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起吊高度3m的设备设备国家怎样管理的?最近工商检查,要我提供合格证,操作证,不然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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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员题库(带答案)要点.doc 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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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员专业技能练习题
了解类 一、单选题 共109题)
1.在桩工机械中,(C)噪声极小,无空气污染,桩头不易损坏。
A.柴油打桩锤 B.异杆式柴油锤 C.静力压桩机 D.振动锤
2.在下列振动锤中,(A )的主要特点是电机与振动器用减振弹簧隔开,电机不参加振动。
A.柔式振动锤 B.刚式振动锤
C.冲击式振动锤 D.异杆式柴油锤
3.混凝土泵车,泵送停止(B)以上时,必须将末端软管内的混凝土排出。
A.3min B.5min C.7min D.10min
4.混凝土表面振捣器工作时,振捣器产生的振动波通过(D )。
A.插入混凝土内的振动头直接传给混凝土
B.插入混凝土内的底板直接传给混凝土
C.底板与模板间接地传给混凝土
D.与之固定的振捣底板传给混凝土
5.钢筋弯曲机作业时,先将钢筋放在工作盘的(B)之间,然后开动弯曲机使工作盘转动。
A.挡铁轴和成型轴 B.心轴和成型轴
C.心轴和挡铁轴 D.心轴和定位轴
6.钢筋焊接机械中,(B)适合于钢筋预制加工中焊接各种形式的钢筋网。
A.钢筋对焊机
B.钢筋点焊机
C.钢筋压力焊机
D.钢筋气压焊接机
7.多点焊机一次可焊(D )个焊点,生产效率比单点焊机高。
A.2~3 B.4~5 C.6~8 D.6~12
8.履带起重机的动臂,为多节组装桁架结构,其下端(B)于转台前部。
A.用螺栓固定
B.铰装 C.铆接 D.焊接
9.中国目前生产的液压汽车起重机多采用(C)支腿。
A.蛙式 B.X型 C.H型 D.Y型
10.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2]35号文件规定,我省从(B)起,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A.日 B. 日
C.日 D. 日
11.在常用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中,(B)属于土石方机械。
A.振动打桩机 B.多斗挖掘机
C.混凝土搅拌机 D.自行式起重机
12.小型单斗挖掘机斗容量较小,一般小于(A)。
A.2m3 B.3m3 C.4m3 D.5m3
13.单斗挖掘机,适应于挖掘(B )级土壤或爆破后的Ⅴ-Ⅵ级岩石。
A.Ⅰ-Ⅲ B.Ⅰ-Ⅳ C.Ⅲ-Ⅳ D.Ⅳ-Ⅴ
14.适合挖掘桥基桩孔、陡峭深坑及水下土方作业的挖掘机是(C)。
A.正铲挖掘机
B.反铲挖掘机
C.抓斗挖掘机
D.拉铲挖掘机
15.铲运机在(D )土壤和冻土中作业时要用松土机预先松土。
A.Ⅰ级 B.Ⅱ级 C.Ⅲ级 D.Ⅳ级
16.履带式自行铲运机,适用于(C)。
A.长距离的土方转移施工 B.在场地开阔、土质坚硬地带工作
C.运距不长、场地狭窄及松软潮湿地带工作
D.大块碎石的铲运施工
17.铲运机在地形起伏较大、施工地段狭长的施工中,应采用(B )开行路线。
A.之字形 B.8字形 C.一半环形 D.大环形
18.为提高铲运机生产效率,在(B )地段,可改挂大型铲土斗。
A.土质坚硬 B.土质松软 C.沙石 D.土质黏度大的
19.推土机传动装置中,液力变矩器与动力换挡变速器的组合装置,属于(A )方式。
A.液力机械传动 B.机械传动 C.液压传动 D.电传动
20.在推土机的液压操纵机构中,当换向阀的阀杆处于(D)位置时,推土刀处于非切土状态。
A.上升 B.静止 C.下降 D.浮动
21.推土机铲土过程结束后,可采用(C )的行驶速度。
A.Ⅰ挡 B.Ⅱ挡 C.Ⅲ挡 D.Ⅳ挡
22.推土机采用斜角推土法作业,当土质为松土时,铲刀与前进方向成(B )倾斜角度为宜。
A.45° B.60° C.75° D.90°
23.液压传动的装载机,可无级调速,操作简单;但因其起动性差,(A )寿命较短,故仅在小型装载机上采用。
A.液压元件 B.传动部件 C.工作部件 D.液压泵
24.静力碾压式压实机械,按重量分为五种类型,其中8~10t属于(C )压路机。
A.轻型 B.小型 C.中型 D.重型
25.目前国内轮胎压路机的充气压力为0.2~0.8MPa,正常情况取(B )。
A.P 0.25MPa B.P 0.35MPa C.P 0.45MPa D.P 0.55MPa
26.关于刚式振动锤的特点,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B )。
A.电机和振动器为刚性联接
B.打桩效果较差
C.电机在工作时参加振动,其振动体系的质量增加,使振动幅减小而降低了功效
D.电机不避振而易损坏,应采用耐振电动机
27.挤压式混凝土泵的排量,取决于(C ),以及挤压胶管的直径和混凝土吸入的容积效率。
A.滚轮的速度 B.滚轮的半径
C.转子的回转半径和回转速度 D.集料斗的容积
28.混凝土泵是利用压力沿管道将混凝土拌合物连续输送到浇筑地点的建筑施工机械,其最大输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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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集锦(至147楼全文连载完毕)
本帖最后由 法制员 于
22:59 编辑
王学政《行政管理机关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集锦
& && &《中国工商报》自日起开始连载总局法规司原司长王学政编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与适用,至今仍在连载中。本帖将分散的连载搜集整理,集锦奉献给大家,与广大同仁共享,并与中国工商报同步更新。此贴内本人的帖子如无特殊说明,作者均为王学政,来源均为中国工商报,不再一一注明。
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2009年3月 5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多种类型的财产制裁(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假冒伪劣商品)、少量的名誉制裁(如警告)及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虚假注册等类型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操作规程。
  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无不发生在特定的过程之中。如果将这个过程称为程序,那么一切活动都有程序。如同国家只对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和规范一样,立法也只对那些重要的程序加以确定。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这样的一种规范和程序,它与行政处罚并存并行,它与行政处罚一样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简要认识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法律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确立,并因为它的科学设计而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及有效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在法律发展史上,行政程序法是最近100年出现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人类社会近百年来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密不可分。最近60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在讨论和研究中。
  目前,与行政程序联系最为密切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均已施行。其中,《行政处罚法》所作的一系列规定,不仅成为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基础,也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法》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的进程,要求政府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背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因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2.行政处罚程序以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既关系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又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科学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有失公允的行政处罚不仅达不到这一目的,而且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程序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设置必要的时间、空间和步骤的限制,来实现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还通过必要的程序安排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让他们监督行政机关依规程操作,另一方面也便于他们及时合理地主张权利。最终,恰当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增强行政处罚行为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目的。
  3.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以寻求法律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这些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原则和规定,也被概括为程序正义。依法行政必须要强调程序正义,因为依法行政本质上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说,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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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2009年3月 10日星期二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公布的,自日起施行。它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的一部较为完整的体现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精神、原则和要求的行政规章,是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规范。
  除去行政处罚程序在法理意义方面的重要性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机关还具有以下特殊的重要性:
  1.进一步推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
  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局于同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称58号令)。58号令的施行,对工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并成为贯彻《行政处罚法》不可缺少的操作规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都给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之一些有关行政程序的新法律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之后相继出台,58号令中的某些规定出现了与之不衔接的问题。因此,58号令的修订迅速提上了议事日程。
  紧随依法行政的形势和步伐,及时并适当地修订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从一个方面也反映出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的决心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2.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四个统一”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于2007年初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的工作要求,为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和人员指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方向和任务。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特别是基层执法办案程序,更加有效地惩治市场违法行为,无疑是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的重要内容。
  3.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促进工商系统廉政建设。
  为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方面狠下功夫。同时,通过修订58号令,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从健全制度上铲除腐败土壤,从完善执法程序上预防腐败现象,把反腐倡廉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少数执法人员利用案、费、证、照等徇私枉法,为个人牟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贪腐行为。
  通过58号令的修订,一方面加大了依法规范处罚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制约,特别是对那些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环节,增加了执法监督及政务公开的规定和内容。
  4.为工商系统,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具有权威性、实用性的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程序是工商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和保障。58号令施行以来,各地工商机关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难点或问题。地方特别是基层的工商机关及其人员迫切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能够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办案实践,依法修订58号令,使之成为一项在法律权威性、操作规范性方面都更强的、更具有实用性的办案规则。国家工商总局对58号令的及时修订,在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的同时,也反映了为基层执法工作服务的精神。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和施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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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框架 2009年3月 12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效力虽然仅为规章,但因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又因行政处罚程序本身具有严格且复杂的属性,所以在体例上采用法典形式,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设9章,计90条,基本框架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共设4条,分别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原则和监督制度。总则部分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纲。
  2.分则部分。分则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规定:
  (1)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是工商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规定某一个违法行为应该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制度。其中,涉及管辖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管辖的一般规定解决大多数的、普遍情况下的管辖问题,管辖的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别主体的、特别情况下的管辖。此外,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还对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交叉、管辖争议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核审、处理决定等内容和制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
  (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经立案等一般程序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行政处罚的过程尽管简单,但仍有过程,有必须遵守的操作规则。
  (4)期间、送达。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也是一个时间过程。行政执法办案以及执法办案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相关行为,在法律上均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定。否则,程序就没有了确定性,不是中止不前,就是名存实亡。因此,任何法律程序都需要对上述问题规定相应的时间限定,并要求执法人员及行使救济权利的当事人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期间。
  将送达与期间在同一章中进行规定的理由是,虽然送达属于执法机关的行为,但由于它对被处罚当事人何时应行使救济权利起着决定作用,故而送达与期间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行政处罚决定因送达而生效,被处罚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救济权利。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无论是在《行政处罚法》中,还是在《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均未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送达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执法实践中因而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否均应按《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因不同于民事诉讼而产生的送达难,怎么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5)行政处罚的执行。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当事人何时履行、如何履行、不主动履行怎么办等一系列程序和问题。此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置,也设立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了一定的措施。
  (6)立卷。立卷,也称案件材料的归档。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至今尚无明确要求,但立卷是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案卷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既是执法活动的记载,也是执法监督检查的凭据。
  (7)行政处罚的监督。包括工商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上级工商机关对下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相关监督措施。
  (8)附则。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的某些解释和规定。□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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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增或修订的主要内容 日& &星期二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58号令相比,有许多新增的或重要的修订内容。了解这些内容,不仅有助于全面掌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便于贯彻实施,还有利于清楚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道路上的进步与发展,增强信心,以取得更大的成绩。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58号令的新增或重要修订内容主要有:
  1.对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所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从主要从事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户日常管理的机构,逐步向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发展。实践中,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与市场管理的实际水平差别较大,各地工商所的情况也很不一致。为适应工商所行政执法的客观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由省级工商机关分别对本省、区、市内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予以确定。
  2.对调查取证规则的规定。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重要的作用。这一环节涉及多项法律制度。
  实践中,调查取证往往非常复杂。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原因之一就是调查取证没有依法进行,或者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对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证据形式、抽样取证、鉴定结论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与此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意性大、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条件和程序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3.对案件核审进行必要改革的规定。
  案件核审制度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内部程序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行政执法“分工协作、监督把关”,保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而创设的,由工商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案件核审。
  多年来,案件核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机构的核审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然而,由于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加强,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迅速推进,执法办案的情况与案件核审制度初创时期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一方面办案机构的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制机构被赋予的职能不断增加,综合性的工作内容日益突出。同时,这一情况在不同地方的工商机关,又存在不小的差异。为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保留案件核审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可由省级工商机关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4.对涉案财务管理、处理的规定。
  为防止在管理、处理罚没物资的过程中出现不廉洁行为,从制度上约束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并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涉案财务的管理和处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5.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工商机关的重要程序性规范,至少应对执法办案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操作规程和办案规则,二是监督保障。
  因此,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处罚的监督措施,可以突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监督的操作性。与58号令的规定相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增设了一章,即第八章监督。这不仅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进步,也体现出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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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宗旨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这就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
  在一般情况下,成文法的第一条都要开宗明义地阐明制定本法的目的或者本法具有的功能,以及制定本法的依据,以示其正当性、合法性。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规章,莫不如此。
  一般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在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时比较重视“实实在在”的具体规定,而不太关注立法宗旨。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宗旨是立法之纲和灵魂,贯穿于立法的始终,对立法的具体规定起主宰和决定作用。认识和掌握立法宗旨,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有助于正确、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出自《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从立法的角度审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间接功能是通过直接功能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有广泛的行政职权。例如,监督各类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并负责公平交易执法、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负责广告监督和管理以及打击传销等。
  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在这些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处罚权,是工商机关履行职能的关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宗旨,就是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一般规律,细化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制定一套既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又适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实际需要的工作制度,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有效行使。
  其中,“规范”是指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纳入法治的轨道,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例如,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保障”是指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为行政执法提供可操作的规程,保证工商机关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保障”也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为己任,最终实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目标。
  宗旨的实现必然要借助于科学的制度安排,而科学的制度安排又必须以良好的渊源作为基础和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包括法理、法律和行政法规。法理依据是具体法律依据的渊源。与之相对应,法律依据则是法理依据的具体化。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规章要承上启下,即承接上位法的精神、启动下位法的内容。要完成这一使命,离开法理依据显然是无从着手的。鉴于我国立法文字表述的通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仅规定了以《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其实,包括程序正义在内的诸多法理,在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规定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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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 日&&星期二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法律规定都有一个适用对象或范围,这是在确定立法宗旨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对象或范围,分为一般适用和特别适用。
  一般适用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适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从适用主体角度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范对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附则部分第八十六条中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明确界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此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队、所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独立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的精神,大中城市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分局,享有原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权限,依法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专业分局、队等机构,如果在1996年实施《行政处罚法》各地清理执法主体资格时,以及以后的相关工作中,被确定为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则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也是本程序规定的适用对象。
  关于工商所是否适用本程序规定,取决于工商所的办案权限。工商所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在此范围内,工商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此范围外,工商所作为基层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实施有关的调查取证或相应的执法检查时,也应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从适用行为角度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范对象。
  也就是说,凡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并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时,因行为性质不同于行政处罚而应适用于不同的行政程序,比如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商标注册程序等。这方面的程序也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特别适用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特别适用,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并不是仅仅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于法律效力位阶的限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可能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而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化。
  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且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只不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单独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其他相关上位法更强,方便直接操作。
  2.在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另有程序规定时,适用特别法规定的程序。例如,因实施《反垄断法》的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罚程序,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应适用特别法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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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体现立法的宗旨,彰显立法的精神,统领立法的条文,是立法不可缺少的灵魂。
  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秉承程序正义,其功能在于规范和保障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些价值最终得以实现,不仅需要有全面、严谨的具体规则,还需要有基本原则来统领和规范。
  基本原则对应具体规则,对任何法律或制度而言,两者不可或缺。基本原则不仅统领具体规则,而且具有查漏补缺的功能,对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基本原则的科学设置及对基本原则的学习、掌握,对于形成法治理念、树立崇尚法治的价值观,进而形成依法行政理念、正确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上述内容可归结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回避原则,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应当予以说明的是,上述原则基本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表述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
  合理性原则来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合理行政的要求和内容。合理性原则强调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
  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来自《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直接移植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回避原则来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程序正当的具体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参照《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原则规定而设置。设置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由于行政执法活动在实践中经常因地方和部门利益而受到严重干扰,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常履行职责造成障碍。这一原则不违反行政法理,而且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勇于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有一项原则——救济原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将救济原则纳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效力的位阶限制,规章不便移植由法律产生的公民权。不过,这并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救济原则,并在处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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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原则 日&&星期二
  合法性原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与此相适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法》中,合法性原则不仅是行政处罚的实体性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性原则。《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一部以程序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它的上位法是《行政处罚法》。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确定基本原则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实体内容。
  所以,不仅要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某些基本原则视为重要的程序法原则,也要将其作为实体性原则来对待,例如合法性原则。
  作为实体法适用上的合法性原则
  作为实体法适用上的合法性原则,有以下三项基本内容或要求:
  1.实施行政处罚须有法定职权。即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执法机关对某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当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2.严格依法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处罚。即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以类推或参照等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全系统的执法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执法机关在实体法适用的合法性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工商机关越权实施行政处罚,例如违反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对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的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工商机关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依法转致,例如不论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是否应当转致其他法律、法规,一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这些行政处罚行为都属于直接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作为程序法适用上的合法性原则
  作为程序法适用上的合法性原则,也可称为程序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其他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程序法定,行政行为才有标准。只有依法定程序衡量和判断行政行为,才能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程序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效等程序规则,必须依法明确规定。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进行。
  3.法定的程序规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则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总结近年来工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行政处罚行为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例如,调查取证不符合证据规则,导致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工商机关败诉。又如,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违反有关法定期限的规定,导致工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再如,行政处罚告知内容过于简单或有关文书的送达手续不完备,被处罚的当事人诉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判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成立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则,另一方面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是界限模糊的一些操作问题,依法予以了明确或作出了相应的安排,以促进和保证基层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程序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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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廉洁政府、阳光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基本要求。公正、公开和效率之所以并列,在于它们的功能互补互促、相得益彰。
  虽然,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在行政实体法适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这一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内涵和外延却更为具体和特定。因为,公开,基本上属于程序问题;公正,既可反映实体要求也可表达程序需要;效率,主要通过程序来实现。以下将紧扣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分别对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进行解读。
  1.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自己不做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在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对发生纠纷的案件不单方接触等。
  公正原则旨在体现法律正义的基本精神。《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体现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由法制机构负责实施等。
  与公正原则密切相关的还有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所涉及的相关程序制度,如听证、申辩以及案件回访制度等,是实现处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2.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应当依法公布。
  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推动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中的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
  (1)行政立法和政策公开。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例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信息公开。
  依法公开行政信息,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反腐倡廉。
  3.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
  效率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与社会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密切相连。当然,效率原则是建立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作为法律原则,效率原则不能超越公正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这项规定表明,不能单从效率考虑,设定和执行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设计要体现效率原则。即在兼顾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程序或过程。
  (2)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处罚程序和时限要求。时效要求可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行使职权,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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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日&&星期二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为了帮助行政执法者做到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以此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规定,作为该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的补充。
  可以设想,如果不严格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极有可能出现处罚越重越好,或者能怎么罚就怎么罚的现象,还有可能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当事人认为罚重了有失公平而抵触,或者因罚轻了对当事人无所触动而再次从事违法活动。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能把处罚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该看到,有些地方存在的下达罚没指标、处罚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除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外,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还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施,也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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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回避原则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就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回避原则。回避原则具体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法律授权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或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行请求回避,并由有权机关决定是否由其他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该项事务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司法程序,这就是英国法中著名的“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之定律。这一定律后来逐渐为各国的司法制度所接受,成为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并最终影响到行政执法系统,形成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回避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但在总则中并未将其单列,显然是将回避制度纳入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依法规范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为己任,有条件在程序上做细化的同时,更明确、更醒目地确立起行政处罚应有的各项程序原则,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树立法治理念,依法履行好职责。
  回避的条件
  回避的条件或原因是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种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
  2.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联系;
  3.办案人员曾经在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中当过证人或鉴证人等。
  办案人员的回避,与办案人员同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身份联系有关,但关键还在于办案人员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办案人员行政执法的客观性,造成执法结果的不公正。法治社会不反对“大义灭亲”,也提倡“公而忘私”,但更注重用制度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回避的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两种情形:
  (1)当事人提起。即行政执法的对象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同案其他的当事人或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办案,并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时,有权申请该办案人员回避。
  (2)办案人员提起。当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的当事人存在某种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申请回避,以避嫌疑。这样做既能保持自己公正执法的地位和形象,又能防止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执法结果作出不适当的解释。
  2.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行使程序法上的权利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或办案人员履行程序法上的义务自行申请回避,均由工商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决定。
  回避作为一项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应予确立并认真执行,但行政执法毕竟不同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复杂性要求回避制度应比司法审判更加灵活。故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由工商机关的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负责执法办案的副局长)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应予以回避。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回避,并不是一经提出即导致行政处罚程序中止、待工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再进行,而是应当继续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并同时等待工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工商机关负责人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予以回避或不予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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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四条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这一规定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修订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时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这一规定可称之为《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原则之一:业务领导和监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98年实行管理体制重大改革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业务领导关系。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监督日益重要,首先表现为对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的这一内容从原则中移出,单独改写为一项新的规定。这样做并没有影响内部监督作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则的意义和作用,而是从制度建设和操作模式上对这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
  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度并强化其贯彻实施的重要性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在于,在法治条件下,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的控制,这种控制既是规范,也是保障。
  《行政处罚法》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控制。不过,这些控制都属于促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外因,就其目标实现而言非常关键却未必充分。
  实际上,作为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的守法意识和实践才是法律控制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而内部监督制度正是通过其警示作用和纠错机制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守法的自觉性的。一方面,根据内部监督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各级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可以促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当发现错误时,内部监督制度可以通过其纠错机制及时纠正错误,防微杜渐,把错误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另外,内部监督制度还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教育作用,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尊重程序规则的自觉性。
  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中,监督的主体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的对象是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监督的内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除总则第四条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还专设监督一章(第八章),将内部监督制度的的要求具体化。
  就及时发现并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而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与司法机关监督、专门行政机关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比,具有针对性和便捷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主体之一,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法治建设水平,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使命。
  总之,落实内部监督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之一,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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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管辖 日&&星期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管辖,是解决某一个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没有管辖权而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而被撤销的案件并不少见;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之间争相处罚,并由此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在58号令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多处修订,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及行政执法操作的实用性等。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管辖制度主要有两个目的:
  确立依法管辖观念,养成依法管辖习惯
  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而言,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其能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没有管辖权不得进行行政处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的根本内容。
  依法管辖,需要做到“不争”、“不推”。所谓“不争”,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与之争夺行政处罚权。例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案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办;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不能对这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所谓“不推”,是指凡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就没有理由推诿。造成推诿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执法成本大、执法难度大、执法责任大等等。然而,必须意识到,凡法律、法规作了明确授权的,是不应也不能推诿的。
  “不争”、“不推”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同样体现合法行政的根本内容,体现勇于承担使命和责任的精神。
  至于因存在职责交叉而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关管辖冲突的问题,目前只能通过上级领导加强协调与部门间加强协调来解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如何确定具体管辖,则属于内部的权限分工及归属问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增强正确管辖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由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几十个,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几百个,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几千个,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也必须以明确规定的方式予以合理分工,解决好管辖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法理和实际情况作了较全面、详细的管辖规定,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
  1.管辖的原则规定。
  管辖的原则规定,即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原则,或称管辖的一般规定。管辖必须以便于执法机关查证违法事实,有利于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法律对行政处罚管辖的一般规定。
  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多层,且每一层的数量不等,这就要求除将属地管辖作为管辖的一般规定之外,规定级别管辖作为补充。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的一起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违法案件,具体是由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管辖,或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管辖,还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管辖,应该按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原则确定。
  2.管辖的特别规定。
  管辖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简单适用管辖的原则规定不能解决具体案件的管辖问题,或依据管辖的原则规定出现管辖竞合或冲突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管辖的特别规定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特殊案件的管辖权限(如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正确管辖、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创设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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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地域管辖 日&&星期四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确立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充分行使行政处罚权。
  在我国,按照横向和纵向方式划分上下级和同级行政区域,各行政机关在自己负责的辖区内行使行政事务管辖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一致,依行政区划设立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才能行使管辖权。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区域,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有权也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也是我国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所要求的。
  2.有利于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需要检查现场、询问当事人,掌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一切情况。这一切只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才有条件迅速、彻底地办到、办好。
  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执法机关远赴异地办案容易时过境迁,不仅会因难以查明案件事实而贻误办案时机,而且也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3.有利于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旨在通过一案教育一片,责成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其自觉守法,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市场和经营户的情况最为熟悉。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合法行政,还有利于合理行政,有利于做到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准确、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危害扩散蔓延。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颇有争议。目前,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般均从广义上理解和适用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这种理解和适用,涵盖了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各个阶段所经过的各个空间,有利于案件的查处,避免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现象的发生。
  然而,这种理解和适用也导致地域管辖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例如,某个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人,在甲地制造假酒,到乙地销售,其间经过丙、丁两地。依照上述理解和适用,甲、乙、丙、丁四地均可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四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对此,实践中采取“谁先发现、谁查处”的办法是可行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其作为共同管辖的解决办法之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是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管辖。
  例如,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规定采用的是行为人所在地和行为发生地相结合的管辖规则。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除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管辖权外,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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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级别管辖 日&&星期二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级别管辖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因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均按部门规定进行分工,各自管辖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这样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于:
  1.在同一行政领域存在多层行政管理的体制中,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规定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范围。
  2.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原则,有可能出现在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因此,必须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加以划分,特别是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执法任务重、行政处罚案件多的部门。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是基于这种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分三个层次对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管辖权进行原则规定,并以此作为地域管辖原则的重要补充。这样做既不违反法定的地域管辖原则,也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
  级别管辖的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以案件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六条作了如下规定。
  1.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根据我国目前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一线,是市场监管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力,虽然他们之间存在级别之差,但所查办的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大多相近,故而没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再规定级别管辖。这并不排除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依职权对管辖范围作进一步划分。
  (2)将行政处罚的主要任务(从数量上考虑)交给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符合行政执法实际。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辖区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其主要职能应放到“指挥协调、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上来,不宜介入普通的、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案件。因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是指在本辖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是在本辖区跨数个县、市,需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案件,或者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等。在具体操作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当然的考量权和决定权。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职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的专属性规定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登记的内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由直接登记的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至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其管辖规则相同于上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情况,一般由国务院交办。
  级别管辖的专门规定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中对级别管辖作出规定的为数不多。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行为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除了以涉案金额为标准确定自己与下级机关之间的管辖分工外,还要作出某些专属性的管辖规定。例如,商标案件应由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等。在这种情况下划分管辖范围,应当把握两点要求:一是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具体规定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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