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家餐饮行业标准要求A级标准

四川出台12条意见涉及6方面支持餐饮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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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12条意见涉及6方面支持餐饮业转型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45分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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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四川省餐饮全国百强企业从10家增至20家,培养30家收入上亿元的企业,打造50条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餐饮街区……9月18日召开的全省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会议透露,四川省已正式印发《关于支持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出台12条意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壮大和餐饮业转型发展。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12条意见,核心涉及六个方面:支持餐饮企业实现大众化、集约化、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和标准化。
    在支持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意见提出,对通过建立主食配送中心(中央厨房)发展大众餐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社区内新办餐饮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支持餐饮企业壮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意见明确,2012年至2015年末,对年应缴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首次达到限上(年营业额达200万)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
    对于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四川名牌的餐饮企业,在中央和省级商贸服务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支持川菜搞好创新、进行技术研发。
    为减轻餐饮企业负担,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实现与工业同价;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区域使用,在省内流动的,1年内不重复体检。
    餐饮业在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去年,四川省餐饮业收入达1378.5亿元,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2%,居全国第二位。(记者 李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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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燕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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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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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应缴额≤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50%计税  ●对年营业额首次达200万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我省餐饮全国百强企业从10家增至20家,培养30家收入上亿元的企业,打造50条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餐饮街区……9月18日召开的全省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会议透露,我省已正式印发《关于支持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出台12条意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壮大和餐饮业转型发展。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12条意见,核心涉及六个方面:支持餐饮企业实现大众化、集约化、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和标准化。  在支持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意见提出,对通过建立主食配送中心(中央厨房)发展大众餐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社区内新办餐饮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支持餐饮企业壮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意见明确,2012年至2015年末,对年应缴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首次达到限上(年营业额达200万)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  对于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四川名牌的餐饮企业,在中央和省级商贸服务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支持川菜搞好创新、进行技术研发。  为减轻餐饮企业负担,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实现与工业同价;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区域使用,在省内流动的,1年内不重复体检。  餐饮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去年,我省餐饮业收入达1378.5亿元,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2%,居全国第二位。 (记者 李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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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普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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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应缴额≦6万元的小微企业,减50%计税
  对年营业额首次达200万的企业给予奖励
  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省餐饮全国百强企业从10家增至20家,培养30家收入上亿元的企业,打造50条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餐饮街区……9月18日召开的全省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会议透露,四川省已正式印发《关於支持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出台12条意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壮大和餐饮业转型发展。
  四川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12条意见,核心涉及六个方面:支持餐饮企业实现大众化、集约化、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和标准化。
  在支持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意见提出,对通过建立主食配送中心(中央厨房)发展大众餐饮的企业给予支持﹔对社区内新办餐饮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支持餐饮企业壮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意见明确,2012年至2015年末,对年应缴额低於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首次达到限上(年营业额达200万)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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