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买房什么意思。需要偿还几方的利息?谢谢

“零首付”购房反赔数万利息 低购房门槛背后风险大
01:40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洪敬谱 ︳ 我要分享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王鹏 记者 洪敬谱)&一分钱不用出,这套房子就是你的了。&面对如此诱人的房地产广告,大家不禁要问:这是真的吗?现在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对楼盘的宣传无奇不有,对那些有着购房需求但资金短缺的人群形成一定的诱惑力。在合肥市庐阳区就发生了一起&零首付&购房案件,购房人本想通过&零首付&买房,结果不但没有节省8万元的首付,反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开放商6万多元的利息。rn  借钱&零首付&买房rn  2007年6月,合肥庐阳区金山名苑小区销售部打出了&零首付&购房的诱人口号。合肥市民李先生听到了这个消息,顿时被吸引了。他仔细打听后得知,所谓的&零首付&,就是开发商借钱给消费者买房,让缺乏资金的消费者有钱买房。rn  心动之下,李先生于2007年6月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此,他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借款80682元给李先生,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借款期限为&自日至日止&,借款期限内免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未还款,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未清偿,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rn  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将所借款项作为购房款交付开发商。若李先生到期未能还清合借款,开发商有权不向李先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借款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rn  被索十余万元利息rn  一转眼借款期限就到了,李先生发现自己无力偿还当初的首付款债务。rn  于是,开放商从2008年6月底开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直至2013年9月才解封。rn  同年10月24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认可自己拖欠开发商借款和利息共计11万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利息数额,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rn  今年1月24日,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将李先生告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商诉称,公司于日履行了借款义务,李先生用公司的借款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借款到期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李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8068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元,共计18.8万余元。此外,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7000元。rn  李先生辩称,自己并非因资金困难借款,而是开发商对其楼盘实施促销活动,宣传&零首付&购房,所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这样的情况有30多户。借款到期后,开发商在没有通告的情况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另外,开发商主张的利息过高,应当根据《付款协议》,确认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rn  判赔近6万元利息rn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先生至今未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rn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借款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所以开发商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李先生需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rn  关于李先生提出从未向其催要过款项,庐阳区法院认为,还款承诺书以及李先生自述其房门被封死,且房产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上述行为均证明房产公司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付款协议》真实存在,但只有一方当事人即李先生签字,所以该《付款协议》实际尚未生效,其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n  最终,庐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借款本金80682元、逾期还款利息5772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rn  提醒rn  购房要量力而行rn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商宣传的名为&零首付&,实际上是消费者先从开发商处借款,然后再用借来的款项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规避风险。rn  方爱国指出,本案中,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份借款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要受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束,消费者在做决定前一定要理解促销广告的真实意思,如果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该条款,而经济上又难以偿还该笔费用,就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rn  庐阳区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出于理智和法律,消费者应该知道无论广告如何宣传&零首付&,该掏的钱一分不能少,开发商只是从表象上降低了人们的购房门槛,所以对于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消费者,不能轻易地被&零首付&等口号诱惑,要冷静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再进行是否决定购房。否则,像李先生这样承担许多额外的费用,反而导致购房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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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零首付 月供“累死人”
来源: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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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手上资金不足的人来说,“零首付”无疑是一个很有诱惑力的概念,但是“零首付”真能帮购房者减轻资金压力吗?“零首付”买房究竟是什么意思?在实际购房中是怎么操作完成的?“零首付”买房存在哪些风险?日前,记者采访了金融界人士,对“零首付”买房进行了深度剖析。
“零首付”的兴衰史
/从1998年到2015年,“零首付”几经沉浮/
从1998年开始,个人住房贷款渐渐成为银行热门的金融产品,各家银行纷纷降低贷款条件,首付款从30%降到20%乃至出现了“零首付”。到了2000年,各行竞争开始白热化。虽然各家银行都知道,个人住房贷款的高质量的优质资产,在“零首付”的买房游戏中,风险需要银行一肩承担,但还是全面推行“零首付”。此后,办理“零首付”按揭的购房者陆续出现断供现象。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对叫停个人住房贷款“零首付”,要求各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发放“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和不指定用途的综合消费贷款。人民银行指出,由于商业银行规定“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不需要个人支付首期款,而且受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环境等多种市场变动因素的影响很大,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发放这种贷款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央行的一纸禁令,使得“零首付”一度在楼市消失。
2007年前后,楼市进入到快速发展的爆发期,“变异版”的“零首付”在市场现身——购房者不必支付首期现金,由开发商垫资,购房者贷款买房,随着2008年楼市跌入谷底,断供潮出现,“零首付”基本绝迹。
2015年年初至今,“零首付”又出现在了长春多个楼盘的宣传单里。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现出了他们的担忧。
“零首付”并非首期零投入
/名义上业主不交一分钱即可入住,实际负担十分沉重/
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的李先生表示,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不允许“零首付”,因为这会将许多没有支付和还贷能力的消费者,加入到“提前消费”的贷款行列。一旦房价出现较大波动,购房者很可能就会断供,这将会加剧市场风险。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来讲,“零首付”办理手续比较复杂,对开发商来说资金回笼相对缓慢,财务上遗留的问题较多。
目前市场上的“零首付”主要有两种:第一种“零首付”本质上等同于分期首付,即买房时先不支付首付款,等一年之内把首付款凑齐再申请贷款,或者在交房、入住等时间节点支付首付款;第二种“零首付”是通过做高合同价来进行虚假贷款,比如把成交价50万元的房子,在合同中标成80万元,这样首付款就可以贷出来了。
第二种贷款的风险自不必说,不但有骗贷行为,而且还要多支付交易税等费用;第一种方式的“零首付”实际上只是开发商一种变相的促销方式。虽然名义上是业主不交一分钱即可入住,但在条款上却规定要业主在一定时间之内交齐首付款,这与几成按揭毫无区别。用这种方式买房,不仅要交一笔数额不小的定金,而且扣除定金外,三成首付款的其余部分也要在限定时间内还清,再加上正式签订合同后,还要按月还贷款,负担十分沉重。
月供遇上首付“累死人”
/断供或不足额还款的情况会影响业主个人征信记录/
以净月区某楼盘为例,一套均价6500元/平方米的房子,面积为87平方米,总房款为56.55万元,首付三成为16.97万元,可以分三期支付。该套房源按基准利率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来计算,30年贷款的月供约为2348元。
如果购房者选用开发商推出的“零首付”购房,日后还款负担会大大增加。按照“零首付”的首付分期办法,该商品房在入住当月(2015年10月)、入住一年后(2016年10月)需支付首付款的第二与第三期,加上当月的月供还款,这两个月分别需要支付大约6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个贷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资金不是很充裕的年轻购房者来说,首付款分期支付的前两期通常还可以还得比较好,但到了第三期就比较困难了。这是因为月供还款后,他们的月存款能力比还贷之前大幅下降,这时再拿出6万元钱就比较困难。有些年轻人对这部分风险的预估不足,在支付第三期首付款的时间点上就出现了断供或还款额不足的现象。除了需要承担无力还款的违约风险之外,这种断供或不足额还款的情况还会影响到他们在金融系统的个人征信记录。这样的人今后如果再想从银行办理贷款,能申请到的利率一定是上浮利率,也就是说,他再次贷款时所支付的利息要比别人多很多。这也是一种无形的损失。
因此,“零首付”购房看起来很美,但是买房者在办理时还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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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轮房价的上涨,最明显的特征的是结构性上涨,这反映了中国经济在不同区域间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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