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监定和保险竖定不同等级吗

2016年山西工伤赔偿标准,山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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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工伤赔偿标准,山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山西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山西省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山西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山西省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山西省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山西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山西省工伤保险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山西省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山西省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山西省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山西省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山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山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山西省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山西省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山西省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山西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附: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以上关于2016年山西工伤赔偿标准,山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关于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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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下来后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索赔嘛?有没有规定期限!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下来后需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索赔嘛?有没有规定期限,
松江区发表时间: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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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保险基金在你在职期间应当向你赔偿的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根据你的鉴定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单位要照常发放你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你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要按你的级别来向你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这两项的数额是一样的
律所: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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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在你在职期间应当向你赔偿的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根据你的鉴定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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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
工伤保险基金在你在职期间应当向你赔偿的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根据你的鉴定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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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分级原则
来源:金投保险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为您详细介绍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分级原则。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分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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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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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郭某,单位在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上班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
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规定赔付;丧葬费、抚恤等11万元。肇事司机赔付相关费用。
请问:职工单位能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40月基本工资的生活困难补助和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无相关规定?
我颈椎第二节骨折快一年了,至今不能左右摆动,也不能扭动,请问做工伤鉴定怎么做,大概能是几级我是一名电工在单位上班时,高空作业时电杆断重高空坠落颈椎第二节爆裂,当时有生命危险,幸亏抢救得当,保住了性命,据医生说手术很成功,可是至今我的头部也不能动作,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概念吗,听说颈椎的工伤鉴定另有标准,不知是不是,是怎样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索赔?
请问伤情鉴定是由公安部门办理?还是自己去 ?
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在9月初将腰扭伤,但至今以未完全康复不能工作为由在家里休息,定期拿医院的请假条来续假。该名员工因一直在以前的单位上保险,在我单位未上工伤保险,且10月中旬该名员工已退休。请问:我单位是否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其个人提出申请让我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封面的“申请人”一项加盖我单位公章是否合理?现该名员工还不上班,又要求企业全额付薪,公司该怎么做才好呢?
97年**口腔分院开诊后,此时离我法定退休年龄只有四年了,还没有一丝希望,我多次向院长提出为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但屡遭拒绝。我平时少言寡语,院里都称我老实人,他抓住我这个弱点,想胁迫我放弃办理保险的请求,曾多次恐言威吓我说:“要保险马上走!” 不管怎样,我还是执意要办,院长就多次逼赶我走,我无奈只好暂且回家。一天院长的妹妹在街上碰见我,把我叫回医院,院长又一次逼着对我说:“你马上还清院方给你的一万元贷款,你就走,要不走,就把你的东西扔出去。”随后又对...
学校化学实验员在实验室搬迁中,因药物爆溅而致烧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当事人应享受哪些待遇或学校应支付给当事人一些什么?
一学校校长撰改上级政府机关下发的文件(通过涂改数据加彩色复印的办法)来骗职工,已达到自己得利的目的,这属于什么行为?
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我于1984年11月复员,1985年5月被正式安排在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编辑工作。1988年7月与单位签订了三年停薪留职的协议,到期后又想续签了三年。但单位只同意签一年, 期间单位人事部门多次威逼本人回上班否则予以除名。然而本人已受聘于外资企业分身乏术,无奈之下口头同意辞职。1994年我所在的外资企业组织出国考察办理护照需要个人档案,于是我从原单位将我的档案借出。不幸是,该家外资企业经营几年后破产了,我的档案也丢失了。问题是我在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时相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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