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申请人类型有哪些类型?可以详细介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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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型有哪几种?申请专利需要实物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知识产权早已从&高阁&中走出来,&飞入寻常百姓家&。正所谓高手在民间,群众的智慧是强大的,众多的发明达人遍布在中国的各个民间角落。对这些民间发明达人而言,他们缺少的不是发明的灵感,不是改进技术需要的工具,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的意识。下面我们火名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类型有哪几种?需要实物吗?
类型有哪几种?
在我国,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发明,审查比较严格,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需要1年半至2年才能授权,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用于产品改进的发明,审查相对宽松,只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大概需要6-8个月的时间拿到授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用于产品形状改进的发明,保护产品的形状,审查较宽松,需要3-5个月能授权,保护期限为10年。
需要实物吗?
的基础不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了。不需要实物,只需要图纸和书面申请材料。就是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在对自己的发明进行查询后,如果可以申请,一定要尽早做准备,因为我国的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
关于类型有哪几种?需要实物吗?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火名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责任编辑人 :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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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是国家按照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那么,专利的类型有哪些?有何特征?保护年限是多久?
  什么是?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进行买卖、赠予和使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为的简称,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是国家按照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版权。
  专利的类型
  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特征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利人所有,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即终止。
  (3)具有地域性,即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就在哪个国或地区受到保护,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予保护。
  专利保护年限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10年。
  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提交,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同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专利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A这属于敲诈勒索罪,你可以报警,然后起诉追回自己的财产
A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A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啊,一个占股60%,属于大股东,一个占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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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简介,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客体,外观专利保护产品客体,专利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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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三种专利申请类型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
引 &言专利权是行政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果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授予专利权,会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并且会致使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导致不合理地提高实施发明创造的成本,妨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各国中专利法中均体现有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中国专利法第9条也相应地设置有避免重复授权的条款。在采用先申请制的专利制度中,还普遍设置有抵触申请制度,其主要作用也是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 然而,在具体专利实务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类型之间是否可以互为抵触申请,一直是业界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专利代理实务中遇到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案例简介:申请号为.9、申请日为日、名称为“多用箩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申请共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用箩筐,其特征在于,包括:筐体,所述筐体的四周及底部密闭,顶部设置有开口端;手柄,所述手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筐体的相对的两侧连接。说明书部分附图如下:多用箩筐主视图多用箩筐侧视图申请人在日收到审查员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用箩筐,对比文件1(公告号:CNS)的申请日为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为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其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箩筐,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是一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箩筐”,其中主要视图如下:主视图右视图案例分析及意见陈述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授权公告日(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中的照片记载了箩筐的形状和图案设计要素。代理人收到该审查意见后,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站在申请人利益角度,最终确定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的答复思路,具体答复要点如下: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的规定可以确定,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来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并且,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见,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评价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引入了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并且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的对象是:同样的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因此,将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设置抵触申请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专利权,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上述规定可知,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为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并且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且,判断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并且判断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主体的一般消费者。综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同,两者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区别,并且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体也完全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上述审查意见答复文件递交后,审查员向申请人下发了授权通知书,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终被授予了专利权。由该案例引发笔者的思考显然,代理人依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对上述案例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争辩,使得该实用新型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也就是说,该案被授权符合现行专利法对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审查员接受了代理人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争辩,授权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该案例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的思考。审查指南中规定,抵触申请采用全文比较,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所有技术方案对比。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将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在先申请的全部设计方案进行对比。抵触申请的上述判断方式,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复授权,虽然专利法第9条设置了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但是,专利法第9条适用原则是将两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只有记载在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才能防止在后申请人取得同样的专利权,而记载在在先申请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方案,不能限制在后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并且,如果在后申请人取得专利权,还会阻碍在先申请人实施其取得的专利权。从专利法第2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来看,以及从专利法第59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及判断主体来看,虽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的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整体上明显不同,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显然保护产品的形状这一客体,同样外观设计专利也保护产品的形状这一客体,可见,三种专利均保护产品的形状,保护客体存在部分重叠。也就是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产品的形状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新设计中的产品的形状也可以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因此,对于有形的产品而言,申请人可以选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任意一种专利类型进行保护,换句话说,作为产品的形状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既可以被记载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也可以被记载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中。回到本案中,本案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用箩筐,包括:筐体,所述筐体的四周及底部密闭,顶部设置有开口端;手柄,所述手柄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筐体的相对的两侧连接。而对比文件1的照片中也记载了箩筐的形状设计要素,同样也包括筐体和手柄,筐体的四周及底部密闭,顶部设置有开口段,手柄的两端分别与筐体的相对的两侧连接。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是外观设计专利,但是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形状设计要素所记载的箩筐的形状特征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箩筐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由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从而使得本案与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同样的形状的箩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被授予了专利权。但是,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同一人,虽然不会影响专利权人正常实施其专利,但是,如果第三人想要实施该专利必须要与专利权人订立两份不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才能在法律意义上完全避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果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将会造成在先的外观设计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以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权的实施会受到其在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制约,这种情况明显违背的先申请制度的原则,没有充分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现行专利法在抵触申请的立法上存在疏漏,导致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不能完全实现防止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存在两项专利权。笔者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在先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判断抵触申请时,应该具体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和设计要素是否可以互相抵触,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记载的产品的形状特征,与外观设计申请记载的产品的形状设计特征相同,就可以将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申请的抵触申请,同样,也可以将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申请作为在后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抵触申请。另外,为了在专利实务中更好地操作,可以对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做适当的修改,以在业界形成统一的认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观点和建议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能与业界相关人士进一步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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