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不发年终奖今年高温费不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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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你们都发了吗,看看腾讯网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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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你们都发了吗?看看腾讯网上说的···http://js.qq.com/a/625.htm
不到半数人可拿高温费&&单位不发可匿名举报
今年江苏省的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仍是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是6月到9月,累计4个月。高温费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企业按此标准支付,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能拿高温费的未过半高温费发放到底状况如何呢?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街头调查了包括泥瓦工、快递员、保安、公交司机等15位室外工作者,13人明确表示知道高温费,2人不知道高温费;7人已经拿到了高温费,还有6人对何时发放和发多少钱表示“不清楚”、“没问过”。新街口一幢写字楼门前,一个小伙儿正提了几个包裹往里走,汗已经把他的工作服浸湿了,他是一名快递员,面对记者的提问,他表示“我知道高温费,但是我从来没领到过!”会不会去投诉争取拿到高温费呢?他表示,“太麻烦了,就算投诉也不一定能解决。”单位不发可匿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劳动者如遇到单位拒不支付高温费或支付标准不足的,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主动维权,劳动监察部门会保护维权者的身份信息。从本月起至下月15日,我省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习生 李翩翩 扬子晚报记者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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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有,哪些单位没有的,麻烦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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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3&天前签到天数: 1228 天[LV.10]以坛为家III
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7_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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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2:29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欢迎网友举报本单位不发理由 晒晒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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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0吧,哪有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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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奋斗 08:48签到天数: 153 天[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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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哪举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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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郁闷 08:28签到天数: 224 天[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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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哪举报啊
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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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0吧,哪有四个月?
是每月200,& &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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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在南方还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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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3:19签到天数: 194 天[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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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5:37签到天数: 880 天[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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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你敢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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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已经领了2个月了,还有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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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英,新沂自来水公司的一名抄表员。真情讲述自己的故事,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抄水表员工的酸甜苦辣!
迈入新时代,新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上,更需要进一步提升新沂文化软实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对内凝聚立足新时代、勇攀新高度的“新沂力量”对外展示践行新理念、谋求新发展的“新沂形象”(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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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是强制的吗
高温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发放目的是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1 摘要:随着2015年炎热夏季的到来,高温补贴又成了职业人士讨论的热门话题。那用人单位该不该给员工发高温补贴呢,该怎样发呢?国家对高温补贴费又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高温补贴对企业无明确要求: 市人事局有关人员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为每年180元/人。对其他类型企业是否发放降温费,没有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去年该部门曾给企业发放过通知,建议企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助费,但这并不是政策,没有强制性。不过,现在许多企业也主动为员工发放高温补助,只不过数额不定。 高温补贴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据介绍,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补助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2 夏日高温来袭,您的高温补贴拿到了吗?很多网友都在咨询: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发放?事实上,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各省的具体通知规定,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并不一致。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各地不一 海南发放时间最长 据统计发现,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3 随着夏季的到来,持续上升的高温,让仍然在户外挥汗如雨的劳动者们对高温补贴更加期盼。那么,究竟什么是高温补贴?企业高温补贴怎么发放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发放目的是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4 盛夏季节来临,高温补贴作为劳动者固有的权利,您享受到了吗?很多网友提问:单位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办?看来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并没有享受到高温补贴。那么,单位不发高温补贴该如何维权呢?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媒体报道,一位建筑工人近日网上发帖表示,自己去年看媒体报道才知道高温津贴这回事,而且,自己和200多位工友已经5年都没领过高温津贴。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高温津贴。而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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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可以向法院起诉争取 可劳动仲裁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可以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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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不发了,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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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公司在无锡也算小有名气(就不说公司名称了),以往一般的福利到确实没有减少过。可今年公司说,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势比较严峻,要压缩开支。结果是:年终奖(规定是每年六、七月发的)、所有过节费、季度劳保费、员工年度旅游等等,全部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算理解,毕竟公司形势不是很好,要同甘共苦。可是,现在连高温费也取消了,好像高温费是法定福利吧,结果一个意见很大,很多人因此还辞职了。郁闷啊……
不知其他公司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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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说的是事实,有啥不敢报公司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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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报报公司名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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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微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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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微电子?
cazalet 发表于
15:28 你老兄也是这个单位的?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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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顶顶更健康
低调,招新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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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公司那帮GRD假洋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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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苦了下面的老百姓,幸亏走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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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怪就怪你们的王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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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一个厂就这么被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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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华润微电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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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也是的旅游~饮料~不发了~工资今年也不涨了!但是高温费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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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辞职了吗,那招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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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这个不会少吧?
偶们单位最困难的时候,每个月扣10%的工资和公司共渡难关.
不过年底好转,就发了一大笔银子.比半年的工资还多.
苦尽甘来的感觉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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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电子生产不是恢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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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郁闷,我们的台巴子主管别说不发高温费了,连车间工作人员每天一瓶盐汽水都舍不得买。要知道车间是没有空调的,大热的天温度很高的。唉,我经常想唱“社会主义好”“共产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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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要有的,可以去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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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饮料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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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年假貌似个不错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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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我们是什么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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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大胆举报
  根据省2006年下发的相关文件,提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至今有8年之久。7月21日,记者走访发现,高温补贴在很多单位仍然是空头支票,员工因为担心报复、嫌麻烦等原因很少举报,单位违法被查的也不算多。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处20000元罚款。  高温补贴按四个月计发  据了解,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缓解酷暑的高温补贴。每年夏季,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就有很多市民关心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等相关事宜。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按照调整规定,青岛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且,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单位被查处的不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仍有单位不发高温补贴,但是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的举报并不多。“除非不想干了 ,不然怎么去投诉啊,要是被单位知道了 ,那岂不会被报复。”7月21日 ,市民王丽的说法是很多受访者一致的想法。“单位要是多发点工资,员工大多也不太计较,毕竟高温补贴不是大钱,关键是企业对员工的薪酬要好,我要是去举报不发高温补贴,说明我对这个单位已经彻底失去信心了。”  记者从青岛市劳动监察局了解到,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监管目前是“三级监管”,中央、省驻青企业属于省里监管,市属企业属于青岛市监管,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属于各区监管。对高温补贴的监管也是按照这三级进行的。一直以来,青岛市劳动监察局负责的青岛市500余家市属国有企业,一直以来没有发现不发放高温补贴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接到过相关举报和投诉。  对青岛市各区劳动监察部门每年查处的情况 ,记者采访到每年接到的举报并不算多。“其实,员工不用担心举报单位不发高温补贴会被报复,我们都会为举报人保密的,员工反映情况也不用非要留下真名真姓 。”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还是希望员工能提供举报信息,因为青岛每个区所负责的企业都好几千家,仅仅凭劳动监察的执法力量发现难度相对大一些,市民只要投诉,执法人员就会根据线索对相关企业的劳动关系各方面进行检查。  不发降温费最高罚2万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本市每年都会展开检查行动,检查企业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今年,劳动监察部门将在近期开展发放高温补贴的专项整治活动。记者 张同顺 实习生 吕慧敏
(责任编辑:HN666)
07/08 08:2407/06 14:3207/04 15:0807/04 11:0506/22 12:0506/20 23:4706/18 01:5706/1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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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高温费统计、举报帖
1、绍兴索密克有限公司2、绍兴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绍兴三力士有限公司我只知道柯岩街道的,大家自己举报、跟帖
好多不会发的
个人单位都不发的,举报有个屁用
这三家都算有点规模的企业了,柯桥区纳税额靠前的,他们都不发,想想就知道不发的企业有默牢牢了,估计国家单位公务员会有
你还得去统计下 多少企业没有双休日的&&没有双休日的加班费给不给&& 国庆这种节日加班费有没有加班费的&&有加班费的是不是翻倍的&&这类企业不要太多哦
*****内部自己搞搞福利,何必太认真
:*****内部自己搞搞福利,何必太认真( 13:47)就是自己搞搞的福利何必当真不过我们单位不错虽然我上班时间也来逛逛这但主要还是用心上班的
这种企业太多了,还是统计下哪些单位发高温费
所以很多人头皮打破要考公务员。
楼主还是统计发高温补贴的容易,高温补贴是发给在空调房坐坐的人的,不是给在高温下工作的。
私营企业有啥办法呢,发高温费看老板的
有时候觉得钞票是在增多,到感觉还是以前好,想当年工厂夏天有棒冰分,冬天有澡堂洗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天可怜见,这么热的天,私企老板也是人吧,就没一点怜悯之心吗,这样的企业是该暴光,让大众看看,赚再多的钱也是没人性的企业。
一般能收到高温补贴费的,要么是国字号的,要么是事业型的,要么是市场顶尖的良心企业,当然了,公仆肯定不会拉下的,至于私企嘛,真没听到过哪个单位在发或者发了。
老板说了,空调已经给你开到24度了,温度哪里高了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去年相同,仍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如果有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发生,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权益。举报电话:96345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与去年相同,仍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如果有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情 ..( 11:06)不发的大部分,这种政策不知道给谁看的
经了解,这些单位去年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今年也会依法发放。
好,如有企业不发高温费,直接举报。
依法发放?我只能呵呵
不知道高温费是什么,一直没发过
今年楼主说的这几家厂是一年不如一年啊
柯桥区人力社保:经了解,这些单位去年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今年也会依法发放。&( 15:51)&真的吗?你们有调查吗?
小宇妈妈8829:不发的大部分,这种政策不知道给谁看的&( 11:30)&形式,做做样子
哦,是吗?:真的吗?你们有调查吗?&( 19:57)&电话是肯定打的,打给企业,企业会说不发吗?
柯桥区人力社保:经了解,这些单位去年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今年也会依法发放。&( 15:51)&希望实事求事的调查,不要一个电话问企业,一般企业都有二本帐薄
淘宝淘宝:希望实事求事的调查,不要一个电话问企业,一般企业都有二本帐薄&( 21:11)&我也是吃的空,那帮公务员会不知道吗?只是都了了任务,不夹自己的脚就好了,没有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事的,有的企业还一边收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一边做假账不上交个人所得税,这种缺德企业很多吧!工资单上通讯费什么的乱造一通,职工的印章借借,乱敲一通
整个个柯桥区所有的乡镇企业
还是咬咬牙努力考吃皇粮的单位
国企,事业单位,不是你想进就能进的。条件好的地方肯定难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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