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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2015]6号)
  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工[2015]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统筹企业: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简化认定流程,提高认定效率,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属地原则,省直统筹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省直统筹企业注册地在直管县(市)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直管前所属省辖市负责办理。
  三、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实行死亡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事前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快报》报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
  五、统一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文本编号,文本编号格式为&豫省(*)工伤认字[*]*号&。(如郑州市为:豫省(郑)工伤认字【2015】1号)。
  六、各省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认定的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决定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七、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省直统筹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行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时报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九、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按原渠道申请工伤认定,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事故伤害按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电话:0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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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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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豫高法〔2016〕16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扩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试点单位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经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进行研究,决定增加上述五家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试点单位。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要正确认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为了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降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费率标准由现在的3&—8&,下调为:
三、各级法院要对试点工作加强调研总结,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不断完善和规范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制度机制。各地试点工作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各地好的经验也要及时上报省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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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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