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公司的公司未交工伤保险险比较推荐?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发表时间: 08:59:5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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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问: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答: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问: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答: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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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 [07-11]公司已经注销 工伤保险待遇谁来支付?-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公司已经注销 工伤保险待遇谁来支付?
来源:钱江晚报编辑:
摘要:邹某是富阳人,在某市一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3月,邹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伤情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未依法投保工伤保险。
邹某是富阳人,在某市一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3月,邹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伤情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未依法投保。
2008年6月,邹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了邹某全部的医疗费用。2008年2月份,该公司经清算被注销,由孙某和刘某(二人系股东)负责清算,在清算时,两位股东均遗漏了邹某应得的。
邹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已经注销。邹某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仲裁部门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无奈,邹某诉诸于当地法院。
律师点评:
一、邹某经和伤残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法承担,但因为公司未给邹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复杂的地方在于,公司尚未支付,便已宣告注销。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消亡,无法成为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仲裁)主体。那么,股东是否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认为,当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在清算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故意&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法律规定,或虽然注意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若清算组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应当知晓的规范,推定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
所谓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破除后,为最终了解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公司清算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不仅有力的保护所有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能维护交易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对于公司职工而言,公司清算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清算义务人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处理公司事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本案当中,孙某和刘某明明知道邹某发生了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邹某的诉请,要求孙某和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支付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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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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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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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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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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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还是工伤哪个比较好?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单位职工因工作脚趾骨折,导致的工伤,但是没住院, 可以进行工伤保险认定么?那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认定完毕的费用都是由社保局承担还是单位? 私了还是工伤哪个比较好呢?
 问题来自:新疆 - 乌鲁木齐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09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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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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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买,全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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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先做完一定的程序,然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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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受伤之日起30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另外,用人单位申请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拒不承认发生工伤事故,从而增加受伤职工的诉讼成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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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个人申请与公司申请的对象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公司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去做工伤认定申请,玩了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缴纳,工伤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而后找公司要钱就行了,所有的工伤待遇由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才会接受理赔申请。建议你去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对你上述问题都有明确答案,无差别,工伤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个人不缴费。只有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
提问者评价
谢谢 了 我知道了
工伤的相关知识
其他5条回答
保方面的工伤保险是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不是一次性补偿,先由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于工伤认定以后依法享受政府规定的工伤待遇,建议您看看《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所以社保的工伤有一套管理程序
如果资料全(确定为工伤,工伤后果确定下来--后遗症或评残级别等),差不多;还是以单位来好!办理时要实事求是不要因为面子违心说一些有利于单位的假话……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
原则上应该由公司来申请,如果你在单位受的伤,你应该要求单位给你报,如果单位不给你报,你可以自己报,有效期是一年。你先找单位,让他给你报,不行的话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因为单位报可以免去好多麻烦
如果单位态度积极,应该以单位名义申报。因为工伤早日得到认定,就能早日得到相关的住院治疗费,另外还可以早些做劳动能力鉴定,得到相关的赔付。如果单位不配合,自己一定尽早提出申请。总之越早越对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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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由政府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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