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金网网上代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所得税前扣除怎么样?

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客户端(2015版)下载
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无形资产损失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仁琼 李剑文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2010年8月,某企业将销售管理软件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企业认为,政策规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2010年8月,某企业将销售管理软件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企业认为,政策规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对资产损失扣除采取列举法,无形资产损失不在扣除之列,所以不能扣除。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笔者认为,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损失包括的范围,即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明确,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就是说,其中的资产损失,不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
  通常认为,如果文件没有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则其不能在税前扣除。但笔者个人认为,文件侧重的是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问题,虽然也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作了列举,但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其规范的对象,因此,根据其判定无形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不当。而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文件等来判定。其中的&其他损失&,应为符合政策规定又没有一一列举的资产损失。因此,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所以,无形资产损失作为其他损失,也允许在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 1.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非所有的无形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无形资产,其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 2.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净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因此,企业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 3.纳税人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文件、文件有许多规定,特别是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详细明确,如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资产损失的证据确认、各种资产损失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比如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体是指哪些,证据需要哪些部门出具,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等等,这些都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以降低税收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避免涉税风险。
&&&&&& &&&&&&&&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指引(2015年)
来源:税务总局&   |
  资产损失扣除是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反映出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也为企业做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指明了方向。25号文在诸多方面有闪光点,但同时也有不足之处。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法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税法对资产损失的规定在不断完善。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时扣除。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对资产损失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散见于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等。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定问题进行明确。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文内容更为丰富。
  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国地税于日下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号),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具操作性。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税法上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等;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
  二、依据25号文进行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要求
  (1)扩大了允许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损失、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2)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3)25号文将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具体到实际操作中,以前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批扣除权限是在分局的所得税科,即企业需要备齐所有资料后报送到所得税科由科里的领导审批;而实行新法后,所有的资产损失扣除包括清单和专项均由申报所审批,企业只需要将相关资料备齐后,报送到申报所即可,无需报送到分局。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4)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25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5)新增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5号文明确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说明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需要进行双重报送,属地管理与汇总管理的有效结合,体现效率原则。
  (6)明确反避税原则
  25号文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7)取消限制条件
  25号文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取消了限制条件,即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取消了以往&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限制条件。
  (8)明确逾期应收账款扣除标准
  25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5号文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
  25号文明确收取假币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且未对残值情况说明作出要求。保险索赔属于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内容,不再单独列示。明确了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另外对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无需再提供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明确了需要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zx
相关资讯:
财务经理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53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