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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value=""&网页&/option&此乃要件請即處理
閣下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
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所有名下之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
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建議授出購回股份及發行本公司新股之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
建議委任董事
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謹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
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2402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19頁。本通函隨附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此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網站
()及本公司網站
(www.)內。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
妥及簽署,並盡早交回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號合和中心
22樓,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
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本通函將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網站
()「最新公司公告」一頁內登載,
自刊登日起計最少保留七日,並將載於本公司網站
(www.)內。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創業板之特色
創業板之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之公司
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之人士應瞭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
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之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表示創業板較
適合專業及其他經驗豐富投資者。
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新興之性質使然,在創業板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
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創業板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
量之市場。
...............................................................................
董事會函件
......................................................................
2.建議授出購回及發行授權
...............................................
3.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
................................
4.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安排
..............................
5.推薦建議
.................................................................
6.一般資料
.................................................................
7.責任聲明
.................................................................
—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
.................................................
—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及
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
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一六年指本公司謹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
股東週年大會」五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168
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
2402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藉
以考慮及酌情批准本通函第
19頁大會通告所載
各項決議案;
「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目前有效之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指董事會;
「購回授權」指具有董事會函件第
2(a)段所賦予之定義;
「公司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條例;
「本公司」指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
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創業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指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指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指具有董事會函件第
2(b)段所賦予之定義;
「最後可行日期」指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
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或倘本公司的股本其後出
現拆細、合併、重新分類或重組,則指組成本公司
普通股權益股本中的股份;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及
合併守則;及
%」指百分比。
董事會函件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總辦事處
陳海寧先生(主席)及主要營業地點:
吳紅英女士香港
易芳芳女士(行政總裁)干諾道中168–
信德中心西座
獨立非執行董事:30樓
高明東先生
杜嘉豪先生
建議授出購回股份及發行本公司新股之一般授權
建議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
建議委任董事
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通函旨在向股東提供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所提呈之決議案的有關
資料,當中涉及
(i)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
(ii)向董事授出發行授權;
(iii)透過加上本
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以擴大發行授權;
(iv)重選退任董事;
(v)委任一位建議董事。
董事會函件
建議授出購回及發行授權
於本公司在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董事獲授予一般授
權,以行使本公司的權力分別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如該等授權尚未獲行使,則
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會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一般授
權以使彼等可:
於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另一間證券交
易所購買不超過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按現有已發行
2,160,021,500股股份於截至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當日維持不變
的基準計算,即不超過216,002,150股股份()「購回授權」);
配發、發行或處理不超過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有已發行股份數目
2,160,021,500股股份於截至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當日
維持不變的基準計算,即不超過432,004,300股股份)「發行授權」;及
擴大發行授權,所擴大數量為本公司根據及按照購回授權所購回的股份數
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將一直有效,直至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後舉行的本公
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本通函第
19頁所載的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
11項所載建議普通決議案所述的任何較早日期為止。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本公司須向股東寄發一份說明函件,其中載有一
切合理需要的資料,以便股東能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授出購回授權作出知情決定。創
業板上市規則就有關購回授權所規定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董事會函件
3.建議重選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
114條,吳紅英女士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輪值退
任;而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
95條,陳海寧先生、易芳芳女士(分別自二零一六年五
月九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高明東先生、陳亮先生及杜
嘉豪先生(分別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僅任職至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為止。
上述六位董事均合資格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杜嘉豪先生已向董事會表明,由於彼希望投放更多時間於其他業務承擔,彼將
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退任,並不會重選連任。而其他五名退任董事(即陳海
寧先生、吳紅英女士、易芳芳女士、高明東先生及陳亮先生)已表明將於二零一六
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董事建議提名丘志明先生(「丘先生」)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獨立非
執行董事。因杜嘉豪先生無意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建議委任丘
先生旨在確保本公司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條有關上市發行人之董事會必須
包括最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規定。基於此理由,董事認為委任丘先生符合本公
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46A條,倘重選或委任董事須獲股東於有關股東大會
上批准後方可作實,則上市發行人須於有關致股東的股東大會通告或隨附通函內披
露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50(2)條所要求有關任何建議重選董事或建議新董事之詳細資
料。有關上述五位建議重選之退任董事及建議董事之必要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4.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安排
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19頁。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
大會上將提呈決議案,以批准(其中包括)授出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透過增加根據
購回授權所購回的股份數目以擴大發行授權、重選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的任何投票必須以一股一票的點票方
式進行。因此,所有提呈的決議案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以一股一票的點
票方式進行。本公司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後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條規定的方式公佈投票表決結果。
董事會函件
隨函附奉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該代表委任表格亦
刊載於聯交所網站
()及本公司網站
(www.)。無論閣
下能否出席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
及簽署,並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
書或授權文件副本,盡早但無論如何最遲須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
會指定舉行時間
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
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22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
願親身出席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該情況下,閣下的代表委
任表格會被視作已撤回。
5.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授出購回授權、授出
╱擴大發行授權、重選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
議董事,均符合本公司、本集團及股東的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
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有關決議案。
6.一般資料
謹請 閣下注意本通函附錄所載的其他資料:附錄一
—購回授權的說明函
件;及附錄二
—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
議董事詳情。
7.責任聲明
本通函乃遵照創業板上市規則之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資料。各董事就本通函
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諮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
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以及並
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通函當中任何聲明或本文件有所誤導。
列位股東台照
承董事會命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錄一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
以下為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須寄交股東的說明函件,以便股東能就投票贊成或
反對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有關授出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作出知
1.購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授出購回授權符合本公司、本集團及股東的利益。
購回股份或可提高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及
╱或每股股份盈利,惟須視乎當時市況
及融資安排而定。董事正尋求批准授出購回授權,使本公司在適當情況下可靈活地
購回股份。在任何情況下購回的股份數目以及購回股份時的價格與其他條款將由董
事經考慮當時涉及的具體情況而於相關時間釐定。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160,021,500股股份。
倘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
10項所載有關授出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獲
通過,並按已發行股份總數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舉行之日維持不變(即
2,160,021,500股股份)的基準計算,則董事可於購回授權有效期間根據購回授權購回
216,002,150股股份,即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購回的資金
購回股份將以本公司的內部資源撥付,並須為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創
業板上市規則、公司條例及
╱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視情況而定)規定可合法作此用
途的資金。
4.購回的影響
倘購回授權於建議的購回期間任何時間內獲悉數行使,則本公司的營運資金或
資本負債比率(與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載經審核賬
目披露的狀況比較)或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然而,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董事不時
認為恰當的本公司所需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事不擬在
該等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附錄一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
5.收購守則
如因根據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的權力而導致一名股東所佔本公司投票權的比
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投票權收購。因此,一名股東
或一致行動的一組股東可獲得或鞏固其對本公司的控制權,須遵照收購守則第
就該名股東或該組股東尚未擁有的所有股份提出強制收購建議。
於最後可行日期,
330,000,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中擁有權益。
.的全資附屬公
司,而後者為
Management
Limited的全資附屬公司。
Limited擁有
Management
%權益,而Hony
Exponential
Limited全資擁有。趙令歡先生擁有
Exponential
(i)已發行股份總數(即
2,160,021,500股股份)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當
日維持不變,及
Limited於本公司之持股權益(即
330,000,000股股份)
於緊接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後維持不變之基準,則董事全面行使根據將於二零一六年
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普通決議案之條文所賦予之購回股份權力之情況下(假
設除上述全面行使購回授權而導致已發行股份數目之減少外,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
目並無其他變動),
Limited於已發行股份之所持股權權益將增至已發行
股份總數的約
%。董事並不知悉任何根據購回授權進行之購回將會引致收購守
則項下的任何後果。
然而,倘購回結果導致公眾持有之已發行股本低於公司已發行股本之25
交所規定之其他最低百分比),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禁止公司於聯交所購回股份。董
事將不會購回股份,以令公眾所持股份低於規定之最低百分比。
6.一般事項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任何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定義
見創業板上市規則)目前概無意在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授出後,將任何股份售予本
附錄一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
本公司並無接獲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通知,表示
彼等目前有意在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授出後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承諾不會將
所持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會根據購回授權及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組織章程細
則、公司條例以及其他香港適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購回股份。
7.股份市價
股份於以下各月份在聯交所買賣的每股股份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
月份最高最低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六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價格已就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之股份合併作出調整。
8.本公司購回股份
於過去六個月內,本公司概無於聯交所或循其他途徑購回股份。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以下所載為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及重選
連任的董事的詳情。
(1)陳海寧先生
陳海寧先生(「陳海寧先生」),
52歲,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起擔任執行董事及
董事會主席。彼亦為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成員。陳海寧先生畢業於重慶建築工程學院
(現稱重慶大學)機電工程系,獲工程學士學位。陳海寧先生自二零零五年以來已獲
委任為綠源天然氣電力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主席。陳海寧先生亦為深圳市鼎一投資有
限公司之總經理及執行董事。彼目前為千里眼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創業板上
市,股份代號︰
8051)之執行董事。陳海寧先生於中國之天然資源及發電供熱工程
等項目投資擁有豐富經驗。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陳海寧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其
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陳海寧先生並無
於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
陳海寧先生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
規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陳海寧先生並無訂定固定任期,惟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
大會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
陳海寧先生享有年度酬金960,000港元。陳海寧先生的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
會及董事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
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v)條之任何規定,並
無有關陳海寧先生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陳海寧先生的其他事項須知會股東。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2)吳紅英女士
吳紅英女士(「吳女士」),
49歲,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擔任執行董事。吳
女士於四川幹部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獲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
AACTP證書、英國劍橋大學財務管理高級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彼曾就職於多家
大型企業,如天虹商場股份有限公司(一間中國上市公司,股份代號:
2419)、國美
電器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號:
493)、深圳市星河房地產
開發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數年來,彼曾擔任財務經理、財務
總監、常務副總經理等職位,在財務管理、企業營運及資本營運方面擁有豐富經
驗。彼曾於二零一五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八月擔任千里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於創
業板上市,股份代號:
8051)執行董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吳女士於過往三年並
無擔任其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吳女士並無於任
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
吳女士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吳女士並無訂定固定任期,惟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
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
吳女士享有年度酬金240,000港元。吳女士的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董事
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討。
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v)條之任何規定,並
無有關吳女士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吳女士的其他事項須知會股東。
(3)易芳芳女士
易芳芳女士(「易女士」),
51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彼亦為本公司行政總裁兼薪酬委員會成員。彼畢業於廣州中山大學。易女士在商
業、房地產、金融及企業管治方面擁有超過20年經驗。彼為江西稀有稀土金屬鎢業
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之總裁。易女士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其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易女士在
10,000,00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中擁有權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易女士
並無於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
易女士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易女士並無訂定固定任期,惟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
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
易女士享有年度酬金840,000港元。易女士的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董事
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討。
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17.50(2)(h)至
(v)條之任何規定,並
無有關易女士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易女士的其他事項須知會股東。
(4)高明東先生
高明東先生(「高先生」),
55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
董事。彼亦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主席及審核委員會以及提名委員會成員。高先生於
一九八六年八月以校外生的身份取得英國倫敦大學法律學士學位,現為香港律師會
會員。高先生為高明東律師行之主管律師及在香港擁有逾24年執業律師經驗。
目前,高先生為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297)、偉俊集團控股有限
公司(股份代號:
1013)、潤中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202)及正大企業國際
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3839)之獨立非執行董事,所有該等公司之股份均於聯交所主
板上市。高先生過往曾於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任和協海峽金融集團有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限公司(股份代號:
33)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之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除上文所
披露者外,高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其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
公眾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高先生並無於任
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
高先生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高先生並無訂定固定任期,惟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
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
高先生享有年度酬金144,000港元。高先生的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董事
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討。
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v)條之任何規定,並
無有關高先生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高先生的其他事項須知會股東。
(5)陳亮先生
陳亮先生(「陳亮先生」),
47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
行董事。彼亦為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主席及審核委員會以及薪酬委員會成員。陳亮先
生擁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所頒發之煤田、油氣地質與勘探博士學位,曾在中國及
國外多家石油公司及研究機構任職。陳亮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出任創業板上市
公司絲路能源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前稱為中國天然投資有限公司)「絲路能源」(股
8250)之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及二零一六年三月,陳
亮先生已分別辭任絲路能源之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由二零一三年五月至二零一五
年三月期間,陳亮先生曾擔任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伯明翰環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
2309)之執行董事。陳亮先生在油氣行業方面累積超過20年的工作經驗。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陳亮先生於過往三年並無擔任其他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
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陳亮先生並無於
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
陳亮先生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
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陳亮先生並無訂定固定任期,惟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
會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
陳亮先生享有年度酬金144,000港元。陳亮先生的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
董事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討。
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v)條之任何規定,並
無有關陳亮先生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陳亮先生的其他事項須知會股東。
(6)丘志明先生
丘志明先生(「丘先生」),現年49歲,現時擔任創業板上市公司千里眼控股有限
公司(股份代號:
805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丘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畢業於香港
大學,獲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一九八六年七月於香港恒生商學書院獲得商學文憑。
丘先生於二零一三年五月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丘先生於二零零八年在香
港會計師公會註冊成為執業會計師,且現時仍具備該資格。
(i)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出任都市麗人(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2298;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獨立非執行董事;
(ii)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出任同佳
國際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金匡企業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286;該公司於
聯交所主板上市)獨立非執行董事;及(iii)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出任康臣葯業集團有限
公司(股份代號:
1681;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秘書。在此之前,即一九九
二年八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期間以及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十月期間,丘
先生就職於一家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並於二零零七年七月
晉升為合夥人之職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丘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其他證券於
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之其他董事職務。
附錄二建議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
的退任董事及委任一位建議董事之詳情
據董事所知,於最後切實可行日期,丘先生並無擁有或被視為擁有證券及期貨
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之權益。
丘先生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
或控股股東(定義見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任何關連。
丘先生並無與本公司訂立任何服務合約,且由於彼須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
則輪值退任及重選,故將不會獲委任固定任期。彼將享有年度酬金144,000港元,彼
之酬金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經參考其於本公司之職務及職責以及市場指
標釐定及於未來日期不時檢討。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據董事所知,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v)條之任何規定,並無有關丘先生之資料須予披露,亦無有關丘先生的其他事項
須知會股東。
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茲通告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星期
五)下午五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168
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24樓
2402室舉行股
東週年大會,處理以下事項:
省覽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
報表以及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
重選陳海寧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重選吳紅英女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重選易芳芳女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重選高明東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重選陳亮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任丘志明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
任期至彼退任或輪值退任為止;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各董事的酬金;
考慮續聘恒健會計師行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
定其薪酬;
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b)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
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
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另一間證券交
易所購買其股份,惟須根據適用法律及受其規限;
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a)段的批准將購買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
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
制;及倘於其後合併或拆細股份,根據上文
(a)段授權最多可購回的股
份數目於緊接該等合併或拆細前當日與緊隨其後當日佔已發行股份總
數的比例應相同;及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止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本決議案所載授權由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
撤銷或更改當日;及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
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
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c)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
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
法定而未發行股份,以及訂立或授出可能須行使上述權力的要約、協
議及購股權;
(a)段的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訂立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於有
關期間結束後行使上述權力的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董事根據上文
(a)段的批准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的股份總
數,惟因以下各項除外:
供股(定義見下文);
行使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可換股債券或證券
隨附的未行使換股權;
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根據本公司的購股權計劃行使購股權;及
依照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實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
排,以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
%,而上述批
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倘於其後合併或拆細股份,根據上文
權最多可發行的股份數目於緊接該等合併或拆細前當日與緊隨其後當
日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應相同;及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最早者止的期間: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本決議案所載授權由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
撤銷或更改當日;及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
週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及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
冊的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於該等股份或
其類別的持股比例提出的發售股份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就任
何相關司法權區的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
易所的規定,作出其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通告(「通告」)第
11項所載的決議案通過後,擴大
11項所載的決議案所指一般授權,於本公司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可
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上,加上本公司
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根據通告第
10項所載的決議案所指一般授權購買的股份總數,惟該數額不
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承董事會命
華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凡有權出席本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
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持有本公司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為其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過一名受委代表據此獲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據此委任的每名受委代表
所代表的有關股份數目與類別。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授權書或授
權文件副本,須盡快並最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
48小時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
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
22樓,方為有效。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會被視作已
為確定股東有否資格出席本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將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星期三)至二
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暫停辦理本公司股東登記,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
(包括首尾兩天)
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記持有人,須確保
將所有填妥的股份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最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
分送達本公司主要股份登記處證券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如上文附註
b所示),以辦
理登記手續。
丘先生將於二零一六年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委任。董事之詳情載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之通函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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