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农商银行上市时间哪里能拉他人银行里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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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存款余额仅增1.8%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晓宴  
银行进入“慢速”车道。
银行进入“慢速”车道。2017年,上海市存款增长乏力,余额同比增速较2016年末下降4.7个百分点;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则回落0.4个百分点。在存款中,活期和短期存款减少,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增加;贷款中,新增个人贷款占全市贷款增量的48.9%,但增量和占比都大大减少。1月16日,上海央行总部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上海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1.25万亿元,同比增长仅1.8%,较上年末下降4.7个百分点;全年新增存款1950.76亿元,同比少增4799.56亿元,其中12月份减少1335.72亿元,同比多减1779.50亿元。其中,个人存款余额增幅较上年末回落4.9个百分点,全年新增本外币个人存款554.88亿元,同比少增1167.24亿元,其中第三、四季度分别减少244.96亿元和94.96亿元,同比分别多减578.57亿元和178.25亿元。个人的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则有所增加,其中,个人大额存单增加482.19亿元,本外币结构性存款增加281.65亿元。贷款方面,2017年上海市人民币贷款增量逐季放缓。央行上海总部统计显示,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203.78亿元,同比多增1309.43亿元,其中一至四季度分别增加2952亿元、1916.1亿元、1320.84亿元和1014.84亿元,同比分别多增12.56亿元、1114.59亿元、766.36亿元和少增584.08亿元。按贷款结构来看,除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减少外,其他贷款均有所增加,其中境内非金融企业的本外币经营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和融资租赁分别增加2980.16亿元、1029.20亿元、471.07亿元和154.23亿元,同比分别多增1859.27亿元、3083.45亿元、41.59亿元和少增297.89亿元。从行业划分看,投向规模前三的行业分别为租赁商务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贷款分别增加1562.38亿元、980.54亿元、754.69亿元,同比分别多增107.04亿元、1588.7亿元、402.95亿元。房地产相关贷款中,房地产开发贷一改2016年的颓势,全年增加545.72亿元,同比多增1309.91亿元。其中,地产开发贷继续减少,但住房开发贷增加503.25亿元,同比多增976.96亿元,商用房开发贷款也有所增加,全年增加308.69亿元,同比多增101.02亿元。个人房贷方面,增量持续下降,第三、四季度个人住房贷款分别增加290.09亿元和49.49亿元,下半年个人住房贷款增量不足上半年的三成,同比少增1080.08亿元。有股份行上海分行零售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18年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支持依然有限,个人业务方面将给予高收益消费贷款更多空间。在存款方面,受到大资管新规的影响,银行理财净值化管理之后收益波动变大,不排除有部分理财资金可能向存款回流,高收益存款产品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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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村镇银行贷款余额118亿
已形成初具规模的村镇银行板块
自2009年上海设立首家村镇银行以来,截至2016年末,在沪村镇银行数量已达13家,设立支行15家,已形成初具规模的村镇银行板块。截至2016年末,在沪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合计118.32亿元,较年初增长24.89亿元,增幅26.64%;各项存款余额合计200.76亿元,较年初增长51.32亿元,增幅34.34%。此外,在沪村镇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合计1.36亿元,比年初减少了0.45亿元;不良贷款率1.15%,比年初下降0.78个百分点。
逾八成贷款投向农户和小微企业
2016年,在沪村镇银行贷款中绝大多数投向农业和小微企业领域,在“支农支小”方面再创佳绩。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在沪村镇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合计79.53亿元,较年初增加11.8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67.22%,其中,崇明沪农商、浦东建信、浦东江南村镇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占比较高,均达到90%以上;在沪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合计94.64亿元,较年初增加11.77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而在沪村镇银行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85.16%,信贷投放总体符合“支农支小”定位。
以“支农”为例,在沪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产品与手段不断丰富,包括:对“三农”信贷实行优惠利率,如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三农”贷款利率比一般贷款低10%-20%;开发多样化信贷产品,如奉贤浦发村镇银行与奉贤区农机站合作向农机补贴对象提供信用贷款,闵行上银村镇银行开发了扶持经济薄弱村建设专项金融产品“扶农贷”;创新担保方式,解决“融资难”,如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推出了农业生物资产抵押、农业生产附属设施抵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不断加大现有涉农业务挖掘,积极扩大涉农贷款覆盖面,如奉贤浦发村镇银行在当地农业合作社贷款的市场占比高达50%,家庭农场贷款户的市场占比高达90%。
鼓励创新符合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
上海银监局表示,2017年将进一步推进辖内村镇银行以改革促转型,引导村镇银行差异化经营,鼓励村镇银行结合自身业务模式构建新型服务网络形式,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业务创新发展提供科技引领和支撑,推进网点智能化升级,加快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建设,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支农支小”服务体制,提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区特色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沪村镇银行应提高专注度,合理控制资金投向非农化、理财化,专注于信贷本源业务,加大‘支农支小’信贷投放。”在此前召开的村镇银行会议上,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鼓励创新符合新型都市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在农村‘三产’融合、消费升级、农业新技术应用中寻求业务新空间,拓展农村服务领域。”
同时,上海银监局还将指导辖内村镇银行择机吸收和引进本地优质股东、农业龙头企业、优质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股东,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目前,在沪村镇银行中,已有3家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超过50%。
(来源:浦东时报)
(责编:陈晨、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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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沪财库[2012]55号&&|&&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监察局&&|&&
是否有效:有效&&|&&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索取号: AB2-217
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修订了《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五条&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或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
  第八条&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第九条&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项基本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预算单位取得银行贷款,且在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有限期的一般存款账户,待贷款到期后即销户。
  第十一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后,原则上均不得开立收入过渡账户。有特殊情况确需开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有限期的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频繁发生收入退付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一个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需要开立外汇账户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预算单位下属的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其他特殊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在就近的国有、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遵循“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审批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应开立在同一银行;党费账户应按《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14号)文件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立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户的文件依据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应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3.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申请报告中情况说明清楚及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开户许可证。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没有银行账号的,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详见附件3),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增加银行账号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和撤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发生下列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的;
  (三)撤销银行账户的。
  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不需向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预算单位申请变更或撤销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在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的主管预算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4),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销户,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新的预算单位应督促原单位按规定撤销全部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应督促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按制度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销户,并办理销户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对有使用年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销户。销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按规定缴入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相关账户进行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按规定处理账户余额,并将该账户作销户处理,办理销户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变换开户银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确需延长使用期、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等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手续时,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各市级预算单位可在本单位“上海市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通过“预算单位户名”和“系统密码”登录,选择“上海账户管理”目录进入;区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及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市级分行(或总行)。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应按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中,认为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财政部、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乱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的规定,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如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取消该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为预算单位将预算收入资金、财政拨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中,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账户年检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原《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04〕34号)、《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库〔2005〕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4.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变更备案表。上海金融报――上海金融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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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业积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沪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余额占比不足一成
  本报讯 (记者马翠莲)近年来,随着投资者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的不断完善和成熟,结构性理财产品被越来越多投资者所熟知。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内嵌期权、互换等衍生交易,产品收益与利率、汇率、各类指数等标的的波动挂钩。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者通常需了解利率、汇率、黄金等挂钩标的市场情况。  对此,上海银行业积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严防理财产品风险,收到明显成效。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近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在沪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余额仅占全部银行理财产品的8.65%。“在上海市场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中,92%为保本型产品,对投资者的本金安全性有较高保障。”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相关人士表示。  事实上,监管部门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信息披露等重点环节,都做出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包括对理财产品实行风险等级划分,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此外,监管层还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售前要充分告知产品特点和风险特征,禁止夸大收益误导客户,售后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等。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销售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2013年4月开始,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就与监管部门共同推动上海银行业在全国率先开展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风险提示的“双录”工作,经过不断摸索和实践,初步形成了“专区、双录、三公示”的完整制度体系。“专区”,即理财及代销产品专区销售,高风险产品专区销售;“双录”,即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三公示”,即产品信息公示、销售人员资质公示、离职人员公示。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还制定了《上海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自律公约》及《关于落实上海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自律公约的若干要求》,对产品公示、理财销售人员资质公示和离职公示等理财业务相关环节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  根据上述自律公约及相关监管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分别于2015年四季度和2016年一季度对本市所有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进行了检查,对各行营业网点进行了“三公示”落实情况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相关会员单位进行了通报。  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还制订了《“三公示”模板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各行落实“双录”、“三公示”相关要求。“理财专项检查”作为行业自律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同时,通过行业自查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性操作,做到“尽职免责”。目前,在沪银行网点已基本落实执行。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是银行业的责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相关人士表示,公会将持续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落实“专区、双录、三公示”的要求,确保在提供理财产品的服务中,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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