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当持有_和_。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试题;部门:姓名:得分:;一、判断(每题2分,共20分);1、凡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均应持有《;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3、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重新申;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试题
一、判断 (每题2分,共20分)
1、凡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均应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3、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5、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及注册地址的变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超越列明
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保证。但
可以说明有效率。(
9、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可以使用中文或其他文种。但应清晰、准确、规范。(
10、凡是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均应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单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30分)
1、植入器械是指借助外科手术把器械留在体内至少(
C、24小时以上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放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放发生变化之日起(
)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
)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
)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6、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应由___进行查处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处___
A.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B.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D.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8、医疗器械产品准产注册证的有效期为___
9、医疗器械___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A、说明书 、包装标识
B、标签 、包装标识
C、说明书 、标签
书 、标签 、包装标识
10、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___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___
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处___
A.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B.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D.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3、医疗器械标准分为___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B. 国家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C. 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D. 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14、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依据___
A.《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B.《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C.《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D.《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15、境外医疗器械由___进行审批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32分)
1、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
A、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B、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C、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D、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B、(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D、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
A、质量管理人员
B、注册地址
C、经营范围
D、仓库地址
4、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
A、 身份证
B、学历证书
C、职称证书
D、企业变更决定
5、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
A、产权证明复印件 B、租赁协议复印件C、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D、存储条件说明
6、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
A、产权证明复印件 B、租赁协议复印件
C、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D、存储条件说明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
)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A、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B、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C、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情形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A、《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末获准换证的;
B、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C、《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D、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简答题: 18分
1、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医疗器械培训试题及答案2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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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内容页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第五章 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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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日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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