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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2016年廉租房分配方案
您好!2016年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申请通告定府通〔2016〕4号  根据《定南县保障房管理办法》(定府发〔20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区2016年保障房分配工作,经研究,现将保障房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至申请日男性应年满22周岁(含)、女性应年满20周岁(含),户籍为县城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的非农户口满三年以上,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家庭必须为低保户、烈属或重度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家庭。   3.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9600元(含)以下。   4.未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的。   (二)申请公租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至申请日男性应年满22周岁(含)、女性应年满20周岁(含)。在县城区具有稳定工作能够提供用工单位二年以上社保缴交证明,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30000元(含)以下。   3.未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有转让、转租和空置保障房行为的;   2.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   3.拥有排气量1.0L(不含1.0L)以上,且新车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黄牌客货车辆除外);   4.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二、房源及租金标准   本次可供分配的廉租房共有51套(二居室)、公租房共有78套(一居室15套、二居室63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廉租房为1.1元/平方米、公租房为4元/平方米。   三、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   1.受理时间:日—4月30日(共46天)。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或租住地所属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书》及《定南县城区保障房申请审核表》。   3.廉租房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低保、烈属及重度残疾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④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公租房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县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两年以上社保缴交证明;②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④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⑤小型汽车购置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5.各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各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居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城区街道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各居委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日—5月20日(共10天)。   (二)复审   1.复审时间:日—6月10日(共20天)。   2.县城区街道办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同时进行第二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日—6月17日(共7天)。   (三)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日—7月27日(共30天)。   2.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房管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单位出具《县城区保障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3.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国土和街道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三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次公示时间:日—8月2日(共5天)   第三次公示结束确定的申请家庭,将在县人民政府网及电视台进行5天公示,最终确定申请家庭名单。   四、分配方式   1.保障房分配采取现场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   2.公开抽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员和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县公证处派员公证。   3.抽签时间:以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4.抽签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配发房屋钥匙。   五、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县房管局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六、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或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受理窗口(6个居委会)   城南居委会地址:胜利南路   联系电话:4289436   城西居委会地址:胜利南路   联系电话:4290729   城东居委会地址:大世界三楼   联系电话:4289185   城北居委会地址:大世界三楼   联系电话:4263926   龙神湖居委会地址:龙神湖供电公司家属楼旁边   联系电话:4289566   龙亭路居委会地址:龙亭路与胜利北路交汇路口   联系电话:4289565   举报电话:定南县监察局4281898   定南县房管局4291020   特此通告。   定南县人民政府日希望您可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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