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否整体无偿划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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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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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处理规则和方法(一)总体的处理原则大约在2012年左右,我们也曾经就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问题的处理问题向不同的政策管理部门咨询,当时得到的答复口径都是一致的态度坚决的要征税。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整个思路和处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最终出台了这个109号文的处理规则。可见,对很多问题的观念和思路的改变都是需要时间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在这种现实的国情下,你懂的!按照109号文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采用计税基础结转的技术性处理,即划出资产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划入方把这项资产在划出方的计税基础给承接过来。至此,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仅仅局限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59号文”)的规定,满足109号文规定的资产划转业务,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当于109是对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补充。(二)具体的适用前置性条件109号文和40号公告又规定了,几种不同架构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但这些不同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需要共同遵循以下几前置性条件:1. 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一条是重组业务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59号文中的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有该前置条件,109号文也不例外。“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又对“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了描述判定。我认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这个规定虽然有规范性文件中的解释,但是它还是属于税务机关判定时软性的东西,在这里就不多说了,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例来具体判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地方性税优惠清理暂缓的情况下,这方面因素也是不得不考虑的。2.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条规定也同样是从59号文中搬过来,即“经营的连续性“,这个规则也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似乎很多国家的重组税制中都有这个规则。之所以有“经营的连续性”的这个要件,一个最主要的因素是给“权益的连续性”做铺垫,“经营连续性”是“权益连续性”实现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但是,10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某种意义上是摒弃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一直在强调和坚持的“权益连续性规则”,对于这点在后面的109号文综合评论中在详述。“经营的连续性”要求企业重组只是一项业务的转移,就是换了一个具体的控制人而已,但是这项业务依然继续,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换个直接控制的老板,但是企业还干原来的买卖”。如果说由于直接控制的人发生变化,而导致企业的实质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那么这就属于企业发生了经济上的实质性的改变,税收上对于这种变化会认定为一个应税重组行为,而不能给予暂时不征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109号文中所规定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做如下的理解:(1)被划转的标的可以是一个资产和负债等的组合(即“业务”)虽然文中规定的是一项资产,但是这个资产应该是一项净资产的概念,或者是一个业务,这也一样能够符合立法的本意,主要原因是企业重组不仅仅是某个单个资产的重组,更多的是业务的重组。这也应当是政策所支持鼓励的,不能仅仅因为说划转的标的当中有负债而将其排除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之外。所说的业务是指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不构成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部、分厂、独立生产线等。【云天化集团分公司偿划转案例】2012 年4月 10 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32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安宁矿业分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事宜的批复》同意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成建制、整体无偿划转至磷化集团。 2012 年 6月 6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54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将安宁矿业分公司 6宗土 地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事宜的复函》明确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所使用的宗土地使用权划转磷化集团事宜 。云天化集团持有磷化集团100%股权。在本案中,云天化集团将它的矿业分公司无偿划转给磷化集团,在股权架构上可以额满足109号文中规定的条件。虽然划转的标的不是某一个单项资产,但是属于将一个业务(资产负债的组合)无偿划转。我个人认为应该符合109号文中规定的将资产划转的规定。(2)被划转的标的是某一资产不得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划转的标的资产在12个月内不得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具体是指划转资产的主业不发生变化,我理解对于资产实质经营活动的限制主要是指划转的标的物是一项业务,比如一个分厂或者一个分公司,延续上述的云天化集团的案例,它把矿业分公司整体划转给磷化集团,若向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就需要在划转后的12个月内矿业分公司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即原来是从事矿业生产经营的,划转后12月内还要从事这项业务。划转的标的是一项业务的这个条件比较好满足。但是,划转的标的是某一项单独资产的则需要额外的注意,比如标的是房地产的,还要把原房产的用途和主业在划转后持续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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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号文》和《40号公告》的资产划转所得税政策解析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 & 《109号文》和《40号公告》又规定了几种不同架构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但这些不同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需要共同遵循以下几个前置性条件:
  1. 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一条是重组业务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个必备前提条件,《59号文》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有该前置条件,《109号文》也不例外。&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又对其进行了描述判定。我认为&合理商业目的&这个规定虽然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但它还是属于税务机关判定时软性的东西,在这里就不多说了,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例来具体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地方性税收优惠清理暂缓的情况下,这方面因素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2.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条规定也同样是从《59号文》中搬过来,即&经营的连续性&,这个规则也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似乎很多国家的重组税制中都有这个规则。之所以有&经营的连续性&这个要件,一个最主要的因素是给&权益的连续性&做铺垫,&经营连续性&是&权益连续性&实现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但是,《10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某种意义上是摒弃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一直在强调和坚持的&权益连续性规则&,对于这点在后面的《109号文》综合评论中再详述。
  &经营的连续性&要求企业重组只是一项业务的转移,就是换了一个具体的控制人而已,但这项业务依然继续,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换个直接控制的老板,但企业还干原来的买卖&,如同&新瓶装旧酒&。如果说由于直接控制的人发生变化,而导致企业的实质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那么这就属于企业发生了经济上的实质性的改变,税收上对于这种变化会认定为一个应税重组行为,而不能给予暂时不征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109号文》中所规定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1)被划转的标的可以是一个资产和负债等的组合(即&业务&)。虽然文中规定的是一项资产,但是这个资产应该是一项净资产的概念,或者是一个业务,这也一样能够符合立法的本意,主要原因是企业重组不仅仅是某个单个资产的重组,更多的是业务的重组。这也应当是政策所支持鼓励的,不能仅仅因为说划转的标的当中有负债而将其排除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之外。所说的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包括不构成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部、分厂、独立生产线等。
  【云天化集团分公司无偿划转案例】2012 年 4月 10 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安宁矿业分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事宜的批复》(云国资产权函[2012]32 号)同意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成建制 、整体无偿划转至磷化集团。2012年 6月 6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将安宁矿业分公司 6宗土地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复函》(云国资产权函 [2012]54 号)明确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划转磷化集团。云天化集团持有磷化集团100%股权。
  在本案中,云天化集团将它的矿业分公司无偿划转给磷化集团,在股权架构上可以满足《109号文》中规定的条件。虽然划转的标的不是某一个单项资产,但是属于将一个业务(资产负债的组合)无偿划转。我个人认为应该符合《109号文》中规定的将资产划转的规定。
  (2)被划转的标的是某一资产不得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划转的标的资产在12个月内不得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具体是指划转资产的主业不发生变化,我理解对于资产实质经营活动的限制主要是指划转的标的物是一项业务,比如一个分厂或者一个分公司。
  延续上述云天化集团的案例,它把矿业分公司整体划转给磷化集团,若想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就需要在划转后的12个月内矿业分公司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即原来是从事矿业生产经营的,划转后12月内还要从事这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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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持有的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股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以外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办法所称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是指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
第四条(无偿划转的基本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入方和划出方协商一致原则。
第五条(标的要求)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存在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规定的市、区(县)政府以及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第二章 出资监管单位或其他国有产权主体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七条(可行性报告要求)
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审议程序)
申请划转的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分别形成书面决议。
(一)划转双方为公司、企业的:
1、划转标的为企业整体产权,划转发生在母公司内部的,依据公司章程由母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划转发生在母公司外部的,依据公司章程由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划转方为国有企业的,依法由该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2、划转标的为企业部分股权,划转发生在母公司内部的,依据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总经理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划转发生在母公司外部的,依据公司章程由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履行母公司审议程序外,还须经被划转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划转方为国有企业的,依法由该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二)划转双方为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的:
1、划转标的为企业整体产权,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依法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2、划转标的为企业部分股权,除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依法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外,还须经被划转企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
(三)划转一方为公司、企业,另一方为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的,分别依照上述程序审议。
第九条(债权人和职工权益保护)
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还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无偿划转资产的审计)
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后,划转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以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一条(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审计值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和本市之间、本市和外省市之间无偿划转的,依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有关规定报批。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市或区(县)同一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出资监管单位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出资监管单位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四)企业国有产权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无偿划转的,由该行政事业单位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五)企业国有产权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和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无偿划转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审查材料)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
(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书面决议和相关材料。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五)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议;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七)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八)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章 市、区(县)政府或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十四条(特殊审批程序)
下列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适用特殊程序:
(一)市政府决定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单位之间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区(县)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在区(县)内部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跨区(县)划转的,由出资监管单位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由出资监管单位共同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审查材料)
依据市、区(县)政府或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划转的决定文件;
(二)划转的申请文件;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资产总额、基准日等);
(四)划转协议,包括资产被划转缘由、被划转资产情况、双方对被划转资产总额的认可等内容;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实施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和履行)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七条(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产权划转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国资秘[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备案)
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遵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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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搜 索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6月第6期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分析与探讨余浩军(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00) 作者简介:余浩军(1982—),男,本科,会计师,注册高级纳税筹划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企业管理。  摘要:无偿划转行为在实务中常有发生,该行为在重组、兼并、撤销等资源重新配置方面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为只能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上无偿转移,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无偿划转一直被认为与财税法规并不完全匹配等特点,使得其在实务中备受议论,实际上最新财税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本文从无偿划转行为的影响并结合最新法规,通过实务中的案例来分析无偿划转行为,从而得出更为清晰、完善的操作方法来指导实务,以推动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财税;无偿划转;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企业或部门因重组兼并或撤销等业务将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或部门间调配且并不给调出方支付任何代价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因此,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专属名词。笔者从一开始把定义明确提出,主要是因为目前很多探讨常把非国有性质组织机构或国有控股、参股类公司纳入讨论范围,笔者认为这样的归类是欠妥的。如前文所述,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专属名词,它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只有清晰的界定定义,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  下面,我们将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优缺点、会计处理、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几方面作探讨分析: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优缺点   我国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带有极强的行政性,在资源重新配置方面可以发挥很大作用;该行为是我国国有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这种交易一般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而对于重大的交易,政府主管部门往往会直接参与。正是由于这样的背景原因,使得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具有阻力小、交易成本低、速度快、产权整合力度大且享受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等优点。但是由于行政干预会出现偏离市场的情况,也有可能违背划转双方管理层意愿的情况,因此,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会有磨合期长、市场反应滞后、初期缺乏竞争力等缺点;同时,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过程处置不当,如账务处置等,将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给划转双方带来经济负担。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整体产权、股权、其他资产等无偿划转业务性质及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很多探讨认为《企业会计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实不然。不管是整体产权、股权还是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均有相关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已有明确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也在账务处理、税务方面做了清晰解释,鉴于篇幅,这里不赘述。但从本文探讨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业务来说,简单总结就是通过权益调整和损益调整两种方式来处理。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来对“权益”调整和“损益”调整进行探讨。  案例:X、Y公司分别为不同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集团公司,其中X公司主要业务是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Y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文化出版、传媒公益等。A、B公司为X公司属下从事文化娱乐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10000万元、20000万元。C公司为Y公司属下从事文化传播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为了实现资源重新配置,2013年12月,X公司将属下A公司整体无偿划转至B公司属下;经中介机构审定,A公司划转日账面所有者权益为10000万元,评估审核为1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2015年6月,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两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X公司将B公司整体无偿划转至C公司属下,此时B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31000万元,经中介结构审定后为3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们先来看下X公司下A、B两公司无偿划转行为的会计处理。对于A公司,由于是整体划转至同一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X
贷:实收资本-B
10000万元;X公司假若视同收回A公司投资再注入B公司,所以X公司会计处理为:(1)收回A公司时:借:资产类科目
贷:长期股权投资-A
1000万元。整体划转至B公司时,X公司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
贷:资产类科目 11000万元。(2)对于划入方B公司,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
贷:实收资本-X
10000万元。通过以上会计处理我们不难看出,该处理是X公司收回权益,再划转权益,与损益无任何关系。  2.对于2015年6月无偿划转行为,由于B、C公司划转前分别属于X、Y,公司,并非在同一集团控制下。那我们来看下该划转行为下各相关公司的会计处理。首先为X公司,X公司需将B公司无偿划转,该行为可视同X公司转让B公司,转让收入为0,因此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B
30000万元。B公司由于母公司发生改变,需根据评估后最新情况调整账务,因此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X
评估某资产增值部
贷:实收资本-C
32000万元。另由于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划转,可视同赠与资产行为,因此 C公司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B
贷:营业外收入
32000万元。Y公司由于为C公司的母公司,只需要在合并时体现该无偿划转行为的资产变动,因此在划转过程中无需做会计处理。  因此,从以上两种处理来看,为权益和损益两种调整,第1种处理不涉及损益类科目,仅仅是相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第2种处理则是资产已从一地方政府企业下划出或失去控制,核算方法发生本质变化,使得划出方及划入方的损益类科目受到影响,该处理方式下的X公司与C公司的会计处理实务上也认为不涉及损益科目,只影响权益类科目,如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但笔者认为如损益类科目更为合适。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风险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我们先看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以下6种情况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因为涉及到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相关部门2014年、2015年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如国税总局2014年第29号、财税〔号 及上文提及的国税总局2015年第40号等文件,明确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不确认所得。因此,结合第二部分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第1种方式不确认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而第2种方式则需按相关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偿划转涉及营业税业务的,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如厂房、房屋等不动产的划转;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如固定资产、存货、设备的划转;涉及土地增值税业务范围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土地增值税,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但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相关无偿划转已有明确规定不征收契税。但对于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相关行为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最后,若无偿划转行为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则需缴纳印花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由上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无偿划转行为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尤其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若处理稍有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严重的可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此,无偿划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并在事前做好相关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风险,目前探讨的并不多,主要是由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产权”其实是一个比较泛的概念,而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些规定并不完全匹配,因此,造成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按目前相关规定,总的来说风险最大的一方为出资人。其中包含决策风险和连带责任风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另外,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往往为政府,或者为政府下的集团公司,若随意划拨资产而忽略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影响整个集团乃至政府全部资产。因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前必须要理清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的法律关系,完善各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防范出资人风险。  其次,笔者认为目前有一种风险是比较少探讨,那就是职工分流安置的风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提到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另外,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也分别提及职工安置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的职工安置国家是非常关注的。尤其对大型企业资产划转,影响的职工人数较多,必须有全面、妥当的安排,否则引起的群众性事件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对企业的经营、信誉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五、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从业务来看是相对单一的,但是从现行的相关规定、资源整合、战略发展等方面来看,它确实复杂且意义重大。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到,国家要求经济转型升级、国企改革等,因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业务相信在未来将越来越多,从而使资源重新配置,从而产生更大的效益,因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国家财税部门近两年出台的法律法规,企业人员尚未全面了解,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以使相关人员尽快掌握新的财税知识,以便实际业务的开展。  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是把“双刃剑”,利用好则使资源更大化的利用;若考虑不充分、不全面,效益体现不出的同时,还过度消耗人力、物力;因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前需做好充分的调研,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往往涉及资产规模大、业务繁杂,因此相关企业需组建专业团队处理,规范全过程行为并在会计上清晰、准确的核算。 参考文献  [1] 李莉平.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J].新经济,2013,(10):64-65.   [2] 江奇睿.企业间股权无偿划转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上),2014,(7):47-48.   [3] 孙有强.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J].中国石化,2006,(1):72-73.期刊简介
& & & &《企业改革与管理》是一本荟萃企业改革与管理理论和实务的大型核心期刊。办刊宗旨:构建企业的“改革大学”和“管理学院”。办刊方针:注重文化品味、精品意识和收藏价值。办刊理念:推介企业实务,识“实”务者为俊杰。过往期刊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10月第10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9月第9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8月第8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7月第7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6月第6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5月第5期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4月第4期阅读排行TOP10TOP12016年11月第32期市场价:10.00元电子价:4.90元TOP22016年11月第11期市场价:20.00元电子价:12.00元TOP32016年12月第12期市场价:6.00元电子价:3.00元2016年10月第10期2016年10月第10期2016年10月第10期2016年12月第42期2016年12月第49期2016年11月第11期2016年8月第8期品牌推荐清华管理评论2016年6月第6期经济管理文摘2016年11月第22期中国管理科学2016年10月第10期职场2013年12月第12期中国大学生就业2016年11月第21期职业2016年11月第32期阅读本刊的人还阅读了施工企业管理2016年11月第11期印刷经理人2016年10月第10期中国大学生就业2016年11月第21期商学院·训练手册2012年12月第12期中国职工教育(B版)2013年8月第8期职场2013年12月第12期中国连锁2016年11月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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