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哪些问题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工伤赔偿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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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社会共鸣 纷纷推荐身边好人
(原标题:引发社会共鸣 纷纷推荐身边好人)
的《这个老板“偷偷”奉献爱心 每天为托老所老人送糕点》故事发生在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这个街道的社区工作人员黎笠说,“寻找身边的尹明”活动以寻找身边好心人为契机,以好人好事为鲜活教材,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推荐,让大家在发现好人的过程中,触摸到社会文明的温度。
“‘尹明’无处不在,他们其实就是我们生活中触手可及的人。”江北区文明办工作人员叶诗媛说,“尹明”可能是农民,是教师、村医、警察、个体户、普通员工,他们用自己的点滴行动,勾勒出大写的“人”字,可学、可亲、可敬。
渝中区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刘洪希说,大隐隐于市,“尹明”这个名字,更像是一类人的代名词,他们于无形之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一个‘尹明’力量有限,十个、百个、成千上万的‘尹明’汇聚起来,就能汇成爱心的洪流,让社会变得温暖。”他们致力于集聚社会各行各业的爱心人士,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鼓励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务中。
潼南区文明办工作人员晏红鸿认为,“尹明”们看似微小却感人至深的善行义举,让我们感受到了温暖。这种好人的力量,贯穿各个领域,对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看了本报“寻找身边的尹明”相关报道后,渝北区龙山街道龙脊新村社区居民叶文瑶、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社区居民万大妈都分别推荐他们身边的尹明式好人。
叶文瑶推荐了社区一名热心照顾身患重病老邻居的退休教师,每当居民们对他竖起大拇指时,他都说:“我所做的这些事情都是举手之劳。”
万大妈特别佩服小区的李阿姨,“她所做的都是日常生活中平凡的小事,但她却几年如一日地坚持了下来,我们都非常感谢她。”
也许,你的身边就有这样的榜样,让我们共同来寻找、发掘他们的故事,让“身边的尹明”大放光彩,照亮每个角落;让社会充满爱,变得更加温暖。
“寻找身边的尹明”
热线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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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莎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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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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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特别是去年12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的联合文件。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力度。但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现笔者就某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调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回报如下:
  一、调查摸底情况:通过深入到某县建筑行业全面调查,全县共有建筑项目27个(其中新建行目7个),涉及劳动者1530人,其中,农民工1416人,参加工伤保险157人,参保率11%。
  二、通过了解分析目前建筑业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签定少 农民工流动量大。目前建筑单位大都属于民营企业,农民工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部分民营业主因不愿承担责任而不想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签合同受管制,因此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责、权、利上就没有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
  (二)民营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实行的是 “五险一单”,民营企业老板想选择性的缴纳工伤保险费一项是不可能的;二是民营企业老板都抱着“侥幸”心理,总想到该不会出事吧?躲一项工程,算一项工程,逃脱一劫,算一劫;三是面对工资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概念混淆不清,部分民营企业老板还不清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将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农民工工资挂钩,实行“补差”,即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档次,减少农民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因此,导致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缴纳。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必需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缺失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相关省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见,从国家的法律到地方的规章中,都规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而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未提只言片语,这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也是民营企业法人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硬理由。
  (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文件执行难。人社部发[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中提出: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相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在转发人社部发[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八个条件:一是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是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这就说明发放施工许可证,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相关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困难的。
  (五)农民工工伤中的“私了”率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工伤认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工伤认定难度大,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大都与用人单位“私了”,但在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使得农民工获得的赔偿低于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获得的赔偿。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企业业主的法律观念。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宝,是农民工的“护身符”,是企业业主依法管理,自主经营的准则,加强培训、学习是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为此,要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业主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农民工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企业主依法管理企业,管理劳动者,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规范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管理好劳动力市场,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善自辞退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使其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受侵害。
  (三)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提升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障法律的效力层级。目前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层级较高外,其他的都是出于劳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和通知中,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少应有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够,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之中,要想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法律效力的层级,能够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有利于增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必需把农民工工伤保险上升为国家法律层级。
  (五)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与工会一同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竹溪县人社局: 闵成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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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28年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工伤走上令人痛心的信访之路,求大家转发
尊敬的中央习主席,尊敬的上海市委韩书记,期望你们能看到,那群欺上瞒下的坏孩子该打小屁屁了!
28年老工伤的悲哀,谁来救赎!&&
泥马草根之《老工伤》之歌
老工伤,泪汪汪。受了工伤,没得偿。
政策下,对策出。无权无势,路无门。
残三级,心三伤。推三推四,轰出门。
上有天,下有地。国有领导,烹小鲜。
胸中愿,心中想。四有干部,哪里找?
老工伤,泪汪汪。无人问津,空悲切
我叫孙金仙,二十八年严重工伤,穿衣洗漱困难,只想拿到属于我的工伤津贴,相关政府机构、单位知道政策,却把二十八年以来的政策锁在抽屉里,反过来跟我说早干嘛去了,你早不去告啊!从我无意间知道政策开始,信访到现在,却发现原来事实和法律在权利关系面前丝毫没有用,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引起社会的共鸣。谢谢大家帮忙转发。
二十八年对于一个工伤者来说是何其的漫长,一开始我根本就无法适应别人异样的眼神,家人没有嫌弃我,我努力的学习怎么穿衣服,怎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工伤的痛是短暂的,可是通过信访,政府带给我的痛,让我和我的家人无法入眠,从日上海市委回复受理开始,我一直满心希望的等待,希望我能享受应有的工伤补助,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至少吴泾镇政府应该承认一下工作疏忽。因为女儿告诉我,我的事实清楚,相关政策明确,依据《信访条例》肯定是予以支持的,而且应该追究源头责任。可是当我耐心的等到2013。5.27.令人悲痛的一刻发生了,吴泾镇政府和闵行区政府委派了6个人到我家里,把信访处理意见书给我,告诉我我不符合政策,没有现行的政策可以支持。我在一边不停得叹气,女儿搬出了国务院2011年《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可是那一行6人却说,国务院政策没问题,但这是市级层面的,我们闵行区只是执行上海市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文件注明退休退职前劳动关系终止不属于纳入范围。我女儿就说,《信访条例》中规定只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其他规定,予以支持。当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其他规定,并不限定为上海市的地方政策。国务院的老工伤政策明显大于上海市的政策,闵行区人民政府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的沟通,上下级协调,而不是剥削信访人的利益,不能用市级层面的字眼来做责任的推诿。
那天以后女儿就一直在寻找资料,什么叫劳动关系终止?什么叫养老后不能享受工伤补助?
女儿告诉我,我当时退职的年龄为45岁,退职理由为征地养老。
吴泾镇和闵行区就一直以养老不能享受工伤补助为借口。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开始,就一直将我排除在工伤政策之外。
经过多番寻找资料,养老后不能享受工伤津贴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句话。但是后面还有很重要的内容。当工伤者的伤残等级达到1~4级时,工伤基金补足工伤津贴与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生活不能自理的分等级给予补助。我们的人民政府就这样,只看一句话就否定了我所有的利益。连政策也不告诉我。到现在当他们看到我如此严重的工伤时,还在说同样的话。
女儿同时也查到,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必须满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女儿肯定的告诉我,我的情况根本就不是什么劳动关系终止。可见,我们的政府多么的可怕,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利用一切的资源,在研究的不是如何帮助有冤的百姓,而是在研究怎么剥削百姓的利益。
闵行区人民政府和闵行区人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本就是违反《信访条例》的无效的,错误的。随即女儿就写了一份邮件到韩正信箱,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条例》责令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处理意见予以更正。受理是受理了,又是一个60天的流程。天知道,闵行区又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我一直想不通,为何政府要如此不作为,对一个百姓的钱要看得那么紧?把钱给我好吗?
我工伤以后,工伤没有上报?闵行区知道,没有写在报告里,没有追究。
1996年企业工伤试行办法出台,要求企业带着工伤职工做伤残评级,纳入工伤基金,政府企业没有做,闵行区知道,没有写在报告里,没有追究。
1997年,政府办福利厂,这时他们私自给我办理了残疾证,为的是给福利厂充数免税。怎么可以这样,要省钱了就找我办个证,要花钱了就把我一脚踢开。可见他们对政策是何等的清晰。可怜的是我们这些无辜的百姓,什么政策都不知道,拿一点点的工资,到最后还被反问一句,政策很早就出来了,你怎么不去告呢?这就是一行6人的话?我反问一句,你老早知道政策为何不告诉我呢,告诉我是你的责任?我一个文盲去哪里知道政策?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政府预留了一年的时间给企业,让企业带着老工伤去重新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当时没有排除退休退职人员,闵行区知道,没有写在报告里,没有追究。
2005年,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老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要求企业找老工伤协商,完成老工伤身份认证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没有做,就是因为政府的指导思想养老了没了这半句话。简直是对政策的滥用。闵行区知道,没有写在报告里,没有追究。
2009年,《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反正也给瞒了。
2011年,温家宝讲话推动了老工伤纳入社保的进程。
2011年老工伤全国普查,又是政府滥用职权给瞒了。这么重的老工伤啊,怎么狠的下心啊!如果是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就是为老工伤争取利益啊。可是,看看我们的政府拿着工资,福利都干嘛去了。去滥用职权剥削老百姓利益去了。而且还是官官相互,可怕!
2011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政策到位,监督到位,资金到位,将老工伤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避免新的老工伤矛盾。可是看看现在新的老工伤矛盾不是出现了吗?我拿着国务院的文件还是被到处踢皮球。
2011年,上海市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闵行区就以劳动关系终止一条把我给否定了,可是看看我女儿查到的资料,劳动关系终止根本就不成立啊!可见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何其的重要,女儿是为了帮助我,政府是为了否定我。可是这种事实能否定吗?这么明确的国务院政策能否定吗?
在信访的过程中,伤心的听到那一行6人说,“你怎么不早来搞这事?企业不在了,你去找啊?那时我还没上任?我不知道你这事的,通过你信访刚知道的,为了你这事我们调动很多部门,我们很忙的,我们不可能为了你去跑国务院的!我们没错的,市人保局同意这样答复的!”我真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我只知道,能直接接受国务院文件,能接收上海市文件的是你们政府机关,不是老百姓。文件要靠你们来传达,文件精神要靠你们来指导的。老百姓不可能每天坐在政府里等通知,每天24小时坐在电视前看政策出台。政府有桥梁作用,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文件的传达工作,监督文件的执行。因为你们拿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工资,拥有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利。不能将自己的失职,工作的不到位而产生的恶果强加给无辜的百姓。
我好想睡个安稳觉,好累,好累!心好痛!好痛!
女儿蒋欢辉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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