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补支取数额和首付款有关么

关于集中办理在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支取手续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 为方便教职工办理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经与省房改办协商,学校定于日至22日,在后勤保障部三楼会议室,集中办理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支取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取对象
&&& 按照省房改办的要求,本次可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使用细则》(鄂房改办[2012]19号)(见后勤保障部网站公告栏)规定的支取条件,个人资料已录入住房货币补贴管理系统的住房未达标、无房在职职工。
&&&&二、办理时间、地点
&&& 学校现有可享受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人数约6000人,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对符合支取条件的教职工分类别和时段办理。具体分段时间及类别见下表:
现租住校内周转房的职工
后勤保障部三楼会议室
5月18日—22日
无房户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
后勤保障部三楼会议室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后勤保障部地址:信息学部大学生活动中心后面。
&&& 三、须提供的资料
&& (一)现租住学校周转住房并按时缴纳住房租金的在职教职工,提供本人校园卡原件、武汉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租金自交或从工资中扣除凭据。
&& (二)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职教职工,提供本人校园卡原件,校外房屋租赁协议、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还贷凭证原件,若协议或合同签订人为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 四、工作流程
&& (一)审核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 (二)打印《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支取申请表》并签字。
&& (三)收取教职工本人签名的《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支取申请表》、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贷款)合同或还贷凭证、结婚证等复印件。
&&& 五、有关说明
&& (一)教职工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且用A4纸复印。
&& (二)此次办理住房补贴支取分为两部分:一次性补贴与逐月补贴,两部分都分别以千位取整,余额留在个人帐户。住房补贴资金低于2000元的教职工不予办理支取手续。
&& (三)请各二级单位于4月28日到后勤保障部三楼(317室)领取通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表(表中“备注”栏标“1”表示该职工现租住校内周转房,属第一批办理补贴支取手续职工),务必通知到本人,过时不予办理。
&& (四)教职工若对住房补贴有异议,请向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反映,由负责人一并提交后勤保障部。
武汉大学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后勤保障部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审批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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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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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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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流程
时间:&&来源:本站原创
支取程序:
1、教职工在房改办网站下载《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打印,对照《审批表》上的项目带上应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房改办审核。房改办审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若符合申请使用条件则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省房改办可抽查资料原件。
2、教职工将《审批表》连同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递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使用金额核定后将支取信息录入省房改办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系统中,生成并打印湖北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申请流程结束。
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相关资料送交省房改办报批。
5、省房改办审核同意后,经办银行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至该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银行卡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说明原因后退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6、由房改办在部门网站发布支取通知。
1、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条件、提供资料与使用办法详见。
2、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及专户帐号在财务处网站查询。
3、支取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每月1-10日的工作日。考虑到近期要求支取的人员较多,房改办在日前的每个工作日均受理教职工的支取申请,日之后为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为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针对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现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补充规定   日前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划分为即得补贴与借支补贴两部分: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的住房补贴加上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即得补贴部分;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差额住房补贴为借支补贴部分。在发放借支补贴时,发放单位必须与职工本人就借支补贴部分签署《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附后),如未达到25年工作年限,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追还。   二、对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有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迁安置后,其面积以房屋证照的面积为准,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私有住房动迁安置后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享受住房面积。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由个人出资并已确权为商品房面积部分不计人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2、职工向单位交出父母等亲属的福利住房后为本人扩房,所扩得后的全部住房面积计入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所交出的原住房不计入其亲属的已享受住房面积。   职工向单位交出个人从市场购买的住房后为本人扩房的,个人购买面积部分不计入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3、离婚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确定以日为限,此前离婚职工按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的结论为依据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此后离婚的职工按其离婚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住房面积确定其己享受住房面积;再婚职工再婚前双方所取得的住房应合并计算,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4、职工继承、受赠的私房(含房改房)不计人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5、职工的单位分配住房因赠与、转让、抵债等原因造成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该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6、职工的单位分配住房因置换发生面积变化的,原则上以单位分房记录为准确定原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单位分房记录不清的,以置换后房屋证照面积为准计入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若换房时职工以市场价支付过差价,可依据换房手续按原住房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7、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发生亲属间更名的(交易除外),以房屋证照为准确定为现承租人的已享受住房面积;未更名但由亲属居住的,原则上以房屋证照为准,确定为房证所有人的己享受住房面积。如房证所有人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面积标准或该房面积计入房证所有人的己享受面积后,其实际已享受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20平以上的,则该住房面积须计入现居住人的已享受住房面积。   8、享受奖励住房的职工,其奖励住房按有关规定获得合法产权证书后,面积不计入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9、租住军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不作为职工已享受住房认定,在腾退该住房,且由部队出具证明后,方可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租住军队可售住房或已参加房改购房,包括从军队购买的安居住房,均作为职工的已享受住房予以认定。   现役军人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和购买的安居住房,暂作为其家庭已享受住房认定,退役后,参照前款处理。   三、关于住房补贴计发有关问题   1、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时,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全额一次性发放:   (1)职工实际购房款等于或高于应发住房补贴额的;   (2)职工实际拥有住房面积小于其住房补贴标准20m2以内的。  2、职工已获得单位发放的现金购房补助,购房并取得全部个人产权的,其所获得的现金补助须依次从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中扣除,余额予以计发,超额部分不再返还。   3、职工家庭除夫妻以外的其他亲属或同户籍其他成员不得利用住房补贴购买同一处住房。   4、七十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可以现金形式优先计发住房补贴。   5、离退休后全部关系由本市转住外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地单位发放。   6、职工须将现有公房参加房改购房后,方可发放住房补贴。   7、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的职工,其职务变动后,按其住房补贴标准面积减去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包括成本价购买部分面积)的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8、本地职工购买外埠住房,可予以认定。   9、日后死亡,且已享受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以下规定计发:   (1)死亡职工是新职工的,其单位自新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按月补贴;   (2)死亡职工是老职工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25年×死亡职工生前实际工龄(满25年为止)   四、本文中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五、以上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
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
  补贴发放单位(甲方):   借款职工(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职级: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补贴面积标准: m2;已享受住房面积: m2;本次补贴面积: m2;   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乙方符合申请住房补贴条件,根据规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合计 元,其中:   1、即得补贴额:   (l)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标准×补贴工龄×补贴面积   6× × = 元   (2)实际工作年限补贴(不计负数):   基准补贴额×〈补贴标准面积×实际工龄/25一已享受住房面积〉   633×( × /25— ) = 元   即得补贴额合计为:(1)+(2)= 元   2、借支补贴额:全额补贴额( )一即得补贴额   ( )= 元   三、双方约定   1、甲方向乙方发放住房补贴后,乙方必须继续为甲方服务至累计工龄满25年,即( )年为止;   2、若乙方因故未能为甲方服务至累计工龄满25年,每少服务一年须向甲方返还借支住房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补贴标准面积÷25年   即:633× ÷25= 元   3、累计返还额达到全部借支补贴额为止,超出部分不再返还;   4、其它约定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市房改办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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