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扶贫项目合同违反哪些法律,签定合同委托书莫须有的工程领取项目资金

长检普法 | “止”罪金迷,别让莫须有的“馅饼”偷走你的血汗钱!
打着“高利息”“高分红”等幌子的
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
有的还给各种非法集资活动
穿上诱人的“马甲”
很多人在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
被这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最终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扰着长检君
此时不普法更待何时
大家快搬好小板凳
别让莫须有的“馅饼”
偷走你的血汗钱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017年以来,长乐区检察院
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8件34人
集资诈骗案1件1人
已提起公诉23件27人
这么跟大家说是不是有点儿太抽象了
别着急,长检君这就给大家讲几个案例
带大家真实感受下
每年分红50% 两年125%
你还不心动吗
2011年底至2013年7月,林某某以投资名义承诺每年分红50%或两年分红125%方式,向受害人王某官、王某弟等7人吸收钱款共计人民币740万元。
2014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直接将手机关机,至案发时都联系不上 ,导致受害人直接损失达人民币660万元。
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不止是投资分红
在长乐,乃至福建地区
“标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两班“会”非法吸收三千多万
不心疼自己的血汗钱吗
2010年12月至2016年3月,庄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长乐家中组织了两班民间经济“互助会”,庄某某为“互助会”的组织者和经营者,陈某某协助庄某某经营“互助会”。
做“会”期间,庄某某、陈某某吸收同村及附近村庄的陈某某、林某某等群众为“会员”,并在其家中组织标会及收取会款等事宜,进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第一班“会”
日起标,“会”值人民币1000元、参“会”人数161名,日该班“会”“下山”结束,标会总金额人民币元。
第二班“会”
日起标,“会”值人民币1000元、参“会”人数160名,至该班“会”倒“会”时已标124名,未标36名,标会总金额人民币元。
庄某某、陈某某通过组织上述两班民间“互助会”,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元。日,庄某某在福建省平潭县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庄某某、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会”首无力经营逃匿
一百多万损失该找谁追回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潘某某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在长乐市江田、古槐等乡镇吸收附近各村群众陈某某、周某某等一百多人次参加其组织的两班民间经济“互助会”,进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潘某某为牟取非法营利,自任该两班“互助会”的会首,并采取制作“互助会”简章的形式,吸收参会人数141名,会值均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一班“会”
日起标,收取“会”首款人民币70000元,至2015年8月倒“会”时已标56名,未标14名,收取标“会”款总额人民币3310710元。
第二班“会”
日起标,收取“会”首款人民币69000元,至2015年8月倒“会”时已标35名,未标34名,收取标“会”款总额人民币1992550元。
潘某某从两班“互助会”中共收取“会”首款人民币139000元,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303260元,两班“会”未标会员已加“会”款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470740元。2015年8月,潘某某因无力经营而逃匿,该两班“互助会”均倒闭。
日,潘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市场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
非法集资也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通常都是不法分子编造“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
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
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
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伙识破骗局
长检君为大家揭秘非法集资的
“骗局六大障眼法”和“十大类型骗局”
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编造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让人防不胜防。
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利用亲情诱惑
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都是在亲友的劝说下参与的,尤其是中老年投资人。非法集资者一般通过收取保证金、约定到期返还保证金,并提供免费入住养老基地服务或给予养老补贴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十大类型骗局”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大家伙不仅要小心非法集资的骗局
还要时刻提醒自己
不能干非法集资的事儿
要不下列法律法规就在那等着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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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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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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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都了解了吗
非法集资可不是小事
大家伙都警惕起来吧
别等深陷骗局才追悔莫及
接下来,长检君教大家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有效规避非法集资的侵害
1、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避免一时头脑发热,拖延一晚再决定。
好啦~ 今天的长检小课堂就到这
希望通过长检君的介绍
远离非法集资危害
保护财产安全
供稿 | 陈晨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本文由长乐区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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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在湖南长沙成立分公司。由于湖南分公司相关人员心术不正,伪造了恒辉集团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相关证照在湖南株洲市非法成立分公司,让株洲分公司在当地违法承揽工程。恒辉集团发现假公司后进行打假维权,却遭到素有“炎帝故里”之称的株洲市公安、工商、住建、法院等部门种种为难,投诉无门,并因“莫须有”的债务连带责任损失1000多万元,甚至上了住建部门的“黑名单”,而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却逍遥法外。
大检查牵出“李鬼”
“日,我们公司接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株洲住建局)发来一份紧急通知,为了查明真相,在派人参加会议,我们才知道有人假冒恒辉集团之名,在株洲市成立分公司非法承揽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合同,以骗取履约金、保证金,赊欠材料款等违法犯罪行径。”4月 10日,恒辉集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
据了解, 恒辉集团创建于1994年,是集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一级建筑企业,下设多个专业公司及分公司。职工2000多人,年产值20多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2000多个。
展开剩余94%
日,由恒辉集团授权成立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然而,因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思某和经营负责人蒋顺某与易启某勾结串通而非法成立株洲分公司却给恒辉集团惹下了一大堆“烂事”,导致恒辉集团在素有“炎帝故里”之称的湖南株洲市,遭到工商、住建、公安、法院等部门种种为难,投诉无门,并因“莫须有”的债务之连带责任损失1000多万元,甚至被株洲住建部门挂上的“黑名单”,而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却逍遥法外。
非法设立的株洲分公司是如何被发现呢?据了解,日,株洲住建局函告恒辉集团,告知以恒辉集团名义承建的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医药公司宿舍棚改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宿舍项目)意中小区住宅楼项目(以下简称意中小区项目)、隆信国际工程项目、荷塘区东湖阳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东湖阳光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恒辉集团接到株洲住建局所发的函文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恒辉集团公司从来没有批准成立过什么株洲分公司,更没有承接前述项目。为此,日,恒辉集团既复函告知相关业主和株洲市住建局事实真相。
莫名上“黑名单”
为了避免更多单位和个人上当受骗, 恒辉集团马上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暂停湖南分公司一切业务,撤销湖南分公司,并要求湖南分公司相关人员到集团汇报情况。
随后,恒辉集团安排员工到株洲市涉案项目工地及涉案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于日、3月12日在《湖南日报&&刊登公告,说明事实,声明 “恒辉集团在株洲市范围内未成立任何经营部门,且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株洲范围内与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或对外赊欠材料(设备)或借款或确立债权与债务等事宜。”
日,恒辉集团在《湖南都市报》刊登两则关于蒋顺某与易启某伪造印章,私下开设账户涉嫌犯罪相关声明。
从发现东湖阳光项目等系违法违规项目,到告知相关业主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到登报与声明,恒辉集团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尽了一家建筑企业应尽的管理责任与社会义务。但是,日,株洲住建局给恒辉集团下了个《市场不良行为确认书》的行政处罚。当恒辉集团在株洲住建局网站发现此处罚后,当月13日,恒辉集团致函株洲住建局和湖南省住建厅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事实。但是,株洲住建局自收到告知函后,却不给予复函,也不通知行政复议。日,株洲市住建网公布恒辉集团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至今还没有消除,造成恒辉集团在湖南省范围内无法承接业务,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非法设立的株洲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工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猫腻”(即隆信国际工程项目、意中小区项目、东湖阳光项目等项目)。其中,株洲住建局出具给法院的“证明”中表明:1、“隆信国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施工方系湖南第一建筑有限公司;2、在意中小区项目,株洲住建局执法稽查部门为了配合易启某、贺楚某、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谭志某)提起270万元虚假诉讼案件,居然在该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与恒辉集团无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详见钦州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于日故意找易启某作调查询问笔录,由易启某指证该项目由恒辉集团承建,在该调查询问笔录中嫌犯易启某与业主等被询问人笔说到该项目在2014年9月份开工,但在原告捏造供货对账单中明显标明“7月10日至27日(方量2785m?)金额1014092元”,而荷塘区法院、株洲中院主审法官却违背事实违法作出判决恒辉集团承担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建兴公司)270万元商品混凝土的债务;3、“东湖阳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的记载最为离奇-----出现在“变更登记栏”上的内容:“该项目施工单位变更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日”,而该《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标明为日签发的,也就是说当初发证时,该局工作人员就能预见到了未来将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对于该《施工许可证》变更存在的“预见性”,一位业内人士明确表示:“这种做法涉嫌做假,不然有谁能知道一年之后施工单位会有变化?”
日,记者到株洲住建局采访欲了解情况,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事的相关领导均不在,不便接受采访。
数套假公章打造“李鬼”
那么,株洲分公司是如何“横空出世”?在这背后有什么样一条利益链搏弈?在这个过程中,湖南分公司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据了解,日,湖南分公司成立,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是刘思某,业务责任人是蒋顺某。恒辉集团与蒋顺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蒋顺某内部承包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经营业务,但必须依法进行经营业务,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日,蒋顺某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公章与易启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易启某承包经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办事处”,并向湖南分公司支付管理费及保证金。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蒋顺某伙同刘思某、易启某于日,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的公司印章,伪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假冒恒辉集团名义私自向株洲工商局申请成立了“株洲分公司”。 “株洲分公司”成立之后,一直由易启某、缪某等人经营。据警方调取嫌犯的证据中发现,蒋顺某、刘思某等人非法成立株洲分公司获得利益达40多万元。
在株洲住建局发现株洲分公司经营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后, 日、2月9日、3月18日,恒辉集团通过询问、开会等向蒋顺某了解情况、提取笔录,蒋顺某承认:伪造了恒辉集团的公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通过使用伪造的印章私自成立恒辉集团株洲分公司和常德分公司等事实。并交回了恒辉集团株洲分公司、恒辉集团常德分公司等四枚印章及部分材料。当时,蒋顺某还承诺过后及时上缴伪造的恒辉集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但其后虽经恒辉集团多次催促,至今拒不缴交。
2017年2月易启某被刑拘后,方从警方处获知,除原蒋顺某所上缴移交到株洲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嵩山派出所)的株洲分公司印章、证照外,易启某家里面仍然存放着另一套株洲分公司的印章、证照或项目印章数枚的犯罪事实。
疯狂签下多份“猫腻”合同
株洲分公司成立之后,一直由嫌犯易启某、缪某等进行非法经营。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嫌犯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人假冒恒辉集团名义,私下伪造“株洲分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以“株洲分公司”名义分别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这一系列合同最后给恒辉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日,易启某为了揽下株洲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东湖阳光项目,伙同蒋顺某用伪造“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加盖在《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封页以及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上。
易启某在承接东湖阳光项目、意中小区住宅楼项目以及麒麟山庄1#、2#栋项目后,找到材料供应商姜应某、周铁某等人,或买入钢材、红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或租赁设备机械或劳务用工,用于建设这几个项目。
在恒辉集团向社会各界登报声明和在涉案项目现场张贴公告之后,向嵩山派出所提起控告蒋顺某、易启某等人犯罪事实之后,周铁某、姜应某、杨长某等人居然在易启某、缪某的密谋、策划对进行恒辉集团报复于是在2013年以后,姜应某、周铁某等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相继在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长沙望城区等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达6起,涉案金额达841.153万元。其一,杨长某、陈小某诉讼案,被法院强行划款达:元;其二,周铁某买卖合同案件,被法院强行划款达:元;其三,姜应某诉讼案,目前被法院强行冻结款项达:元;其四,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诉讼案,被法院强行冻结划款达:元;其五,刘建某诉讼案,涉案金额达:51562.50元;其六,株洲市富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余红某)诉讼案,案号,涉案金额达:元。
浦副总提供律师从相关警方处调取嫌犯的犯罪证据证明:其实,这些诉讼案件都是虚假诉讼,是这些材料商、劳务队与株洲分公司的相关嫌犯易启某等联手设下的骗局,目的是想让恒辉集团成为被告,通过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等某些人员“积极配合”,促使恒辉集团“大放血”,他们确实得逞了,目前恒辉集团因为这些虚假诉讼损失上千万元。
同一套房子成两案件“主角”
浦副总告诉记者,株洲市法院从一审到二审,都存在偏袒不法分子的行为,一些案件判决己经完全是人情案,法官根本不顾事实,完全是配合株洲分公司、材料商、劳务队等相关人员让恒辉集团败诉。根据浦副总提供律师从相关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嫌犯的犯罪证据证明:这些枉法判决背后肯定存在什么样的利益输送?如果没有,根本不可能有这么离谱的判决!
以周铁某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原告周铁某声称东湖阳光项目是株洲分公司承建,他为该项目供应红砖、水泥、混凝土材料,至日止,株洲分公司尚欠其货款及利息103.16万元,周铁某遂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株洲分公司、湖南分公司、恒辉集团列为被告,最终恒辉集团被法院强行划款达:元。在该案中,谭宏某以天元区一套380.18平方米的房子为周铁某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于诉前查封冻结恒辉集团120万元生产资金。
而杨长某、陈小某另一合同诉讼案,原告杨长某、陈小某声称与株洲分公司承建的麒麟山庄1#、2#栋项目劳务清包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他们按约定将170万元的劳务分包保证金打入株洲分公司指定账户内,后因种种原因他们无法继续施工,但株洲分公司没有退还保证金,至日止,连保证金加上利息总共190.4万元。杨长某、陈小某遂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株洲分公司、湖南分公司、恒辉集团列为被告,最终恒辉集团被法院强行划款达:元。令人吃惊的是,在该案中,仍是谭宏某以天元区的那套380. 18平方米的房子为杨长某、陈小某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于诉前查封冻结恒辉集团200万元生产资金。
根据警方调取的证据中发现,日,谭宏某以房子为周铁某提供担保时,荷塘区法院并没有对其名下该套的房子进行查封。到了日,谭宏某为杨长某、陈小某提供担保时,荷塘区法院才对这套房子进行查封。也就是说,谭宏某以同一套房子为两个案件作担保,最终实现让恒辉集团被法院强行划款达300多万元,让人胆战心……!
虚假诉讼显真面目
在浦副总提供律师从警方调取诸多证据中证明:在株洲发生这几起针对恒辉集团的诉讼案都是虚假诉讼,是团伙诈骗案。像杨长某、陈小某诉讼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如果把这些细节串连起来,虚假诉讼案件、团伙诈骗案的轮廓可以渐渐显现。
在杨长美(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中证明其捏造伪证:2014年12月,缪某以株洲分公司的名义与岳阳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湘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为200万元。日,缪某以湖南分公司的账户向临湘公司汇入100万元。日,以株洲分公司账号向临湘公司汇入70万元。日,缪某以其个人账号向临湘公司汇入30万元。
从警方调取建设单位、住建部门的涉案证据中见到:麒麟山庄项目工程中标单位为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官公司向住建部门缴交投标保证流水账单。日,缪某挂靠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公司重新签订一份《麒麟山庄施工承包合同》(详见铜官出具证据和施工承包合同证据)。
日,临湘公司与缪某签订《工程总结算》,总结算单金额730万元,永生公司与铜官公司包括缪勇本人均盖章签字(详见警方从业主调取工程结算单证据)。
日,以临湘公司为甲方、缪某为乙方,杨长某、陈小某为丙方签订《杨长某、陈小某和缪某承包工程结算单》。日,在该结算单上注明:工程押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结算到日止,为260万元,由甲方直接支付到杨长美、陈小军指定账户上……。
在这起案件中,170万元资金的去向很明确,陈长某、陈小某支付保证金,由缪某汇给临湘公司,跟恒辉集团没有任何关联。恒辉集团从来不知道该项目的存在,更没有参与,更加没有在该项目中取得任何利益,恒辉集团就这样被法院强行划款180多万元,这根本就是一起虚假诉讼或诈骗案。
从警方调取涉案的庭审笔录中见到:一审判决时,主审法官蒋坤某为了帮助杨长某等人达到追加恒辉集团承担责任的目的,竟公然在开庭之前同意杨长某与易启某等在原合同上加盖“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印章来确认欠款,就这样顺理成章可以起诉湖南分公司和株洲分公司,诉讼标的就这样由70万变更到180多万元,恒辉集团提出对涉案印章申请鉴定和申请调取涉案人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请求均遭到无理拒绝,最终一、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就这样枉法判决恒辉集团承担180多万虚构债务(详见庭审笔录和和原告代理律师代理词)。
而在周铁某的诉讼案中,同样有一些细节耐人寻味,周铁某在法庭上承认洪泰房地产公司曾代替株洲分公司支付了 10万元货款。然而,后来经过警方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洪泰公司至少转账支付了50万元给原告。嫌犯易启某、缪某的审讯笔录承认已付清周铁某欠款。浦副总表示:“周铁某多个的银行账户已被公安部门调查,而更多的银行流水账证明,
货款早己完全付清,周铁某不过为了获取更大暴利私利与嫌犯易启某、缪某等人勾结串通而提起虚假诉讼案……”
在株洲建兴公司(谭志某)诉讼案中,株洲住建局为了配合易启某、贺楚某、谭志某提起270万元混凝土合同纠纷案件,居然在该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并在该项目与恒辉集团无有任何关联情况下(详见钦州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于日故意找易启某作调查询问笔录,由易启某指证该项目由恒辉集团承建。而更令人不解的是该调查笔录中,嫌犯易启某和业主等人均在询问笔录上白纸黑字记录:“东升意项目在2014年9月开工”!但在原告(建兴公司)捏造虚假供货对账单却明显标明日到日(收取方量2785m?),金额为1014090元,而荷塘区法院、株洲中院一、二审法官虽然知道是原告在捏造虚假证据却判决恒辉集团承担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270万元商品混凝土的债务。
在警方调取姜应某钢材诉讼案的洪泰公司和湖南城市联合建设集团支付姜应某的银行交易流水账户发现,支付姜应某钢材款基本由洪泰公司直接转账支付,或由湖南城市联合建设集团转账支付。嫌犯易启某、缪某在其审讯笔录中说到“于日止,只欠姜应某钢材款147万元,后来,湖南城市联合建设集团负责支付姜应某欠款应该已付清!”但原告周铁某在起诉状中标的却是230万元。
在警方调取的庭审笔录当中发现,姜应某也承认湖南城市联合建设集团支付钢材款45万元给其本人,但天元区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明智该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不管恒辉集团提出涉案印章鉴定或原告提供虚假证据(鉴定?)等事实均不采纳,反而原告所提出请求却毫厘未差,一一给予支付,所谓照顾入微、关怀备至。如此枉法判决,天理何在!
公安部门:那厢立案又撤案,这厢立案又抓人
日,恒辉集团负责人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报案,称蒋顺某等人伪造恒辉集团印章及合同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80万元。日,天元区公安分局立案受理了蒋顺某伪造公章一案,并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株洲分公司”设立材料上,(包括《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任命书》《恒辉集团营业执照》)所加盖的“恒辉集团”的印章,与恒辉集团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均属他人伪造的印章,连《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法人代表签名,也属他人伪造。
随后, 株洲天元公安分局分别向株洲工商局和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申请调取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加盖印章的封页,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调取申办株洲分公司的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一份 。并经由株洲天元公安分局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文件上所加盖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印章与恒辉集团使用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不一致,均系伪造。
此外,蒋顺某亲笔签署的《询问笔录》、《承诺书》、《关于蒋顺某缴交私刻的恒辉集团公章的确认书》、《工作记录》、《伪造资料交接清单》、《会议会签表》、《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也印证了其伪造恒辉集团公司的印章、伪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冒恒恒辉集团之名私自设立分公司、使用伪造的印章投标等事实。不过,公安部门对此案仍久侦不诉。
2016年,恒辉集团多次催促,株洲警方仍按兵不动。日,株洲警方以蒋顺某伪造公章案因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该案。恒辉集团在日向株洲天元公安分局、株洲市公安局分别提起复议,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不过,在株洲警方撤销案件后不到1个月,蒋顺某被永州冷水滩公安分局以其夫妻二人伪造印章进行诈骗的罪名被刑拘,而易启某、缪某、刘思某等犯罪团伙则在去年底和今年2月底陆续被广西钦州市警方刑拘……
工商部门:要求“认假为真”方给予撤销非法公司
自从2015年1月得知有人用“株洲分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为尽快撤销该虚假注册的分支机构,恒辉集团曾多次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株洲工商局)及其下属的注册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当面交涉,数次提交《申请吊销非法成立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报告,但得到的结果是拒绝办理吊销。
2015年7月上旬,恒辉集团负责人带队赶赴株洲工商局注册分局。该分局负责人:“你如果承认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然后再发函给我申请撤销,我马上给予办理,否则不可能办理注销!”
“承认株洲分公司是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就等于认可了由蒋顺某、易启某、刘思某等制造的诸如隆信国际工程项目、东湖阳光项目、医药公司宿舍项目等的全部债权债务!”对此,恒辉集团负责人当场拒绝了该局负责人的无理要求。
日,该分局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到恒辉集团:“两种办法撤销株洲分公司。1、你们认可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并提出申请,我们才能受理;2、你们要求公安局出具‘协助撤销株洲分公司的通知’,我们也能受理。否则,我们无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无奈之下,今年3月31日,恒辉集团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让株洲工商局尽快吊销“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
为了解具体情况,日,记者到工商局采访,该局相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明显行政不作为导致维权困难
对于工商局不同意撤销《营业执照》等问题,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灿荣师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现在,株洲工商部门不仅不采纳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撤销株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反而要求要求恒辉集团“以假为真”才同意撤销,并且在恒辉集团反复作说明仍然不给予撤销,己经涉嫌行政不作为。这种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导致恒辉集团在湖南株洲维权陷入四面楚歌,不排除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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