公司的培训内容应因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培训内容须涵盖运作上的培训如秤重设施的操作、填写和保存计算或纪录、以及一些培训。海事处并没有硬性规定培训的实施方式,正规或不正规模式均可,背后意义在于使参与的员工熟习他们的日常工作。
中国的付运人若计划把载货集装箱以货车运送到香港,然后再装载到船上,他们可否向海事处提交注册申请?
中国的付运人应按照中国的相关法规对验证总重量作出声明,否则这类载货集装箱须在香港以认可的秤重设施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海外付运人(包括中国付运人)在香港装箱的集装箱,他们须在使用方法二前提交付运人注册申请。
可否把没有经总重量验证的集装箱先运送到货运公司,然后委托他们进行秤重以取得验证总重量,以及发出适当的证明文件?
若阁下的货运公司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身份,他是可以采用方法一或二进行秤重工作,然后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若阁下在海运提单上是付运人,阁下则须要负责提交验证总重量予承运人。尽管第三方公司如货运公司是取得验证总重量的一方,付运人依然有责任确保提供予承运人的验证总重量是正确无误的。
是否容许第三方公司向付运人提供方法二的秤重服务,然后发出「验证总重量」证书?
付运人须先行取得海事处注册,在付运人注册的申请表格中,须注明进行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的第三方公司。
假使因磨损等因素致其自身重量没有或模糊地标注于集装箱上,应怎么办?
在每个集装箱制造时,其自身重量应已标注在集装箱的外部,在缺乏此项数据、相信或证实数据不正确情况下,付运人应向承运人取得集装箱的自身重量。
总括而言,若采用方法二而作出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声明,须要四项元素:
甲、集装箱的自身重量
乙、没有包装的货物重量
丙、主要包装的重量(如有),以及
丁、其它包装、托盘、衬垫、填料和繋固物料的重量是否正确?
一般而言,它正确地陈述了采用方法二以取得载货集装箱验证总重量的程序,但注意基于某些货物的价值或货物本身的规格,或须多层包装及不同程度的保护。
对于乙至丁项要点,注意只有在重量资料清晰和永久地刻在每件原装密封包装的货物上,方可依靠该等重量资料。
在其它情况下,乙至丁项所述的重量则须以秤重设施进行秤重。
此外,某类货物如金属碎片、散装谷物和其它散装货物,不能轻易量度其单独重量,因此不适合和不可能使用方法二量度。
附“在香港境内的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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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船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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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规例─已装填货柜的总重量验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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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的修订已于2014年11月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于日全球生效。
该修订要求货柜被装载上适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的船舶前,必须完成强制性的货柜总重量验证。虽然此修订包含了一些豁免(滚装轮船等),然而绝大部分的出口已装填货柜将受此新条例监管。
「在香港境内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指引」现已发行,可于下载。
条例提供了两种已装填货柜总重量的验证方法。
当完成货柜的装箱和封条,付运人可安排使用海事处认可之秤重设备进行已装填货柜秤重,经验证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须根据承运人、付运人和货运站营运者之间的商定安排,尽早提供予船长或其代表和货运站营运者以供船舶装载计划之用。凡货柜经被认可的秤重设备秤重后,付运人须取得显示相关秤重设备的认证编号、秤重公司名称、秤重日期、货柜号码及封条编号,并由秤重设备操作员签署和盖章的秤重单据。秤重单据样本可在下载。
请按取得认可的秤重设备名单。
任何有意获得本处认可的本地秤重公司,可按查阅申请程序,申请并不收费。被认可的秤重公司须安排由对上一次的较准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进行年度较准,较准证明书须由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或轮机暨造船学界别)签发。
付运人可按照本处认可的程序为货柜的所有包装和货物进行秤重,包括底盘、衬垫和其它系固物料,连同货柜皮重量进行加和。换言之,付运人须在选用方法二进行总重量验证前应提交注册申请。
付运人须把所获得的经验证总重量连同注册编号于装运单据中作出声明,并尽早提供予承运人和经由承运人提供予货运站营运者。
请按下载付运人注册的申请表格。
一旦申请成功,申请者的公司名称及注册编号可在
搜寻。整项申请、注册、网页发放数据以及合规审核并不收费。惟虚报或瞒报以意图取得本处的注册,乃违法行为,一旦确认,本处将作出检椌并撤销注册。
本处已发行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方法二的指引,请按下载。
为说明之用,提供了验证已装填货柜重量的使用程序和货柜重量计算表的样本。用者应按自身环境而另行撰写。
不论任何方法,付运人须在取得验证总重量作出付运人声明,提供了货柜重量声明书的样本。
简介会的演示幻灯片
本处已于2016年4月及5月举办了多场简介会,简介会的演示幻灯片可于下载。
请按阅读常见问题。
如有查询,可致电或电邮海事工业安全组,电话号码 / 75 ,电邮地址 。关于该等规例的详细资料,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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