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一家人不能两个人在银行贷款

农村信用社一个户口本一家人可以同年贷款吗?_百度知道请简明清晰的描述您的疑问。如:怎么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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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夫妻买房确实是可以一人名义进行贷款的,也可以以两人的名义贷款的;夫妻买房,夫妻双方的资料都是需要提交的,如果只是一人贷款,那么就只需当事人提交相应的工资证明和银行流水就够了,另一方不提交就可以了。
擅长领域: 贷款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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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我想咨询一下有一家人贷款,当时只有一个担保人就可以成立,而我就是那个担保人。都已经很长时间了,一开始还有法院来要,后来到现在已经有七八年没有来要了。那个借贷款的人岁数已经很大了。如果他去世了,是不是就得由我来偿还?我应该怎么办?
我在山东德州,想咨询一下: 我家的一个亲戚当时办贷款说让我爸去做担保人,我把爸就把所有资料都给了他,让他去办理了,当时去了银行,银行的人什么都没有问就让我爸签字,我爸就签了,直到最近几天银行人找到家里来要钱才知道,但是并不是以担保人的身份而是借款人的身份,当时给办理贷款的银行的那个人也跑了找不到了,所有的资料都找不到了,我家那个亲戚说当时换过利息给那个人,现在银行说没有,现在银行只管要钱也没有那什么借款合同出来,不还钱还把人带到派出所去,我爸今...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在网上看到一家担保公司可以给我做担保让銀行贷款给我,先让我把我的手机号,身份证号,住址,发给他们,我发了,然后他们让我办一张农行的卡,说短信通知一定要他们的号,卡我办好以后,他们又说什么要验资看一下我有没有这个能力以后能把款还上,叫我打5000块钱到我的卡里,我到银行打了以后,两分钟的时间我的卡里就没有钱了,后来我打电话问他们,他们说钱在銀行的平台正在验资,所以没有了,请问一下我是不是受骗了,我的钱还能回来吗?
您好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就是两年前三个人到信用社帮一个朋友担保十万块钱,现在借款人输钱太多,跑了。现在银行找不到借款人,找我们担保人!我们应该怎么办??
您好律师,我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就是两年前三个到信用社帮一个朋友担保十万块钱,现在借款人输钱太多,跑了。现在银行找不到借款人,找我们担保人!我们应该怎么办??
张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可以做担保人贷款吗
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就是 我和一个同学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店 共投资12万 各占百分之五十。之后因为她没时间经营就把她那份股份卖给她一个朋友和我做了 ,但是我没有看到她们之间任何书面上的协议。现在我店处于亏损状态我又没时间经验就想转让出去 ,结果她不同意我亏转的价格,然后我说她亏不起我亏起把股份给她一个人做她也不同意。我说关门转让她说没她同意我不能关门 ,我关门的话要算我的损失,请问律师这样我该怎么办啊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公公是西安一家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前两年效益还挺好,所以他就介绍亲朋好友把钱存进担保公司了,今年资金链断了,所以导致到期合同无法取本,老是一拖再拖,现在又拖到八月份逐步还本,但是存款人不愿意了,非要现在拿本金,这两天家里闹事的不少,他们来都是以喝农药,自杀来威胁我公公,我们该怎么办呢,要是他们真的喝农药了,后果谁来承担,急询,谢谢了
你好,我我想咨询一下,就是15年钱替人做担保从银行贷款但是这个人现在找不到了,现在银行又找到担保人还联合社会人员去要帐,他们的这个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上驾校时就是为了曾照,驾校当时也答应了可以曾照,我才交的学费,上的驾校,可是等我拿到驾照时却没有给我曾照,还把我的d照做废了,请问我该找谁帮我解决这个问题,驾校现在也是推卸责任,我该不该投诉驾校。
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朋友担保十万元贷款,贷款直接还给当时的信贷员了,但信贷员没有把贷款交给银行,好像自己用了 。。。到现在两年多了,还没有还。(因为太信任信贷员,什么字据和手续也没有,如果信贷员翻脸不认人,我该怎么办)???有什么途径可寻找证据???求解答!急!急!急!!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
记者调查揭秘地下产业链——
公积金套现20万 中介“剥”3万
  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保障,近来却越来越成为一些组织和个人非法牟利的工具。公积金套现已成为一个地下产业链,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并收取高额中介费。记者调查发现,取20万元公积金,一家中介开口就要“剥”走3万元,拒绝还价并声称:“服务费10%到25%,这是行规,我收你15%,不高不低。”
  网上中介泛滥成灾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取公积金”的关键字,搜出来1070万条相关信息,这其中自然有不少是正常、合法的信息,但排在前面的几乎无一例外是专门帮忙提取公积金的所谓中介结构,他们的网页相对简单,只有寥寥数语的“广告词”和联系方式等,也有网页设计成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主页很像的模样,更具迷惑性。除了百度,在淘宝网上也能搜出类似店铺,虽然大多数写着“公积金业务咨询”等介绍,但实质上做的是公积金套现。
  在这些网上中介的“广告词”中,极尽夸张之辞,“作为一家专业的公积金提取、代办公司,我们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服务,无论本地人、外地人、大额、小额皆可办理。”有的还宣称自己“是一家经过国家工商税务合法注册的金融类投资咨询公司,立足上海,面向全国,正规渠道,合理收费。”话虽如此,但细细比对,两个不同的网页、两个不同的所谓“合法公司”,不同的联系人和“公司地址”,但其“广告词”却一模一样,甚至连其中的错别字也拷贝不走样,其中的猫腻一望便知。
  伪造购房资料套现
  记者拨通了一家名为“漾元”的中介电话,表示想提取20万元公积金。对方只简单地问了几句,譬如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纳年限等,就说“没问题”。记者接着问:“怎么操作?”对方说:“这个不用你操心,我们一条龙帮你办好,只要你把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就行。”记者表示:“我把公积金账户信息告诉你们,不知道你们要干什么,怎么放心?”对方回答:“取20万不是小数目,肯定要帮你做一套材料,就是买房卖房的全套手续,你放心,材料是真也是假,真的是为了应付公积金管理中心,假的是你根本没买房,所以钱也能回到你手里。”
  谈到服务费,对方一口价3万。记者一算,15%的服务费很高了,就要求“优惠点”,对方拒绝还价,并说自己的要价非常合理。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其他网上中介,“套路”都差不多,只是收取服务费有高有低。不过有两点需要着重指出:一是有的中介虽然服务费要得不高,比如取20万元只要5000元服务费,但表明办事之前必须打多少钱到他的账户里,不排除骗钱的可能,而非实际操作公积金套现;二是几乎所有的中介都表示“不见面”,采用快递的方式传递资料,用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往来,这更加大了这种套现的不安全性。
  公积金套现案剧增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上海住房公积金12329热线提醒市民,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或租房按月提现,都有严格的审查规定和流程,一定要委托值得信任的银行和房产中介,更不要轻信网上非法中介,以免受骗。
  而资料显示,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公积金套现案件飙升。有媒体报道,自2010年起,一犯罪团伙在广州收买银行员工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员,非法提取公积金,不到两年半,共涉嫌为他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1470宗,总计金额高达6942万余元;而今年5月,成都公积金中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骗提行为,已查处骗提行为20余起。
  本报记者&金志刚
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
3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小心“房财”两空
宋宁华 富心振
  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富心振
  为了核销不良贷款,竟然伪造68份死亡、失踪证明。近日,深州农信社假造“死亡名单”核销贷款案在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宣判,相关人员均被判刑。
  尽管这样“雷人”的案件很罕见,但近年来,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例子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也埋下隐患,因为假“房屋买卖”之后极易引发纠纷,导致“房财”两空。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多起此类纠纷案件,其中呈现的问题令人担扰。记者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希望市民从中得到启示。
  好朋友“买房”后病故
  继承人拒绝归还房屋
  宋某是浦东一家小企业的老板,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想借“房屋买卖”为由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好朋友肖某帮忙。
  2007年6月间,宋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肖某,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产权登记在肖某名下。同时,由肖某出面以房屋抵押形式向银行贷款18.2万元,期限为13年。肖某拿到银行借款后全额交给宋某,未支付其余购房款。借款本息虽每月通过肖某贷款账户归还,但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的钱款,并由肖某出具收条,总金额为6.74万元。2011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截至2013年4月,共存款3.95万元。
  宋某没料到的是,日,肖某不幸病故。原本两人心知肚明的“房屋买卖”,现在能说得清楚吗?宋某无奈只能将肖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查明事实,还原真相,恢复该房屋产权。
  法庭上,宋某提出,自己与肖某的房产交易,目的是为向银行贷款,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因此肖某也没有支付购房款,银行贷款由自己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也一直由自己居住。
  而针对宋某的主张,肖某的继承人认为,宋某如需资金可直接将房屋抵押贷款,无须办理房屋买卖。事实上,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才将房屋卖给肖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手续合法、完整,合同有效。后来,宋某为了筹资求助于肖某,并由肖某出面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18.2万元交给宋某使用,贷款理应由宋某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肖某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有关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就目前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18.2万元交给宋某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且宋某承担了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后宋某也未将房屋交付肖某。经查,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若其确实购买了这套房屋,势必要求宋某交房。然而,肖某自“买房”至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宋某主张交房,有悖常理。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应办理注销屋抵押登记手续;肖某的继承人于注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宋某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宋某负担。
  假意买房帮朋友套贷
  还贷不力被银行追债
  2004年8月,顾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顾某以30.5万元价格买下林某所有的房屋。事后,顾某与林某的儿子小林又签订《协议证明》,内容为:“兹有房主林某的儿子小林因急需钱款经商,特将某房屋一套变相卖给好友顾某,以此向银行抵押贷款贰拾万元整,本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林某,贷款由林某负责归还。在还贷后仍转户于林某名下……”顾某作为“证明人”签名盖章。后来这套房屋经核准登记在顾某名下,顾某也从银行取得个人住房抵押借款20万元。因自2005年9月起顾某未按约还贷,被银行起诉,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了顾某的财产。现顾某为系争房屋诉至法院。
  顾某提出,自己购买林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多次要求林某搬出但无果。由于自己购买此房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原本想将此房出租后归还银行贷款,因林某不交房,造成自己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后法院执行了自己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搬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林某则辩解,2004年,儿子小林因需要用钱,自己就同顾某商量后把这套房屋在名义上“卖”给他,由顾某出面向银行贷款20万元,其中小林拿了15万元,剩余5万元给顾某作为“好处费”。当时说好贷款还掉后再把房屋转回,故买卖发票等都在林某处。顾某实际上未付过钱,这说明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贷款下来后,因小林没有能力按时还贷,故银行起诉顾某,现林某不同意顾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顾某除20万元贷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付款之证明;其次,顾某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等原件均在林某处保存;再次,《协议证明》中约定房屋转让的真实目的为获取银行贷款;最后,系争房屋自买卖合同签订后一直由林某一家人居住,顾某也未举证其曾主张交房的事实。
  上述一系列与正常房屋买卖相悖的事实,足以证明系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这一双方共同策划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现在顾某依据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相关合同权利,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顾某要求林某搬出系争房屋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
  继母好心出借房产证
  继子偷偷过户作抵押
  陈老太与叶老先生为再婚夫妻。系争房屋是陈老太于1994年再婚前出资购买,并居住至今。2004年,继子叶先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继母陈老太提出借用房产证向银行作抵押贷款。陈老太虽有犹豫,但考虑到与叶先生已是一家人,最终同意了。
  然而,叶先生却利用陈老太年纪大容易糊涂的弱点,将陈老太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自己名下,也未支付房款。随后,叶先生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23.3万元而被设定抵押登记,贷款年限为20年。虽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由叶先生负责归还,但是陈老太在庭上说,当时自己对叶先生将房产过户及贷款的具体金额和贷款年限均不了解。
  日,陈老太拿房产证去房产交易中心交易时,却被当作伪证予以没收。这时,陈老太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过户到叶先生名下。回家后,陈老太找到叶先生。叶先生自知理亏,向陈老太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自己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借用陈老太房产证,而该房屋产权仍属陈老太所有。
  随着岁月流逝,陈老太还是觉得房子的事要彻底解决,她多次找叶先生要求其归还房屋,但一直无果。最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她所有,叶先生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事宜并将房屋过户至她名下,过户费用和诉讼费由叶先生承担。
  对此,叶先生承认借用陈老太的房屋办理银行贷款,但从未想过霸占房屋或居住,现在以自己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已在陈老太处。他说:“要我现在就还清贷款,我一时间没有这个能力,只能在贷款期满时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老太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对此叶先生并无异议,叶先生也表示未支付房屋买卖的对价,可见双方之间并无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在叶先生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房屋过户回陈老太名下,并同意承担过户费用,但不同意立即涤除房屋上的抵押权。对此,法院认为,陈老太对于叶先生贷款的具体金额和贷款年限均不了解,房屋上设定20年的抵押年限,显然侵害了陈老太的权益,陈老太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现有权要求叶先生归还至今仍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以涤除房屋抵押权,并要求叶先生履行过户手续等协助义务。
  【法官提醒】
  “即使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说明当初的房屋买卖是假的,也不能完全保证卖房人的自身权利。”承办法官说。在通常情况下,套贷者往往会选择自己的亲属、朋友来签订假的买卖合同,以为这样不会出什么问题。然而,假意出卖人很可能因假意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事态发生变化,如有些买受人会经不起巨额利益的诱惑,试图“假戏真做”,到期拒不返还房屋;有些买受人会向他人出售或再次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子已经被过户,且对方支付了全部房款,最初的“卖房人”很可能无法再要回房产。
  此外,不要以为风险只在假卖人一方,假买人也是有可能承担风险的。如果有人将房屋假卖给你,让你以你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但款项由他使用,也由他归还,你有没有风险?答案当然是有,如果他资金上出现问题,无力还贷,银行势必向你追债,这时你将承担巨大的个人信用风险。
  总而言之,假卖房真套贷的行为要不得,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或者碍于情面去做套贷人的“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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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停产7年竟能贷款千万 谁是银行违规贷款关键人
  停产+纳税零申报7年竟能贷款千万 谁是违规贷款关键人
  ■本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停产7年、纳税零申报7年……这样的企业竟然能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随着一起集资诈骗案的侦办,发生在江苏常州江南农村商业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银行”)的违规贷款案细节浮出水面。
  《华夏时报》记者梳理案卷发现,银行信贷员工收受贿赂,为不合贷款要求的企业大开绿灯,其目的是帮助高利贷业者套取银行资金。与众多民间高利贷案件一样,曲终人散是高利贷游戏最惯常的悲剧结局:高利贷业主卷款潜逃,放贷者血本无归,而银行也因此无法收回贷款。
  数据显示,随着经济下行趋势的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现不断走高的态势。长期关注民间集资案例、曾作为辩护人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峰律师指出,民间借贷案中频现银行资金身影,而这些银行资金的流出,均与违规放贷有关,这是推高银行贷款不良率的一个因素。
  停产7年企业顺利贷款
  在常州新北区一间空荡的办公室里,民企老板郭毛苟神情落寞。卷入当地名声响亮的王向红民间集资诈骗案后,他数千万元借款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而呕心沥血打拼起来的多家实体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濒死状态,不断上门的债主令他心情灰暗。
  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不同的是,郭毛苟控制的常州市恒福电讯厂(下称“恒福电讯”),因被王向红利用向银行贷款,而卷入骗贷案,陷入与银行的直接对抗中。
  2011年四五月份,郭通过朋友认识王向红,因为王也在做资金生意,郭通过王做了几次承兑贴现,发现王向红为人还不错。当年6月,王向红找到郭,称要成立一家投资担保公司,需要几个企业股东,希望以郭的企业作为代持股东。据了解,这家担保公司名为江苏奥玺担保有限公司,被一直从事民间借贷的王向红拿下后,借助其高额担保,借贷规模迅速扩大。
  2012年10月,王向红再次找到郭,借郭企业的名义到银行贷款,以套取资金。谁知两个月后,王向红资金链便出现断裂,随后潜逃,案发时王被曝席卷7亿多元资金。而《华夏时报》记者从移交检方的案卷中获悉,王向红案集资诈骗额高达3亿余元,目前此案仍处于退侦状态。
  郭毛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经营企业多年,对贷款业务程序是很了解的:对于长期未经营、无申报的企业,是没有办法贷到款的。恒福电讯成立于1997年,郭毛苟为法人。郭表示,该厂在2005年左右,就不再生产经营,只是保留有营业执照,税务上是零申报。
  郭向记者回忆了那次贷款的细节:王向红带着江南银行青山桥支行的信贷员黄河到了恒福电讯厂进行贷款审核。黄要求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并索要财务报表。郭毛苟对他表示,恒福电讯厂已经不生产经营了,只有零申报的报表。此时,坐在边上的王向红拉住他不让说话,并对黄河说,财务报表她来给,后来黄没说什么就走了。
  过了几天,王向红和黄河给郭打电话,让他带着公章到青山桥支行办贷款手续。“我只是签了几个字,财务报表及其他一些手续不是我提供的,都是王向红做好后让我在上面签的字,就贷到了1000万。”郭说,以恒福电讯名义贷到的钱,并未放款到恒福电讯的账户上,而是由王向红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拿走了。
  而郭毛苟公司的财务人员丁女士表示,在贷款前,她很奇怪为何能用恒福电讯贷款,但郭指示她配合王向红。“郭还说,随她去,最好是贷不到。”丁女士说。
  而替王向红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杨姓女会计回忆说,她和公司另一位财务人员一起在青山桥支行黄河的办公室里完成相关手续,当时并没有恒福电讯厂的人。手续很快就办下来了,他们到江南银行总行去开了1000万的承兑汇票,该汇票随后就交给了王向红安排的人。
  违规贷款出笼内幕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王向红在潜逃近两年后被抓获。她向警方供述,案发时,总共欠银行5000多万元贷款,涉及(,)、江南银行、等金融机构。
  知情人士表示,其中浦发银行的贷款,在办理时提供了假的损益报表和资产报表。至于为何使用假的资料,王向红表示,最开始他们提供了真实的报表,但是银行的人说,如果按真报表,就不能多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将一些未开的票也算进去。后来在公司会计的衔接下,他们完成了相关贷款。
  王向红案的一位受害人表示,在拿公司为他人贷款做担保时,因为银行会审核担保公司的报表情况,一般都很难通过审查,只能是重新改成虚假报表。“贷款时提供虚假报表,是银行的潜规则。”这位人士表示,为了办妥贷款,企业会按照银行的要求去准备材料。
  王向红曾承认,其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贸易公司常州茂征商贸和常州尚勋商贸公司,分别与广鑫机械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高达1100万元、472万元。事实上,这两项合同均为虚假,因为银行贷款所需,只有造假。
  据称,王向红分别利用前述多家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奥玺担保公司作保,分别向江南银行多个支行、浦发银行常州支行贷款。为了顺利完成贷款程序,上述操作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制作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某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在收取王向红20万元好处费后,违规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该工作人员后被追究刑责。
  奥玺担保工作人员赵新表示,公司员工都知道王向红利用空壳公司贷款的事,但没有人说。
  上述从银行流出的贷款,均被王向红用于高利贷业务。一位受害人对记者表示,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通过贸易公司从银行套取低息贷款,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如果不发生资金链断裂,从银行套出的钱,能产生极高的利息回报。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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