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人力资源公司全额征收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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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你分清了吗?税政、税率区别一文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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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对于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两者概念相近,导致纳税人对此可能会有混淆,对文件规定容易产生误解。本文对此分析如下:&一、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白话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挣得是“人”的钱。相对的,人力资源外包,挣的是“干活”的钱。&  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  简单理解,本应由客户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比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但将这些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挣的是服务费用,其性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二、销售额计算方式不同&  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  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  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务政策&  1、劳务派遣税务政策  47号公告规定,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劳务派遣,按照政策法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人力资源服务计征增值税。&  注意:36号文中对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定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的劳动力外包,并不是指47号公告所述的人力资源外包。&  差额征税总结:  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5%征收率;  小规模差额征税,5%征收率;  非差额征税总结:  一般纳税人全额按照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按照征收率3%.&  2、人力资源外包税务政策  47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36号文的经纪代理服务。&  总结: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5%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  注意,其销售额中均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四、总结&  从上分析,劳务派遣企业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挣得是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是承揽客户单位的部分工作,挣得是“活”的钱,两者概念不同,适用税务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资源服务,后者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前者可以选择销售额差额征税,后者无销售额差额征税,因其销售额中本身就不含代为缴纳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供稿:永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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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上传“劳务派遣”or“人力资源外包”,傻傻分不清?概念、税政、税率差别,你都知道吗!
“劳务派遣”or“人力资源外包”,傻傻分不清?概念、税政、税率差别,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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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公司每月开票不超过三万不用交税,月收入超过3万是全额征收还是超过部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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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公司每月开票不超过三万不用交税,月收入超过3万是全额征收还是超过部分征收?
西城区发表时间: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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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咨询相关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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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您好,超过的部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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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您好,请咨询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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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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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您好,超出部分是需要征收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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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你好,咨询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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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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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 16:24:37 文章来源:
《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10月1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额为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定期定额户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不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3.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备案吗?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日至日。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1.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基金、规费怎么收――  1.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自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自日起至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  2.什么企业符合减免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标准?  答: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如何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答:小微企业减免防洪保安资金,采取自主申报减免的方式。企业在外网申报纳税时,系统会弹出“按照规定,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请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你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微企业,请在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减免费申报,并将免征额填写在&减免税&栏,完成减免申报。如果属于非小微企业,按正常流程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并提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链接,缴费人可按工信部小微企业标准自行认定,申报、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附:2016年大学生创业政策法规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规定,{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免收费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创业服务有哪些?  一是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是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5.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另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办了创业培训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补贴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能力。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  6.国家有哪些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7.国家有哪些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服务?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8.国务院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这一政策一方面明确了{校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同时还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前最多只能贷款5万元),并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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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让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全国高校毕业生创业、进一步了解就业税收政策,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史上最难就业年”压力,笔者结合现行政策文件,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结合财政部、..…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1)  按照省局、宜昌市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结合我局实际,精心部署,创新思维,结合当前重大热点问题,充分运用好新闻媒体、网络、税收教育基地等平台,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深度与广度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丰..…
 2016年4月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1)  2016年度我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安排与部署,牢牢把握全年税收宣传重点和方向,税收宣传工作坚持“四结合”,把税宣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把税宣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税宣工作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把税法宣传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同时..…
2016开展税收宣传月宣传活动总结(1)  垦利县地税局按照省、市局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要求部署,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创新谋划,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推进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围绕主题,精心策划,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根据垦利地方特色,积极谋划传统税宣活动,将税..…
2016年地税局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1)  今年是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是“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按照市局要求和局活动方案,海城地税局与国税局积极加强合作,提前筹划、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确保了宣传效果。  一是提前积极筹划。在3月底,地税局就积极与国税局沟通联系,召开了两次联席会..…
2016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1)  为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把联合宣传作为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整合宣传资源,丰富宣传形式和平台,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工作活动,努力扩大税收宣传月的带动力和影响力,释放税收宣传的最大效应。  一是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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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6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2.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3.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  4.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5.税收连着你我他,诚信纳税靠大家  6.一言一行事关国税形象,一点一滴情系征纳关系。  7.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想..…
 1.清风满袖出形象、磐石负重见精神。  2.生命因工作而美丽,工作因辛勤而快乐。  3.服务如水至周,执法似钢至刚。  4.正气是人的形象,骨气是人的脊梁,朝气是人的希望。  5.扑下身子一干,胜过说千道万  6.于为国聚财中成就自我,于创新奉献中实现价值。  7.前进的道路有你我同行,会更加精彩;丰收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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