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肝功能不能过怎么办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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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索引号: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试行)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如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现场核查时查对健康证明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列出目录即可,现场核查时查对制度内容);
7.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
8.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有实体门店经营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还需提供:外设仓库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还需提供:
1.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流程布局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和(或)现场核查意见。
2.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3.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声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核准变更证明复印件;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变更情况说明;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
(4)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核查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办理。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原许可的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无需递交图纸,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证明;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如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现场核查时查对健康证明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8.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效期为五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地址:http://fda./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相关资料下载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程序(试行)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号)
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号)
9.《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
三、许可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补办。
2.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暂停受理申请。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件(含单位名称、证号等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供损坏《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需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八、办理时限
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地址:松山湖管委会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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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相关资料下载
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
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理程序(试行)
一、办理内容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办理性质
属于不收费的行政服务项目,由企业依申请办理。
三、办理条件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以及施工的具体要求详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和《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茶店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
(1)《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及选址说明(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5)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6)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可在市局网站下载样本);
(2)《东莞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食品安全设计审查认可书》;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3.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或在复印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六、办理程序
1.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材料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核查
出具设计审查认可书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出具竣工验收认可书
七、办理时限
属行政服务项目,不设定办理时限要求。
八、申请受理窗口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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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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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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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
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
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6.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
坊登记证》复印件;
7.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8.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9.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0.n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
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 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156- 马经理
广州市南头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奥园&中环广场 A座 802、8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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