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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08:44:25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陈积磊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文志献、唐玉军、唐显著、蒋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文志献、唐玉军、唐显著、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分别向文志献、唐玉军、唐显著、蒋涛公告送达本院兴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被告文志献、唐玉军归还贷款12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文志献、唐玉军、唐显著、蒋涛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业县人民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玛雅酒吧、腾宁、韦惠力:
  本院受理原告梁喜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来宾市兴宾区玛雅酒吧歇业,住所地不详;而腾宁、韦惠力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吴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覃保兴与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韦勇军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许超: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3600号原告韦小刚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8000元,支付利息34272元(利息以108000元借款为本金,按1年期间年利率为5.6%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日暂计算至日为34272元,余下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2、判令被告对原告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际南路15号雅里人家2号楼2302号房通过以折价或变卖、拍卖等方式享有优先受偿权利;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廖德想、黄元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勇军与被告廖德想、黄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你们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韦勇军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潘正雄:
  本院受理原告覃占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本院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罗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象州县人民法院
  罗接友:
  本院受理原告潘如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本院定于日11时在本院罗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象州县人民法院
  张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莫源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7279.97元(利息计至日,往后另计);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居所不明,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宣县人民法院
  韦良秋、覃岛:
  本院受理原告韦耀淋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韦耀林诉请法院判令你俩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丘集全、覃菊:
  本院受理原告蒙国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第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16)桂0703民初262号
  黄翠: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伦卫、邱桂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7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494号
  杨宗帽、滕海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班理才、潘家梅、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班理才、潘家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贷款本金44029.92元,并支付利息12732.75元和罚息1866.62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日止;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862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进行计算);二、被告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对被告班理才、潘家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班理才、潘家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被告班理才、潘家梅、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鸣县人民法院
  广西新鸿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李茂松、陈伟庆、徐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阙峰与被告广西新鸿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李茂松、陈伟庆、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桂妹:
  本院受理原告吴锡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上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吴锡清与被告黄桂妹离婚;二、婚生女儿吴丽佳、吴丽柯由原告吴锡清监护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林县人民法院
  罗庆界:
  本院受理原告刘深柱诉被告罗庆界离婚纠纷一案[(2016)桂0722民初433号],因你外出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寨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489号
  杨宗帽、滕海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杨宗帽、滕海兰、潘锦生、班理才、潘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宗帽、滕海兰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贷款本金49999.94元,并支付利息12840.12元和罚息1984.5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日止;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64824.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进行计算);二、被告潘锦生、班理才、潘家梅对被告杨宗帽、滕海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锦生、班理才、潘家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宗帽、滕海兰追偿。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被告杨宗帽、滕海兰、潘锦生、班理才、潘家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鸣县人民法院
  黎业庆:
  本院受理李军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桂1102民初1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491号
  杨宗帽、滕海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班理才、潘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武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潘锦生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贷款本金49999.98元,并支付利息12982.12元和罚息1984.5元(该利息、罚息计算至日止;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649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进行计算);二、被告杨宗帽、滕海兰、班理才、潘家梅对被告潘锦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宗帽、滕海兰、班理才、潘家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锦生追偿。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潘锦生、杨宗帽、滕海兰、班理才、潘家梅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鸣县人民法院
  韦利珍:
  本院受理(2016)桂0107民初318号原告吕祖盛与被告韦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七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6)桂0422民初516号
  龙文容: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现居住地址不明确,无法以其它方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回避告知书、五个严禁、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相应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日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藤县人民法院
  白天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锦雄与被告白天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桂0403民初49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该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韦焕桃、许胜凤:
  本院受理原告胡耀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江帆: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陈凤娇、李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莫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周音:
  本院受理原告覃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杨冬兰、陆戈柳:
  本院受理原告姚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谢北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柳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林诉你与广西卓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南民一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唐峰强:
  本院受理原告靳建国诉被告舒强、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靳建国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自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二、驳回原告靳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帅志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森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及第三人柳州市三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州市帅志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森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9432.08元;二、被告柳州市帅志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森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日起,以35302.02元为基数;自日起,以39922.02元为基数;自日起,以41016.42元为基数;自日起,以99432.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2元、保全费1065元,合计354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柳州市帅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刘强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全发货运代理服务部、刘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柳铁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陈一福、梁杰:
  本院受理原告龙亚德与被告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一福、被告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刘桂远: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新诉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喜喜庆庆蛋糕店、黄美玲、刘桂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美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27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吴华、梁玉芬、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与被告吴华、被告梁玉芬、被告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凌文洁:
  本院受理原告滕海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雷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新县人民法院
  蒙春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文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韦文能与被告蒙春燕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原告韦文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振东诉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振东的诉讼请求。毛振东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王晓情: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覃于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覃于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覃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覃莉、覃瑞勇、杨文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2018号
  陈德毅、陈崇利、黄家珍、黎育孟: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陈德毅、陈崇利、黄家珍、黎育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李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久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李少华、韦南山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享有权利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丹县人民法院
  (2016)桂1023执41号
  李小龙(身份证号202591)、黄雪英(身份证号222587):
  关于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小龙、黄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023执41号执行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1、向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818.30元;2、向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908.2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到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5)北民二终字第77号
  伍保权、伍新月: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小东与被上诉人陈志明、一审被告伍保权、伍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公告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270元,由上诉人裴小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桂0502民初542号
  黄伟源、廖海英: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黄伟源、廖海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韦璐:
  本院受理关于陆欢诉韦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桂0205民初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请于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黄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庾恩丰诉被告黄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黄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应诉被告黄培强、黄点娟、班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农孟勋: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诚诉你及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业县人民法院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源诉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姚帝参:
  本院受理原告黄善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林县人民法院
  广西佳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丽萍、黄华东、焦京伟、李雁星、黄柳、张涛、黎泽旭、唐燕、杨静飞、臧铭添、宾建萍诉你公司广西佳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二庭),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骏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秋英、黄家磊、黄丽君、黄海蓉诉你公司广西骏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六庭),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桂1023执39号
  韦雪梅(身份证号码250023):
  关于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平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023执39号执行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1向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7972.61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363.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到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800元。】,责令你自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6)桂0406民初66号
  黄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莫伟权、莫水燕、莫小燕、莫超焕、莫锦燕、莫惠燕诉罗海燕、黄翠霞、任桂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黄必星:
  本院受理李美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桂1024民初2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限期满后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陈一志、蒋媚、李云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陈一志、蒋媚、李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龙、唐壬、甘业泉、陈彪: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陈龙、唐壬、甘业泉、陈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梁纳、张雄: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黄勇、陈静、梁纳、张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6)桂1322民初214号
  覃中贵:
  本院已经受理覃云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一、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委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若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且未举示证据,你应承担放弃答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日15时在本院罗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州县人民法院
  傅永康、周海双:
  原告黄立军与被告傅永康、周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6)桂0481民初457号
  陈水蓉(住岑溪市诚谏镇沙田村冲尾组284号):
  本院受理陈明、韦桂芬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筋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岑溪市人民法院
  蒙亮:
  本院受理原告蒙春菊诉被告蒙亮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蒙春菊起诉要求与被告蒙亮离婚;女儿蒙艳梅、蒙艳妮由原告蒙春菊抚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6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K67路段实施临时限制交通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安吉东收费站迁建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K67路段实施临时限制交通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从日1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对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K63-K67路段分段进行半幅封闭施工,途经车辆通过对向半幅路面双向通行。
  二、施工路段限速通行,最高限速值为60km/h。请途经车辆注意观察施工路段前后设置的交通标志,遵规行驶,确保安全通过。
  三、临时限制交通措施因作业进度改变的,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设置的交通标志为准。
  因实施临时限制交通措施给交通出行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给予谅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我支队于日凌晨0时许,在贵港至梧州高速路贵港段从车牌号为桂AF0570、桂AB713挂的红色霸龙牌货柜车上查扣无手续冻货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我支队于日凌晨0时许,在贵港至梧州高速路贵港段从车牌号为桂AC1121、桂A9775挂的红色解放牌货柜车上查扣无手续冻货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我支队于日凌晨1时在贵港至梧州高速路桂平服务区路段,从车牌号为桂BK7196、桂B7796挂的黄色货车上查扣无手续冻货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我支队于日凌晨3时在贵港至梧州高速路桂平服务区路段,从车牌号为桂KL9715、桂KEB27挂的黑色货车上查扣无手续冻货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日,在龙胜县境内依法从车牌号桂AF7655(前),桂AB979挂(后)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的冷冻肉制品一批。
  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关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贲警官、张警官
  联系电话:
  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公安局在全州县境内于日6时许,依法从车牌号:鲁PC1771,鲁PH0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的冷冻肉制品一批。
  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关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赵警官伍警官
  联系电话:8
  全州县公安局
  减资公告
  广西北部湾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1000万人民币减少至950万元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纯良。联系电话:
  广西北部湾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
  罗能辉同志:
  自日起,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至今未到单位上班。请你于日前速回单位报到并说明情况,逾期未回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思恩镇人民政府
  日,我局接梧州市打私办授权委托调查处理车牌号码为鲁QW5775&鲁Q6G11挂货车装载的冷冻牛肉一批。现请上述冷冻牛肉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批物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到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地址:广西梧州市居仁路57号二楼,电话:)配合调查处理,逾期本局将依法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处理。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安局于日17时,在G76灌凤高速公路文市段永安关收费站依法从车牌号:桂AB9930,桂A771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冷冻肉制品一批。
  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唐警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
  灌阳县公安局
  解除合同通知书
  黄裕高:
  你方与本人就广西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鉴于你方在催告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解除你方与本人江日盛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通知
  江日盛
  注销清算公告
  平乐县铭盛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已决定解散本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联系人:黎全民
  联系电话:
  平乐县铭盛摩托车商贸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岑溪市南渡华强竹芒编织工艺厂经合伙人决议解散注销企业,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与企业清算组负责人陈开运联系,联系电话:。
  岑溪市南渡华强竹芒编织工艺厂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李亚霖联系。
  联系电话:
  南宁市自来水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兹有广西防城港市海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54,公司股东决定注销本公司,已在工商局备案,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电话:
  广西防城港市海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议决定依法注销东兴佳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471(1-1))。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陈依凡,电话:
  东兴佳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黄氏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号:710)经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注销防城港市防城区黄氏酒业有限公司,并已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成立了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员,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联系清理债权债务。联系人:黄泳铭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黄氏酒业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防城港市港湾游船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广西防城港市港湾游船有限责任公司,请债权人于公告45天内向广西防城港市港湾游船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视为放弃债权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伟昇
  联系电话:
  广西防城港市港湾游船有限责任公司
  我支队于日,在大风江口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的铁质油船以及一艘摩托艇。铁质油船船身为灰白色,长约16米,宽3米,主机一台,功率约为100匹。摩托艇为蓝色,纤维材质,长约7米,宽约2米,两台发动机,功率共为170匹。请船主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我支队认领。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
  防城港市鲁圣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防城港市鲁圣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曙光
  防城港市鲁圣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我支队于3月27日23时许在桂平高速路段,从车牌号为桂BK7196、桂B7796挂的货车上查扣无手续冻货一批。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我支队于日,在北纬21&32&,东经108&49&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的木质渔船,长14.5米,宽3米,共两台主机,总功率为32.4kw。请船主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我支队认领。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
  岑溪市各建筑业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材料商、劳务班组: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2年进入岑溪建筑市场以来,遵纪守法、恪守行规、诚信待人。但近日,有消息传播称我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有自行在岑溪市承建其它工程项目的情况。为此,我公司特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公告如下:
  ⒈我公司在岑溪市仅承建了岑溪国际大酒店&天河广场、岑溪百汇明都幸福城何和信和&水晶城三个工程项目,除此以外无其他承建工程项目;
  ⒉我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个人以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请各建设开发单位保持警惕。建设开发单位的对我公司的工程款请一律汇入我公司指定对公账户,任何项目管理人员无权收取工程款,如有单位将工程进度款汇给项目管理人员个人的情况,我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⒊我公司仅对自身承建的项目负责,任何以个人名义承建的项目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我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以项目建设为由对外融资,任何个人以我司在建项目对外融资的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对任何个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自日至日因道路交通违法或道路交通事故被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的车辆,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辆所有人或当事人持扣押手续和相关材料(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强制保险单或车辆合法手续)到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则依法按无主车辆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减资公告
  广西九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15,现经股东会决议,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壹千万元人民币减少至叁佰万元人民币,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本公司承诺对原注册资本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广西九源投资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广西北部湾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1000万人民币减少至950万元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纯良。联系电话:
  广西北部湾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在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于2016年3月在防城辖区依法查扣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冻品、酒(运输车牌号:桂NXZ908、桂PUS678、桂P79266、桂AW0582、桂P96006、桂PV0560、桂P90638、桂PV2212、桂NEF111、桂EMS669、桂AD5037、桂P28236、桂AE6398、桂NZJ858、桂A72515、桂FPP898、桂NCB938、桂NB8095、桂PYL340、桂P80661、桂NU3308、桂PFW006、桂P80632、桂P81032、桂NNB978、桂N02030、桂PBW188、桂06-12737、桂NZJ858、桂NH7658、桂AB6978、桂PZ9786、桂RR7679、桂PB1166、桂E58836、桂KY7925、桂N7X312、桂PY4668、桂A27E78、桂P21310、桂P82288、桂PB5118、桂PR9299、桂PK3928、桂PN9588、桂A92B96、粤SY185L、桂PB9268)一批。
  现予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杨警官
  联系电话: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
  黄国榕(身份证号码063811):
  你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AYEA111215),融资租赁合同号为:HM010362,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正式授权本公司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损害金、约定损害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即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黄武群(身份证号码133831):
  你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AYKE107163),融资租赁合同号为:HMW10309,现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正式授权本公司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损害金、约定损害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即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陆珍寿154235
  王雅210023
  庞光明261514
  谢宋新241014
  关程冈220013
  文钢22055X
  王剑雄280616
  项秀明010045
  黄海010030
  陈薇妃09046X
  张成军125392
  盘龙勤26183X
  谢琼190025
  李丹011084
  朱惠坚200023
  薛贵249512
  颜贵荣29183X
  李艳梅261826
  唐东兰101925
  张明富161811
  颜循海271811
  李冬梅184829
  卢荣港053211
  袁增猛293250
  赖彩芳231647
  韦万铜280410
  宁燕春024623
  黎锦龙104614
  刘彩莲124224
  杨传宝184610
  吴有恒044677
  王春凤08466x
  黄繁荣164615
  宁佰生28465x
  余新运064657
  韦小琴051904
  黄彩华204620
  黄茂雄254214
  何娟244729
  陆显强090017
  陈天晓184611
  邓富元054238
  罗祚华114612
  蒋立辉074230
  宁兰庆154640
  钟警154638
  宋廷婷134681
  颜廷贵134251
  黄世芳163327
  王彩莲104263
  林俊宇02001x
  宁世裕164635
  潘慧208027
  宁传昌104754
  高理光244638
  冯英杰304210
  刘安道024619
  李善佑264613
  张梁敏251519
  张帆260613
  黄就福160656
  卢金沃022858
  梁宏毅284910
  区雪玲224920
  严永仙100320
  曾坤梅073624
  赵增华270955
  黄兴荣10331X
  农启汁213036
  李春芳023646
  周春花10126X
  谭华矿01275X
  农胜门242119
  蒙正伟171813
  农兰飞262585
  李科技081513
  黄日昶171214
  陈曾运081518
  吴小燕295245
  岑阿县093631
  曾令文100419
  徐兆强210412
  莫运强251012
  何如仙150902
  明盛伟090834
  胡锦波120634
  温晴10042X
  罗鹏30081X
  黄华朝03021X
  江林蔓261225
  刘业苗270437
  莫及兴060214
  覃洪兰18122X
  罗建林280430
  莫嘉兴220015
  黄凤平031047
  黄益珍200021
  韦小宝240599
  莫文慧250844
  胥朝丹170776
  韦华林105430
  韦乃丹174365
  韦品宁030777
  农星元023611
  欧建荣140616
  农日明010913
  王青霞240924
  陈涌才163010
  陈树展120616
  签发日期:年
  原登和0614
  签发日期:0年
  张保权21061X
  签发日期:207.4.1110年
  徐英常20618
  签发日期:209.12.210年
  覃日丽180660
  签发日期:0年
  ▲下列第二代身份证遗失:
  甘第富152210
  王欢022232
  许振光140636
  ▲下列驾驶证遗失:
  吴大海152456
  彭亚文095010
  ▲下列户口簿遗失:
  黄建华吴梧奇
  张红菊
  聂春阳
  杨晓君
  ▲下列行驶证遗失:
  苏荣官桂14-75377
  玉仕庆桂FND330
  马林柳桂FFK181
  ▲下列电车牌遗失:
  李其壮扶绥C6553
  黄永秀扶绥20658
  李志平扶绥18693
  ▲下列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遗失学生证:
  刘晓烽
  徐雯雯
  韦梦密
  黄尔俏
  卢帝盛
  肖丽珍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甘培君0056643
  陆定恒2080671
  隆忠霖240015
  农泰2081260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卢宜斌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涂慧婷(身份证:040027)遗失桂边字第1885号警官证,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形状:圆形,规格:42,材质:牛角)印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号《公章准刻证》遗失,3号印章同时声明作废。
  ●广西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登记号为284,声明作废。
  ●黎庆峰遗失广西区党校函授大专班90级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证一本,现声明作废。
  ●梁成战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0003707,声明作废。
  ●叶华巩遗失桂R38195车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记兵遗失桂R00984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记兵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号:1008518,声明作废。
  ●覃兴宝遗失身份证,号码020130,现声明作废。
  ●车日光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964号,声明作废。
  ●黄世毅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479,现声明作废。
  ●黄澜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45,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南宁市启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壹枚,编号:3,声明作废。
  ●南宁市启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桂地税072,声明作废。
  ●赖青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891),现声明作废。
  ●寻玲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89),现声明作废。
  ●寻湘桃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01),现声明作废。
  ●寻湘桃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70),现声明作废。
  ●李亚姑(身份证号码:200627)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Z10-13946),特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鸿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南宁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字443,现声明作废。
  ●张林余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016681,现声明作废。
  ●褚乃进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8004060,现声明作废。
  ●赖奕福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2013438,现声明作废。
  ●张偲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10605X,现声明作废。
  ●黄权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8004795,现声明作废。
  ●张华聪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8011373,现声明作废。
  ●黄日龙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106555,现声明作废。
  ●韦烈信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桂交运管许可南字号,现声明作废。
  ●蓝火乱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东兰县长江乡周赖村板怀屯牙祖永遗失东兰县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143913,声明作废。
  ●陈顺庆遗失广西物资学校毕业证,证件号码为桂教中专毕字(2010)第014254号,现声明作废。
  ●梁显霞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987。
  ●藤县和平妙春堂药房和平一分店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登记号:组代管506-1,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广兴食杂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75,现声明作废。
  ●大化县大化镇韦建流遗失车辆营运证,证号:,车牌号:桂12A1388,声明作废。
  ●大化县大化镇韦介能遗失车辆营运证,证号:,车牌号:桂12A1019,声明作废。
  ●大化县雅龙乡道德村黄飞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上林县巷贤镇兴塘村张吴经济联合社因保管不慎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两张,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分别为:74657,发票号码分别为:25553,特此声明。
  ●大化县六也乡豆也村蓝珊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张画丽遗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证,学号:,声明作废。
  ●李吉武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04501X42,声明作废。
  ●唐琦琳遗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证,学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润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82,声明作废。
  ●武鸣县红番区餐吧遗失发票2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92448,声明作废。
  ●上林县乔贤镇德明散装食品店因保管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70,声明作废。
  ●黄凤兰遗失普通话等级证书,证书编号:4,声明作废。
  ●林华德遗失(2013)桂地完电:NO号契税完税证第三联,声明作废。
  ●平南县寺面镇合管办遗失广西壮族自冶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一本,号码是717700,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山镇敏英杂货店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29,声明作废。
  ●田林县者苗乡六恒村六恒屯村民王国安(编号为B、证号为(0045的林权证遗失,声明作废。
  ●蒙火荣遗失户口迁移证,声明作废。
  ●田林县悦华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通用机打发票(平推)联壹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蒙乐先遗失宾阳县新桥镇六良二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证号286,声明作废。
  ●岑溪市南环副食商店不慎遗失注册号为549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安平剑文商店不慎遗失注册号为388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网络平推壹份,已使用并作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现声明作废。
  ●刘力遗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证件号码:150038,声明作废。
  ●广西五行魁聚珠宝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编号;1,声明作废。
  ●李祺玮遗失嘉和城温莎小镇1#1-2603号房的收据一张,编号:0083068,声明作废。
  ●农植国因保管不善,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37,现声明做废。
  ●巴马海之门包装有限公司遗失编号为公章备查登记表,单位编号为4,现声明作废。
  ●韦舞燕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493,工商核准注册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巴马大酒店遗失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67803,声明作废。
  ●刘敏春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633,声明作废。
  ●南丹县利民饮食店遗失南丹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地税字067020,现声明作废。
  ●方园遗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9000822。
  ●南渡吉利药店不慎遗失岑溪市国家税务局、岑溪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各一本,编号分别为桂国税字150220、桂地税字150220(微机代码:),现声明作废。
  ●黎克超遗失身份证,证件号:120132,现声明作废。
  ●赖晓华不慎遗失南宁英珞威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特此声明。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A2版刊登的(2015)桂0405民初394号、(2015)桂0405民初453号、(2015)桂0405民初454号、(2015)桂0405民初455号、(2015)桂0405民初456号公告中,年度有笔误,应予更正:&2015&现更正为&2016&。特此更正。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B版刊登原告李宗勇诉庞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有误,被送达人&李宗勇&应更正为&庞家福&,特此更正。
  兴业县人民法院
  ●黄锦全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77,电机号:,声明作废。
  ●陶玉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X,电机号:,声明作废。
  ●黎雁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10P8447,电机号:,声明作废。
  ●吴进杰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X,电机号:,声明作废。
  ●梁彩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786,电机号:100060VZZB-30,声明作废。
  ●宁健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4811,电机号:162WBBC02168G,声明作废。
  ●龙晓溶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海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68906,声明作废。
  ●陈国健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13,电机号:W,声明作废。
  ●李招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EN,声明作废。
  ●陆尔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28687,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伟忠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88,电机号:VM260V800W1/0609196,声明作废。
  ●甘宇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郑金凤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6022131,电机号:,声明作废。
  ●陈枫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40,电机号:JYXG,声明作废。
  ●刘伟耀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52,电机号:,声明作废。
  ●庞翠勤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00,声明作废。
  ●韦美可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谭启成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SX,电机号:XY,声明作废。
  ●梁建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46,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明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刘健珍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沈梅兰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邓庆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8V500W520160,电机号:32,声明作废。
  ●卢叶春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66,电机号:FCA2600,声明作废。
  ●陆仲宝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A070051,声明作废。
  ●李培铭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826,电机号:YHHH29001,声明作废。
  ●王信志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郑琼森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638451,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丹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思灵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土志刚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750,电机号:C4851CLYYKD0198,声明作废。
  ●李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C,电机号:3,声明作废。
  ●庞海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307100,声明作废。
  ●蓝利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848,电机号:,声明作废。
  ●植远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电机号:48V500W520R60,声明作废。
  ●张永红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0959,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联健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9120092,声明作废。
  ●刘玉茜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ZS729F0600017,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寿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李伟忠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67,电机号:,声明作废。
  ●蒙伟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718,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建平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560,电机号:,声明作废。
  ●杨红佩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9,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立德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电机号:,声明作废。
  ●莫亦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崔福茂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苏虹菲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JM60V/A,声明作废。
  ●蒙清月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LM110W,电机号:,声明作废。
  ●汤秋丽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陈秋夏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50024,电机号:JJDMC64410LYHJB08355,声明作废。
  ●黄伟群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机号:ZCSWX,声明作废。
  ●覃修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235,电机号:SWG,声明作废。
  ●李志恩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永裕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ZB28830,声明作废。
  ●廖恒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覃庆标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金光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JJDMC64410LYHJF16123,声明作废。
  ●韦子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JYSWX60V,声明作废。
  ●李乐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86,电机号:16ZWAD823233G,声明作废。
  ●杨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BY60V,声明作废。
  ●冯秋菊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ZSTDM,电机号:20A1000/48VYH1200284,声明作废。
  ●陆燕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李雪艳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无,电机号:WAQK,声明作废。
  ●韦林慧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43,电机号:DLB3159921,声明作废。
  ●李小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49,电机号:LYDMC64M0LYYLH081289,声明作废。
  ●蒙巧英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电机号:48V3871,声明作废。
  ●詹素环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XYBHSWX48DC,声明作废。
  ●曾晓军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589,电机号:LLDMC485101YHGL10190,声明作废。
  ●黄科美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韦斯梅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黄英伟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SD,电机号:HW48V,声明作废。
  ●陆凤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60,电机号:63R,声明作废。
  ●吴贤恩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167,电机号:SLANC,声明作废。
  ●廖洪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JJDMC48510DYKC06052,声明作废。
  ●郭辉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甘绍艺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谭如坚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YH1208178,声明作废。
  ●梁锡纯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150024,电机号:JJDMC64410LYHJB08355,声明作废。
  ●林世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宋奋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938,电机号:BJE1315260,声明作废。
  ●谢家伟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F,声明作废。
  ●苏佩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TY,电机号:YH,声明作废。
  ●周漾红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708,电机号:SW,声明作废。
  ●杨德忠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无,电机号:,声明作废。
  ●喻红梅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335,电机号:,声明作废。
  ●高国钦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1000BVS,声明作废。
  ●刘宏业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XFTM,电机号:MC60V800W,声明作废。
  ●谭献民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YX,电机号:AQK120&,声明作废。
  ●李静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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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丹桂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梁家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胡梓维遗失电车发票及合格证各一份,车架号:048,电机号:MGI8V500W520160,声明作废。
  ●黄群英遗失电车发票一份,车架号:,电机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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