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对公司有处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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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景红丽销售侵犯“樱花”、“美菱”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厨房电器设备案行政处罚公告
作者:黄娜 发布时间: 17:17:01
青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字[号
&&& 当 事 人:景红丽
&&& 性&&& 别:女
&&& 年&&& 龄:19XX年X月X日出生
&&& 民&&& 族:汉
&&& 住&&& 址:湖北省云梦县XX镇XX村XX组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 邮&&& 编:4325XX
&&& 联系电话:153XXXXXXXX
&&& 经查明:当事人自日开始,个人出资6万余元,租用成都佳飞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35栋12号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在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樱花”、“美菱”等注册商标和无厂名、厂址厨房电器设备销售活动,并不能提供销售的“樱花”、“美菱”等注册商标厨房电器设备的进货票据及相关手续,于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销售的“樱花”厨房电器经商标所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为侵犯“樱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美菱”等注册商标厨房电器因商标所有人未在本局规定的时间内配合调查,致使当事人违法行为无法查清。因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樱花”厨房电器设备中无当事人所销售的规格、型号,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厨房电器设备销售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销售“樱花”牌厨房电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没有标注有生产厂家、商标及生产地的厨房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的规定。
&&& 日,本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市监管听告字[号《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本局分别于日、日、日、日和日共5次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局又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美菱”等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送达《协助调查函》,该商标所有人均未在本局规定的时间到本局配合调查,致使当事人违法行为无法查清,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 一、对本局日扣押的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樱花”牌电热水器4台、“樱花”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MD60)2台、“樱花”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4)1台、“樱花”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MD-50)1台、“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4)8台、“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0)5台、“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0)2台、“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4-KQ)1台、“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0-YH)1台、“樱花”牌燃气灶11台予以没收;
&&& 二、对本局日扣押的当事人无营业执照销售的“美国史密斯”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40L.LTKP-40)1台、“美国史密斯”牌电热水器2台、“美国史密斯”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MD60)1台、“美国史密斯”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DSZF-80)1台;“小天鹅”牌电热水器1台、“小天鹅”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4)1台、“小天鹅”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4)3台、“小天鹅”牌燃气灶4台、“小天鹅”牌吸油烟机3台;“美的”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60L)1台;“新飞”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Q24)3台、“新飞”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0)1台;“帅康”牌电热水器(规格型号DSZF-80)1台;“华生”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0)2台;“格力”牌燃气热水器(规格型号JSD20-1A)1台;“方太”牌燃气灶(规格型号JZT-B1)1台;“圣吉奥蓝焰”牌燃气灶2台;“湛江三角”牌燃气灶(规格型号JZY(T\R)2-B)1台予以没收;
&&& 三、对本局日扣押的当事人销售的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电热水器15台;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燃气热水器8台;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燃气灶13台;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吸油烟机33台予以没收;
&&& 四、对本局日扣押的当事人“樱花”、“美菱”等商标印版7个、“樱花”、“美菱”等商标标识40张予以没收;
&&& 五、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从事厨房电器设备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圆整);
&&& 六、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樱花”厨房电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清上述罚款:
&&& 开户行:工行青白江支行
&&& 帐户: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 帐号:6434507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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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青江北路62号
邮编:6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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