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认为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应该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个人还是其他?请发表看法的作文自己的看法。

刘翔的无形资产不完全属于个人
07:59:03&&& 作者:万广宇&& 来源:SRC-71
  一家公司未经允许就在广告中使用了刘翔的肖像,刘翔因此提起了诉讼。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的官员说,这个官司是田管中心出面打的,因为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对此,盛大林先生认为,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于个人,因此刘翔的肖像权不属于国家(见11月26日本版)。  笔者认为,这篇文章的观点是片面的。  由于个人爱好,我不太清楚刘翔的训练情况,但是我了解中国乒乓球队的情况,我想用中国乒乓球运动员的培养情况来类比其他运动员,差别不会太大。  中国乒乓球队的条件,比起外国球员来,有哪些优势呢?首先,在河北正定、江苏扬州、镇江等地方有国家级训练基地;其次,有正副总教练,还有体能教练、心理教练;有保健医师,有厨师;有甘当无名英雄的模拟陪练;再者,我们还成立了科研组,专门研究世界前26名运动员的打法以及我们的对策。而且一切费用由国家全包下来。很多外国运动员却是自己拿钱请教练;没有“陪练”,他们把找外国球员打比赛当练球。  “谁投资,谁受益”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则。我们的体育事业花的是全体国民的钱,国民作为纳税人,有投入,就得要求有产出、有回报,这是非常合理的。当然,运动员个人也作出了超乎寻常的努力,有的甚至损害了身体健康,因此这产出应该是按照一定比例来划分,而绝不能完全属于运动员个人。按照盛大林的主张,投资是全体国民的,而产出却全部归运动员个人,这公平吗?  笔者认为,盛大林先生的主张现在还不可行,也许,等我们的竞技体育机制与世界接轨了运动员们自费请教练,自费出国比赛,投入与产出达到另一种平衡了到那个时候,盛大林先生再来维护运动员的肖像权等个人无形资产不迟。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山东商报:谁的肖像权?
来源:山东商报
关键词:孙杨 被代言
[提要]一石激起千层浪。世锦赛新科冠军孙杨在微博里自曝被代言,将自己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抛到了风..
  一石激起千层浪。世锦赛新科冠军孙杨在微博里自曝被代言,将自己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抛到了风口浪尖。作为一名国家队员,孙杨的肖像权究竟该属于谁?
  孙杨自曝被代言:
  领导把我当白痴!
  商报消息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抓差出席代言活动,耽误了两天训练,孙杨非常不满。29日晚,上海游泳世锦赛1500米自由泳冠军孙杨在自己的微博中爆料,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体育总局某领导带到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参加了一场签约仪式,然后成为了某饮料的代言人。
  孙杨在微博中表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参加的是签约仪式,并在微博中上传了&被代言&的饮料外包装图,包装上除了有孙杨世锦赛夺冠时的照片外,还有奥运冠军刘子歌和世锦赛冠军焦刘洋。
  据记者了解,孙杨所说的发布会是29日上午,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某饮料食品集团和中国国家游泳队举行的签约仪式。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桦携游泳世界冠军孙杨、唐奕、赵菁到场,出席了签约仪式。
  孙杨的两条微博发出后不久,转发和评论已经过千条。随后一名参加此次签约仪式的知情人士称:&孙杨是中国游泳队成员,中国游泳队拥有集体肖像权,这家企业冠名中国游泳队,孙杨以游泳队队员的身份出席了这次签约仪式。&大漠
  &不明白领导是为我好呢?真让我静心备战奥运会?甚至不能私自接受采访,反正一切活动需领导点头,本人和家长按领导意思执行,前天被通知去北京参加活动,据说是领导接见,今天才明白是签约仪式,3元一瓶的饮料已在市场销售,有我世锦赛夺冠的照片。两天没训练。
  &太多的无奈,被代言只是其中之一,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最气愤的是带我去北京,领导知道一切,把我当白痴一样的蒙在鼓里,运动员靠成绩才是最终的硬道理!不过分到底,我也不会这样!!!!!!&
  姚明律师:使用孙杨肖像权
  需征求本人同意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游泳名将孙杨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游泳中心带去参加某品牌的签约仪式而在微博上表示不满。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王晓鹏认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肖像权等权益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如果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王晓鹏说,这件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相关权利,是否使用,应该由本人决定。如果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的厂商也构成侵权。在征求同意的方式上,可以用队员入队时签署相关约定的方式。
  第二,在对使用肖像权或运动员其他无形资产所获收益的分配上,王晓鹏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应出具相关规定。在运动员入队时,就对其当事人责权作出相关约定,最好是订立合同。
  此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王晓鹏认为,中国运动员的培养体制和国外不同,很多运动员是由国家培养,成名也在国家队。在他们取得优异成绩、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相关商业权益不应全归个人。但全归国家队也不合适。因此,最好是在运动员入队时订立合同。王晓鹏本人也在从事一些涉及体育项目运动员培养的工作,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签下相关协议。
  国家队有关人士表示,对于运动员商业利益方面的有关事务,国家队有相应规章制度,孙杨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曾经炒得沸沸扬扬。当时,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肖像权的中国篮协下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为依据,认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严重冲突。
  这场官司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可口可乐公司向姚明致歉。不过,由于没有经过法庭宣判,505号文件的合法性并未得到确认。孙杨这次抨击游泳中心,使得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和商业开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度引起各界的关注。
  王晓鹏还指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
  游泳中心:
  孙杨有义务配合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孙杨可能对这项活动有所误解,因为国家队签约属于集体行为,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孙杨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
  尚修堂说:&对中国体育来说,任何一个项目要想发展,无论是优势项目还是潜优势项目,都需要并且有必要谋求来自社会的赞助,为自身的提高和发展以及训练和备战积累资金。&
  尚修堂解释说,目前在中国,大多数项目和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的,从训练到比赛,出国训练等,都是由国家支付费用。&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吃、住、行以及场租费用和外国教练的工资?每年至少600万元,光靠总局和中心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承受的。因此,运动员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和签约活动&。
  &按照我国的运动员培养体制,运动员不需自掏腰包,训练和比赛经费全由国家负担,孙杨从小训练到现在都是如此;他也是出国训练的受益者,所以他和其他几名队员代表中国游泳队参加签约仪式是很正常的,这是为了中国游泳的整体发展。&
  随着中国泳将在国际比赛中的表现越来越&出彩&,像张琳、孙杨、赵菁、刘子歌、焦刘洋这样的世界冠军和奥运冠军越来越多。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编辑:袁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齐鲁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齐鲁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发表下看法阿拉伯语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