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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便于各地统一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国际税收业务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意见,现将这些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1.亏损企业注销(亏损额超过投资额),因无资产可以归还投资人,欠投资人的欠款在清算时要作为注销企业的清算收入吗?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BT指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项目,在BT项目运营时,投资建设方一般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BT项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项目公司既做投资又提供建造服务;二是项目公司仅进行投资,而未提供建造服务的模式。项目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建设期资金占用费,一般在建设期内分期支付;二是回购款及回购期资金占用费,一般在回购期分期支付。在两种BT项目模式下,项目公司的收入如何确认,成本如何结转?
意见: BT模式下,项目公司提供的是建造劳务,收入的确认按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成本结转遵循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那么,资产划出方是按公允价值处理还是按帐面价值处理?如果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来处理的,那么资产划出方是应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还是按营业外支出处理?
(2)根据《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中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那么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是否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意见:(1)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是资产接受方的税务处理,对第一条规定资产接受方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相应地,资产划出方应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
(2)29号公告第一条只适用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属于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视具体情况对照税法规定处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5月1日,但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直到2014年2月1日才交付使用,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5月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还是在2014年2月1日确定收入?
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所说的职工交通补贴(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后的车贴)有没有标准?以现金发放可不可以?以汽油充值卡形式可不可以?
意见: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发放形式包括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补贴。
&6.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在以前年度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由于当时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没有申报扣除,现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提出申报扣除,是否可扣除?如果可以,应在哪一年度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7.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6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4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40%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因40%部分尚未拨缴,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
&9.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有效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债资比)限额扣除。
A企业(非金融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由B企业投资600万元,C企业投资400万元; B企业由甲、乙两个自然人投资成立,投资额分别为1500万和500万,占比75%和25%,后A企业向甲自然人借款2000万,如A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的前提下,向自然人甲支付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关联债资比例如何计算?
意见:关联方的认定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企业从间接持股的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金额时不考虑间接控股因素。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五)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包不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用?
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暂作为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的组成部分。
&12.从事内陆养殖的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是两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可以叠加享受。
&13.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在什么时间申报扣除,如企业2013年1月开始研发,2014年3月完工结转无形资产,该研发费用是在2013年还是2014年申报加计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资本化要求的研发支出,在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当期加计扣除;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国资企业和政府签订搬迁合同,约定政府以房产置换企业的搬迁房产,是否可以视同土地置换处理。
意见: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资产,采用资产置换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关于资产置换的规定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
1.A小额贷款公司有一股东为B担保公司,2011年同比例增资,因B担保公司没有资金,遂与C个人签订协议,由C进行增资,B所占股权的分红等权益归C所有,C成了隐名的股东。三年中,A公司进行分红,因B公司对A公司有担保欠款,A公司对分红款扣回,B公司未实际收到分红,且B公司经营状况下滑,C也没有收到分红。现B公司倒闭,经法院判决原增资的股权实质归C所有,而A公司并不知道C这个自然人股东的存在,那C是否应就分红款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项及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法院判决C为实际股东,则C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由实际支付C分红款项的公司代扣代缴。
2.自然人甲承包经营A企业,企业经营成果归甲所有, A企业股东每年获取固定的出租收入,A企业股东得到自然人甲支付的费用应该按什么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A企业股东个人取得固定的收入,属于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收入,应视为A企业对股东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某拟上市企业2010年初增资扩股,由企业职工A投入1000万元成为新股东,占20%股权。2012年企业得到证监会反馈意见,认为职工A取得20%股权低于公允价值,由于引进的投资者是公司员工,应参照股份支付处理,企业进行了账务处理。对上述职工低价入股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职工A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出资未全部到位即发生股权转让,如何计算投资成本?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如何确定股权比例?
意见: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投资成本以实际到位的出资额计算。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核定。
5.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哥哥夫妻将共有房产赠与弟弟夫妻或受赠方包括直系亲属配偶情形的,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无偿赠与房产,属于财税[2009]78号第一条情形,对赠送方或受赠方包括直系亲属配偶的,仍可适用财税[2009]78号。
6.个人股权转让中,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但对于未满50%,尤其是接近50%的情况,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进行评估?
意见: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核定。
7.M股份公司201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净资产2000万元,2014年1月经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增资1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金由自然人A、B溢价出资形成,公司股东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4人,其中A、B各出资1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00万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1000万元,增资后A占股份500/2000=25%。2014年3月,A决定将持有公司25%的股份以1000万元转让给C,A的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财产原值按个人为取得股权所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因此,上述问题中A的股权转让原值为1000万元。
8.对外籍个人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未被废止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在每年7月份调整当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允许个人在7月份按新的缴存基数补缴当年1-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意见: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与补缴所属月份实际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和未超过扣除限额的,准予在补缴当月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并入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某纺织企业A,注册资本5000万元,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大股东蒋某,以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3209.4万元对外投资,增资注入其儿子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B,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时,需将蒋某在A企业的股权,变更为企业B的公司名下,当前A企业净资产为6500万元。对自然人蒋某,其在本次以股权出资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蒋某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新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合理情形?
意见:个人股权出资,是指个人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在税收上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是否属于合理情形,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判定。
来源:浙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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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二[号发布日期: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职工技协,在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支付给参加人员的酬劳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最高不超过技术贸易净收入的50%范围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编者注:据浙地税二[号停止执行。)
  二、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开发产品营业收入之前,其业务招待费计算,可暂按当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替代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进行纳税调整。待项目开发完工经营后,再按实际营业收入进行结算。
  三、企业流动资产经评估后发生增减净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计当期损益,年终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对方单位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支付单位应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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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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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统计分析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数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算缴纳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数。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联营企业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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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典: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根据《》()和《》()的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程序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按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26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27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三)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3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四)核定税额征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调减定额后,将调整减后的定额填入申报表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类,2014年版)中涉及的相应填报行次及填报说明,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四、本公告自日开始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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