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6年度个人2016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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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了解下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
本人购买了,请问想了解一下2016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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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标准2016如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保险基金按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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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上面就是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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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的问题,回答如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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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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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咨询内容:你好,2016年度(1706)缴费基数?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根据《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公告》:市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
2016年7月-2017年6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从即日开始,现将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6年6月的参保人员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二、缴费时间、地点和标准
1、缴费时间: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
2、缴费地点:市区江苏银行任一网点
3、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3132元(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72元)。
三、重要提示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8月1日起按欠费停保处理,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如欠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待遇挂钩政策。因此,根据医保中心发布的《通告》,以及社保中心的答复,17.6缴费基数的下限仍为2550元,请您及时缴纳这一年度的社保费用。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青岛养老金计算方法青岛养老金计算方法来源:青岛养老保险时间:青岛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现在缴纳养老保险却不知道退休后养老金能领多少就太不应该了,其实养老保险缴纳后都是经过计算得出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的。现在小编就告诉大家青岛养老金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2016年青岛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在线工具】: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咨询专区】
一、青岛养老金是由什么组成的?
【回复】:你好,青岛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你好,请问青岛市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回复】:你好,规定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三、请问过渡性养老金是所有参保人都能享受的吗?
【回复】:你好,在国家95年发布之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在95年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青岛养老金计算方法”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通过法..
便民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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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军转办: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企业离退管理:
毕业生档案管理:
就业服务局:
企业职工养老:
人力资源市场:
城乡居民养老:
机关事业养老:
劳动监察大队:
& 李寿良问:
&&&本人黑田铺人现到退休年龄想一次性买断社保要多少钱?每个月能拿多少钱?李寿良
你好,目前没有一次性买断社保的政策。
& 容婷问:
&&&邵东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毕业生档案的,具体地址在哪里?
你好,邵东县人才交流中心位于建设中路,电话,2666137
& 刘素连问:
&&&您好!我的户口已经迁移到长沙,我现在的社保在省人才交流中心,我想把以前在邵东交的社保转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请问怎么办理?
你好,社保站个人账户股电话:
& 蒋昌顺问:
&&&关于邵东县创业培训,是否存在可以贷款10万元的政策
你好,咨询电话:
& 彭水玉问:
老年社保照片认证该怎么认证?
你好,我单位网站下方,有个社保认证图片,点击进去,按提示操作即可。
& 戴小姐问:
&&&我妈妈今年52,从2000开始交保险,已交满15年。是不是可以开始领取保险金?
你好,你可以选择继续缴费到年满55周岁的当月。男60岁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女55岁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 刘有娣问:
&&&我的户口是邵东的,在广州工作,今年十一月份就要退休了,公司说退休需要交个人档案,让我回湖南社保局提取个人档案,请问可以在邵东社保局提取个人档案吗?必须要本人来提取吗?
你好,请问您是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或者是之前在邵东县社保站个人缴纳的社保需要转移。电话:
& 老李问:
&&&请问2016年9月和10月的认定工伤情况表怎么打不开呢?
你好,谢谢您的关注,已处理可以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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