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宣传涉嫌优检一生夸大功效宣传食品功效被工商罚款,还要给买方赔款吗

产品外包装涉及虚假夸大宣传工商是罚厂商还是罚经销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代理销售一个生物菌剂,包装上标的是60%的有机质,40%的腐质酸,检测结果是55%的有机质,34%的腐质酸,工商所说我是虚假夸大宣传,罚款3万。我总销售货款是8千,而且包装上的宣传是厂家做的,现在厂家又不管,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代理销售一个生物菌剂,包装上标的是60%的有机质,40%的腐质酸,检测结果是55%的有机质,34%的腐质酸,工商所说我是虚假夸大宣传,罚款3万。我总销售货款是8千,而且包装上的宣传是厂家做的,现在厂家又不管,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司经销国外某品牌设备,今年有一个客户的工人在操作该设备时莫名发生火灾。请问假若是产品质量问题的话客户是追究我司的责任还是我们的供货厂商(在国内有分支机构)的责任?假若是该客户工人操作失误是否我们可以撇清干系?谢谢
经销厂商的产品,如果厂商的产品有侵权了,那经销商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 我是一名乡镇销售电动车的经销商,该乡镇工商局对销售电动车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工商局对我的处罚行为过重,我是一名本分的经销商,各项费用正常缴纳,但对电动车商标侵权行为并不知情。请问:我是否有权对乡镇经销电动车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进行查询。工商局是否有权对我处罚,如处罚额度一般在多少之间,(我只销售该涉嫌品牌电动车4辆,店里剩余8辆),烦请相关律师回答,谢谢。
如果我现在立...
首先产品是合法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厂家也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供,只是外包装上未印刷执行标准
产品外包装上未印刷产品执行标准,工商局是否有权进行罚款.(产品本身为合法的产品质量合格的产品,关于执行标准生产厂家亦有相关的经国家审批的证明文件,只是未印刷到外包装上)
产品本身是合法的质量合格的,只是外包装上未印刷产品执行标准,厂家是有相关证明文件的
北京和平阳光太阳能虚假宣传欺诈经销商 ,您怎么看
我表弟患有癫痫,在中央网络电视台的一档节目《健康有约》看到北京某医院的一名负责主任坐客该节目做访谈和宣传,主要表达就是:他们医院可以根治该病,永不复发。看到这个节目(再加上这样的平台),患者看到了希望,然后又通过百度该医院,医院网站表达的意思也是可以根治,永不复发,还有很多大型网站的新闻报道和各种让人相信报告。
实际情况是:通过该院的治疗后,根本没用。复发后去找该院的治疗医生,是没有收费,在器械上做治疗,可是根本不管用。因为不是北京人,每次去...
律师您好,我一个同学被充电式热水袋炸伤,现仍然住院。
由于热水袋是一年前购买,经销商称,一年前购买的,让我们出示证据证明是从他那里买的。我们从阿里巴巴上购买,有订单号。但经销商不承认是同一商品。
我们也找到厂商,厂商称,市面上假货很多,他们的产品正规,不可能出问题,这商品是假货。 经销商说的是产品非其售出,标题打错了。请问我们该追究谁的责任?感谢律师解答!
公司办理了阿里巴巴,第三年,1688一年,今年年初不注意在公司介绍里把厂房面积写大了点,因为不懂根本不知道是要罚款的,据说是罚广告费的1-5倍,工商局说要罚总广告费即1688乘以3的1-5倍,但前几年公司介绍根本就没有写面积,今年才写的,很冤,请问应该是罚一年的还是总年数的广告费的1-5倍?非常感谢!网页违反北京工商夸大宣传如何处罚
我公司今年因在网页中夸大了宣传,不过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工商所罚款一般处罚是多少?
09-04-23 &匿名提问
行政处罚申辩书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你行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公司于年月日开出一张金额为元的支票付给有限公司,支票号为**.当天我公司帐户上还有**.已经有足够的钱来付支票上的金额.直到十五日,我公司帐户上面的金额都是足够负担支票的金额.至日,我公司帐户金额是**.由于**有限公司将支票转给了**商行。我公司于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公司帐户有一张支票金额缺少**元。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往帐户存了**元。支票已于日被该商行划走。已经入了对方的公司帐户。基于上述我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并且在知道金额不够的情况下马上采取措施,存够了金额来支付票额。我公司所开出的支票金额不多,并且现在已将票额付给对方。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头支票情形有着本质的区别,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之前并没有任何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请求你行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辩书和支付凭证和银行对对帐单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他们会处理的.到时候会发寄邮件通知你的.肯定会罚,只是你写了申辩书,会罚的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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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商家虚假宣传,食品宣传药品治疗预防疾病功效
编号:CN47679 &&|&发表于 21:39:07&|&
2人参与评论
&&&投诉人:吴先生
投诉对象:
天猫:洪太旗舰店
投诉要求: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
退一赔三,不足500按500元赔偿
投诉进度:
投诉内容:
投诉举报人:吴志杰&& 电话:137******25
被投诉举报人公司注册地址: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路52号301室
营业发货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低田工业区中通快递电商创业园
联系电话:150******76
事实与理由:
2016年05月25日,本人在开设于义乌市新洪太食品有限公司天猫商城的的店铺洪太旗舰店内购买了&原味洪太姜汤&单价为86元,订单编号:47581,
商家宣传了该产品的功效有:缓解风寒感冒、缓解风湿关节疼痛、调理营业缺乏、治疗空调病、有效缓解女性生理期痛经等多项治疗功能。原告收到实物后发现该商品为普通的姜茶& 生产QS为:QS54该产品的商品并非药品,亦非取得保健食品批文的保健食品。涉诉产品做前述宣传显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产品在消费详情页,多次宣传和暗示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附带证据:购买订单截图、物流详情截图、涉案物品宣传页面截图
投诉补充:
商家未回复
广东广州白云区
&&各方评说
到现在为止,投诉后已有天时分秒,被投诉方天猫:洪太旗舰店尚未回复
聚投诉回复
21CN聚投诉 &&
如投诉未得到合理解决,请投诉人参考聚投诉维权方法升级投诉,方法见此前的回复。如有处理进展,请随时在投诉帖回复,以便聚投诉跟进。(用原账号登录,在本投诉帖下方的评论框提交,可同时上传图片)
21CN聚投诉 &&
今天,聚投诉已将您的投诉内容私信转达给@淘宝客服淘小宝,并通过旺旺转达给卖家客服(洪太旗舰店:萱萱)。如投诉人在此后24小时内未获任何回应,或者投诉人有任何后续说明,请在本帖留言告知,以便聚投诉跟进。&nbsp(用原账号登录,在本投诉帖下方的评论框提交。可同时上传图片)——————————————————————————————同时,如按天猫的投诉流程发起维权后,问题仍未得到合理解决,可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维权:&nbsp&nbsp&nbsp1、 向卖家所在地工商局网上举报、投诉,方法如下:●到卖家店铺获取卖家企业名称、地址;●到卖家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网站发帖投诉(如卖家在北京,则到北京工商局网站投诉),或拨打卖家所在地工商举报电话(区号)-12315投诉卖家。【全国各省省会城市工商投诉渠道汇总:/fengxianghui/a//.shtml】&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向天猫所在地杭州工商进行投诉举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网上投诉:/gzfw/tsjb/ts/index.htm?type=2;或致电余杭消费者举报中心5。【天猫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3、如上述工商局未依法在7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处理或回复反馈,可向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http://wsxf./zfp/webroot/index.html&nbsp和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其“行政不作为”。工商总局的投诉举报渠道有下列3个:·公众留言系统http://gzhd.:8280/robot/publicComments.html·发送电子邮件到gszjxf@·致电工商总局信访部门010-&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4、请在新浪微博私信@21CN聚投诉,提供投诉人在聚投诉所发投诉帖的链接,以便我们公开在微博上发布此投诉,并与投诉人一起@给天猫及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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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店内海报宣传、广播电视宣传、互联网网站宣传等等,有些企业为了宣传自身实力或产品效果,往往夸大事实,使消费者 、合作方受到欺诈和误导,蒙受经济损失。
&&& 典型案例
&&& 前不久,怀柔区渤海镇某企业通过自己设立的互联网网站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宣传内容为:“公司技术上依托于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国家工业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全球最大的水处理公司――美国通用贝迪,以保证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解决方案”“和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国家工业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全方位技术合作”“公司还和美国通用贝迪合作,代理其HRA、HPS、AES等系列药剂”。
&&&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只是普通的销售公司,没有自己的生产技术,且与上述两家公司没有合作关系,只是从别的渠道购买过上述两个公司的产品,也没有代理其HRA、HPS、AES等系列药剂,网站宣传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该企业用与事实不符的语言,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工商提醒
&&& 企业要如实宣传自身优势及产品优势,不要夸大事实。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一方面使企业的诚信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和合作方造成了侵害,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企业在开展宣传活动时,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仔细审查宣传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避免一时疏忽造成虚假宣传,而受到法律制裁。
&&& 法规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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