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人有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病.工人在我这边做好久了.他想在我这里做.能签订免责合同吗?有效吗

我这的宝宝患有先心病,我想给他买份保险,谁能帮帮我!!谢谢!!
孩子没有户口做商业保险可以,但是有先天性疾病就不可以投保商业险,投社保可以带病投保,但需要有户口证明,,所以你的当务之急就是给宝宝办一个户口证明,没结婚有宝宝的案例我有接触过6宗,所以在此温馨提示,请在孩子出生前问一下自己孩子现在有身份证号码了吗?否则谁的孩子就跟谁马上结婚,最遭罪的是宝宝!
补充:先天性心脏病现在可以手术治疗,不过花费可能很大,所以建议你还是与孩子的父亲联系,尽可能尽快为孩子投保社保。如果男人不称职那就赶快赚钱为孩子将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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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该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该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该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该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该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相关信息暂行办法》。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该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该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该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该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该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凡符合未成年人医保参保范围的,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负责代收代缴工作。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参保手续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其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残疾未成年人 ,市低保未成年人 ,本市户籍残疾学生: 不缴费。
本市未成年人, 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80元/年。
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未成年人因伤病就医的家庭经济负担,有利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助和家庭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上述参保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财政、卫生、教育、地税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依照本办法应参保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由其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其他未成年人向其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医疗保险费缴交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业务。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做好数据统计以及对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的资金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基金来源如下: 
   (一)财政部门对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参保的未成年人个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第八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按第六条规定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未成年人参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制发社会保障卡,作为其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参保未成年人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十二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未成年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其余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一)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个人承担;  
  (二)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80%; 
  (三)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50%; 
  (四)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参保个人承担40%。  
  第十三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未成年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一)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5%、35%和25%; 
   (二)医疗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0%、30%和20%;
   (三)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35%、25%和15%。 
  第十四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一参保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参保未成年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其它险种或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参保未成年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及长期居住在异地就医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外住院或异地就医报备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成年人转外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 
   参保未成年人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未成年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目前)结算完毕,超过时间办理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未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参保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将用药以及各项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根据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核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有关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现在就是有这样的政策可以报销的,但是每个医院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所以报销的额度也不一样的
1、恶意隐瞒。如果你能躲的过保险公司的核保,顺利拿到了合同,那么当理赔时如果查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赔并不退还已交保费。
2、非故意隐瞒。在自己也不知病...
先天性心脏病能治好.
先天性心脏病是由于在胎儿期心脏血管发育异常而致的心脏血管畸形,是小儿时期最常 见的心脏病。近20多年来由于先进的现代检查技术的发展(如心导...
其实我觉得孩子小买份医疗保险就好了,现在在社区都有医疗保险,国家有补贴的,小孩子生病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这个最实用了。
答: 你好,外伤和疾病,如脑及其血管外伤、脑炎、脑膜炎、肿瘤、麻疹、百日咳脑膜及脑实质内出血栓塞,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或锰中毒等,均可引起脑实质萎缩,出血脑瘫,也较多见
答: 儿童的“保险”年龄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答: 各个保险公司都有适合的,不是只有人寿,我是新华的,也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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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好朋友,他父亲以前是油公司工人后来下海做生意了。就等于解除和油公司的劳动合同了。我们明年...
我有一个好朋友,他父亲以前是油公司工人后来下海做生意了。就等于解除和油公司的劳动合同了。我们明年毕业,像这样擦边球油公司能签约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你朋友的父亲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讲就与原公司没一点关系了,只要辞呈被批下来就OK这跟你们毕业真扯不上半点关系
采纳率:64%
你的意思是说,有些石化石油企业他们是照顾子弟的,你的同学想享受这个待遇是吗?如果是这样就要看哪个单位的领导的态度了。
关系还在,再联系一下,就有机会进去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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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免责合同?1,有工人在我处上班前查出有尘肺,应该和他写份什么合同或协议能免去我的责任?
尘肺病免责合同?1,有工人在我处上班前查出有尘肺,应该和他写份什么合同或协议能免去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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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聘用。请他出示医院证明。
最好不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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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签订了合同,工人是我找来的,工人在工作中没有按规范操作,受伤了该谁负责?
可以找施工单位一起赔偿吗?要是工人要求,他应该得到哪些应得的赔偿?
你如果只是个人包工头的话,没有施工资质,那受伤的工人可以选择按照雇佣关系告,或者按照劳动关系告。如果按照雇佣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将你和施工单位一起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你们两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作为雇主,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因为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将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告,那就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等施工单位赔偿完之后,他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签的转包协议,向你追偿。所以结果其实是一样的。工伤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但是工伤赔偿的程序要比人身损害赔偿的时间长、程序多。所以关键还是看工人自己选择哪种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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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啥事都有风险的。如果一出问题就和施工单位闹僵了,估计以后没有人敢找你做工了要是还想继续做工程的话,建议和施工单位谈谈。最好采取私了
你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到位,再加上人道主义精神要赔钱了,找工地说说叫他们也意思一点你的责任大,医疗误工营养,如果残了的话还要再赔
都有责任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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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 & & &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招工难的现象,但同时工人对自己的工作条件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在增大,但这些情况不能通过逃避法定义务来减少,否则,只会因小失大。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今天,我们对这一常见现象,好好聊一聊吧。
文|张立岩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 & 2014年10月,张某到一家有限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该公司要求张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载明:张某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某。
& & 张某本也不想交社保,作为一个外地打工者,社会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交了以后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转,麻烦,并且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块钱交社保,不如不交,拿到钱寄回老家才最实在,于是签字确认了。
& & 之后,双方因工资调整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打算从公司离职。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那份承诺书被提上了桌面,公司说是张某自己不愿意交,张某说是公司一开始就写好的,让签字的,是公司不给交,各执一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总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他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举报。即使是员工确实不想缴纳,主动提出将保险费作为工资发放,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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