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宁夏的女性,最早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补缴补缴养老保险11年后到公益性岗位工作2年,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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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星期二&&专版&&18&&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一、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范围对象&&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户口册注明属“非农业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1.曾与我省集体企业(指街道、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2.曾在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非正式招干或招工人员。&&(二)相关政策&&1.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4.超过60周岁(男、女)年龄偏大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包括1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以下简称:“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9402元。在举例说明中,全部按照2011年最低档月缴费基数测算。&&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三)缴费办法&&1.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2.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提供由原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经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材料。&&3.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分别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四)举例说明&&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1)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街道企业工作5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2年=64986.62元。&&(2)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一次性补缴12年、按月缴费3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2)某女,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国家机关工作(临时工)10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81233.28元&&(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3.年龄偏大人员&&案例(3) 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临时工)2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按18%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90%=73109.95元&&(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五)待遇享受&&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二、未参保复退军人&&(一)范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的复退军人,有参保愿望均可由本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相关政策&&1.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复退军人,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缴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按照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复退军人缴费标准,并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三)缴费办法&&1.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时,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员证》等有效证件。若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到当地人武部取得部队服役有效证明。&&2.复退军人凭《入伍通知书》、《复员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四)举例说明&&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4) 某复退军人(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部队服役4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4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8年=43324.42元&&(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4年、一次性补缴8年、按月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5) 某复退军人(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部队服役5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5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10年=54155.52元。&&(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3.年龄偏大人员&&案例(6) 某复退军人(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部队服役5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0年×90%=48739.97元。&&(3)该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五)待遇享受&&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三、未参保原下乡知青&&(一)范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或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建设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二)相关政策&&1.上述下乡知青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原下乡年限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按照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温州市下乡知青迁回城镇时间,截止到日。在日之前迁回城镇的,按实际迁回时间计算;在日之后迁回城镇的,按日迁回计算。&&3.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下乡知青,由于已在下乡地结婚,成为户口没迁回城镇的“农婚知青”,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按照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之日起至日确定。&&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乡知青在办理补缴时,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先一次性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5.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下乡知青,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缴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超过60周岁(男、女)下乡知青,按照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乡知青缴费标准,并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7.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三)缴费办法&&1.下乡知青将原下乡(支边)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条件。&&2.下乡知青按照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四)举例说明&&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7) 某男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农村劳动时间10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10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2年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2年、按月缴费3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8) 某女原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农村劳动时间5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10年=54155.52元。&&(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3.年龄偏大人员&&案例(9) 某男 原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农村劳动5年时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0年×90%=48739.97元。&&(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五)待遇享受&&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四、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一)范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职工因自动离职、除名等原因离开单位的。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职工,也列入该范围对象。&&(二)相关政策&&1.上述人员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和部队服役时间),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温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个人缴费的时间为日。&&2.考虑到上述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即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补缴原工作年限以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5.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三)缴费办法&&1.上述人员将证明本人原工作年限的有效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举例说明&&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案例(10) 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后,在1991年7月前自动离职,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在国有企业工作10年时间,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2年、按月续保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下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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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具有非农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2015年度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是指:男性年满55周岁,从56岁开始初次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年满45周岁,从46岁开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原国有企业女干部的从51岁开始)初次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按4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2185元&40%&20%&50%=2087元;按5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2185元&50%&20%&50%=2610元;按60%及以上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统一为:52185元&60%&20%&50%=3131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2185元&60%&10%&50%=1565.55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根据宁财(社)发〔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川区市、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60%;山区市、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应知尽享。同时,对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卡通&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和录入,坚决杜绝冒领和违规发放现象的发生。
(二)调查汇总,按时上报。各市、县(区)就业服务局要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调查摸底,并及时汇总上报所在地级市就业服务局。五个地级市就业服务局对所属市、县(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区)就业服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五个地级市就业服务局要于日前将2015年度所属市、县(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作者:佚名
编辑:zh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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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敏敏
  导语:国家出台补缴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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