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我的吉林银行信用卡定期存款凭证丢了咋办,咋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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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丢了被人拿去透支
日07:48  
  ■记者 谢馥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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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银行信用卡丢了,挂失了就以为没事了,谁知卡竟被透支,直到接到银行电话才知道自己已欠银行一大笔钱。昨日,长春市民于先生因为信用卡被透支刚刚在派出所做完笔录。
  据于先生介绍,他是一名普通工人,每月挣1000多元,在长春和别人合住一间房。2006年10月份,他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该卡刷卡消费时最多可透支2000元,也可在提款机提现。他把该卡的密码记在手机里,并标明“交通银行密码”。今年4月30日那天,他在住处发现这张卡丢了,找来找去没找到,还以为落在农安的家里了,没太当回事儿。半个月后,家人告诉他,家里也没有找到他的这张卡,他这才拨通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当时也没查询该卡的余额。
  7月25日,他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要求他还款,他这才知道银行早在6月份就已给他寄来了还款账单,而他却没去信箱收取。看了还款账单,于先生才明白,他的卡被人盗用了。到银行查询,得知该卡在4月30日19点45分起被提款5次,共计1500元。本金、提现的利息加后期的罚金到如今快2000元了,随后他赶紧报了警。
  昨日,于先生刚刚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听民警说,他得先还上欠银行的这笔钱,待警方找到盗取他信用卡并透支钱款的人,他再向此人讨要自己的损失。“如果找不到人,这钱得我赔;如果找到当事人了,对方不赔给我的话,我还得赔。反正自己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就得自己兜着。”说到此,于先生一脸郁闷。
  于先生想来想去,觉得这事有点蹊跷,怎么盗他卡的人就知道他的密码昵?密码存在他的手机里,不是熟人是看不到的,虽然现在他手里还没有证据,但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幸亏当初办的信用卡是小额度的,否则他的损失就惨了。于先生想借此提醒一下人们,银行密码要记在心里,千万别再和他一样记在手机里。还有,知道卡丢了,要立马去查一下余额,有问题了也能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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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气枪武汉气枪
22:34:09 中国新闻网
摘要丽水气枪武汉气枪。
  汽枪c013组装
  古城中央是一座宏伟的金字塔
  在善良守序地界
  仍然沉着镇定
  这件事情必须要仔细斟酌才行
  从盗贼公会里走了出来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全国) 96666(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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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服务
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
  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
  尊敬的吉林银行客户: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信用卡章程需在网上公示满45天。为确保我行信用卡顺利发行,我行先期在网上公示信用卡章程,具体信用卡开办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消费支付需求,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吉林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支付工具。具有信用卡透支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吉林银行人民币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申请和使用本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还须同时遵守《吉林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与《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发卡机构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持卡人设置的信用卡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交易。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
  第十三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换领新卡,将由发卡机构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机构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力。同时,发卡机构保留根据该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取现额度的权利。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将共同享受该信用额度及取现额度。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管。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十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机构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在任何时间,无须通知持卡人即注销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要求立即返还已注销的卡片并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九条 对于人民币卡,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或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人民币项下、在指定网点或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其他交易情形,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中国银联等组织有关规定确定记账账户。
  第二十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事项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三)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下同)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计收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发卡机构依法作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及复利。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发卡机构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此项利率的规定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七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依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比例按月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账户信用额度,如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持卡人挂失卡片、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须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卡片。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账户的到期应还款项。
  (十) 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和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偿还余额小于十元人民币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账单。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
  (一)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12个月内电子对账单,或免费获取当月纸质对账单一次。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就此向发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卡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单位变更等,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等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欠款;不得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发卡机构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发卡机构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七)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遵守本章程(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吉林银行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吉林银行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吉林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吉林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吉林银行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吉林银行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吉林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以下简称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是由吉林银行发行的、同时具有贷记应用的、集成电路型(IC)电子现金复合卡。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包含贷记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两个账户,除支持标准的联机贷记应用外,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功能。
  第三条 客户在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须缴纳工本费。
  第六条 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具体以卡面打印日期为准.卡片过期后无法进行交易,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可挂失,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进行圈存、消费和查询,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第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本卡贷记账户或其他借记(贷记)账户圈存,并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点及其他授权网点、ATM等其他现金终端进行现金充值。贷记账户圈存交易从圈存日起计入贷记账户消费交易,在贷记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第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可在受理银联标准IC卡的POS、ATM及自助终端等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组织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余额信息及交易明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或其他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领新卡须收取补换卡片工本费。
  第十二条 如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卡片有效期届满,且银行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本卡贷记账户内。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银行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贷记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卡片遗失或被盗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电子现金、盗用电子现金、冒领冒用电子现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电子现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追究相关责任。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银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贷记账户应同时遵守《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吉林银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吉林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或电子现金收费项目、标准等,在报经有权机构及对外公告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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