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工商银行交通罚款罚款让财务人员承担合理吗

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请问如此处罚是否合法有据?现我有三个疑点:一、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的报表是否合法有效。该怎样认定?二、工商局未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是否可以认为年检未
本人受公司委托前后两次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年检,在没有公司受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也不是财务人员)更改了会计报表并重新进行了打印(将部分实收资本调入资本公积,因有增资,还未完成变更手续),并在未盖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提交给了工商局。工商局以两次提供的《会计报表》数据截然不同,公司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立案调查。并询问本人作了笔录,本人也承认了私自更改报表的事实。在复印了未盖章和签字的报表(前后两次的,均未盖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我签字确认后,将所有年检材料退还给了本人。前往办理的两次工商局均未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现工商局以本人笔录、复印的会计报表及营业执照为依据认定公司“公司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 17:36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398192****
建议你以工商的罚单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
律所: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亊务所 回复时间: 11:1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商局处罚
工商局:起诉
妇幼权益相关词条:
遇到财务会计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用户登录 |
记住登录状态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妇幼权益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县工商局涉违法行政 被投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县工商局涉违法行政 被投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云南省罗平县九龙农贸市场粮油经营户陈家德展示去年交纳的罚款和会费。他说,因为不识字,没有做台账,被罚款500元,自己一人看守店面,却按两个人头缴纳“个私协”会费80元。
本报记者 雷成摄
  近一个多月来,云南省罗平县私营业主李俊松奔走于昆明、曲靖和罗平之间,向各级部门和媒体举报罗平县工商局涉嫌违法行政。
  李俊松担任法人代表的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色农技”)主要从事农资连锁经营。今年3月,罗平县工商局对其售卖的农药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果表明有一批为假药。之后,李俊松被要求缴纳了1940元检验费,在没收到没收财物单据的情况下,这批货值2.7万元的假农药被工商执法人员搬走。
  随着维权声势的扩大,罗平县许多个体经营户纷纷给他打来电话,投诉的内容大同小异:工商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李俊松说:“罗平县工商局的执法行为给人的感觉就像是‘鸡蛋里挑骨头’,常常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罚款,也不给整改的机会。”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赴罗平进行了调查。
  同一文号的文书有两个不同的版本
  今年3月,罗平县工商局进行了一项针对农资产品市场的专项检查。在这次检查中,“绿色农技”被抽取了两种样品送检。
  4月中旬,罗平县工商局送达了检验报告,结果表明,300毫升“威信”牌吡虫啉油剂为假药。“绿色农技”被责令停止销售该批假药,没收违法所得390.1元,并罚款8.5万元。
  李俊松说:“在工商人员的要求下,我缴纳了1940元检验费,收到了一张‘白条’。在没有给我没收财物清单的情况下,他们就把这批假药强行搬走。之后,我又收到了同一文号、不同内容的文书。”
  记者看到,一份落款为“罗雄工商分局吴兴”的“收条”复印件上写着:“今收到李俊松……两项检验费合计1940元,待送交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后出具发票再送给李俊松。”
  李俊松说,后来,吴兴用一张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公章的机打发票换走了这张“收条”。
  同为“曲市罗工商强通字〔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则有两个不同版本的复印件,一份写明送达给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何、杨;另一份送达给“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吴、赵。日期都是日,但落款公章又不一样,一个是“曲靖市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另一个少了“曲靖市”3个字。
  文号为“罗工商处听告字〔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也分别向李俊松和“绿色农技”送达了两份不同的版本。
  李俊松说:“罗平县工商局向我们收取检验费是违法行政。《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检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同一天给我们发同一文号的两份公文,自相矛盾,忽悠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执法程序。”
  记者多次拨打罗雄工商分局的电话,希望向办案人员求证几份文件的真伪,但一直无人接听。在李俊松提供的一份长达30分钟的录音中,他向另外两人要求开具罚没财物的清单,但对方要求,“你要我给条子,你把之前那条子给我啊”。
  李俊松说,“之前那条子”便是办案人员为吴、赵二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他们知道自己做错了,想收回去毁灭证据。”
  不合格农药一瓶未售,仍被罚4万元
  作为在这次农资专项检查中受到处罚的经销商之一,罗平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巴吉刚说自己感到“十分委屈”。
  巴吉刚说,去年7月,他购进了一批液肥,但生产商在发货时没有将质检合格证、农肥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同发来,他“感到不放心”,就没有卖,一直堆在仓库里,想等生产商补发了证照后再卖。几个月后,生产商迟迟没有将证照传真过来,他便打算退货,但生产商还未就前期的货款是否退还的问题作出答复,便一直没有处理。
  结果,这批液肥被工商部门抽检后,被鉴定为不合格农药,巴吉刚不仅交纳了1000元检验费,还面临着4万元的罚款。
  他想不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一共购进120件,工商局查获时还是120件,一瓶都没有卖,我没有销售不合格农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销售不合格农药的行为,更没有给农户、农业生产造成任何危害,而是在发现这批农药没有合格标志后,主动封存,等待退货。这只能算是进货过程中有疏忽,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巴吉刚向记者出示了工商执法人员没收这批农药前他拍的照片,这120箱农药的外包装上都写着“退厂”或“退货”二字。
  不过,罗平县工商局对巴吉刚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不同观点。在《对罗平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中,罗平县工商局认为:“没有销售是因为你社陈述的‘该液肥到货后,已过了季节’,况且我局是在你经营门市查到的不合格商品,承担行政责任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巴吉刚说:“我在进行笔录的时候,无意中提到‘过了销售季节’,就被他们抓住不放,认为我心里还是想卖的。如果想卖,我怎么会在每一箱上都写上‘退’字呢?这批货明明堆放在仓库里,一瓶没少,怎么会是在经营门市上查到的呢?”
  “4万元的罚款对我们来说是一笔巨款!”巴吉刚的妻子指了指不到10平方米的铺面说:“我们整个铺子加起来恐怕都不值4万,如果真的要交,我们只能关门了!”
  “这种执法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8月10日,记者来到罗平县九龙农贸市场进行采访。闻讯而来的个体经营户很快将记者围了起来,纷纷拿出自己的罚款收据和会费收据,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
  记者在九龙农贸市场走访了10余户经营户,收集到工商部门开具的各类收据40余张。
  土杂店主李川说,去年7月,农贸市场几乎每一家土杂店都因“台账不清”(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货时应查验和建立相关证明文件――记者注)被罚款500元至2000元。今年春节前,工商执法人员在每一家都抽取了菜油、黄花菜、小木耳、豆腐皮等样品进行送检,不仅没有按规定出钱购买样品,反而向一些商户收取了几十元的检验费。结果每一家都存在不合格商品,要被罚款5000至3万元不等。
  李川的妻子杨敏说:“工商人员来查台账,要求每一种产品的生产日期要和质量检验报告的日期相符。我们店里卖了至少有60种商品,都是小批量进货,怎么可能每一个品种都随时有同期的质检报告呢?工商部门拿我们的商品抽检,不也是一两个月才出检验报告吗?”
  经营户孟聪明说:“去年7月12日,工商人员来查台账,要我当场拿出郫县豆瓣酱的质检报告。我拿不出来,打电话到供货商那里,已经下班。第二天早上8点多传真过来,我10点拿去罗雄工商分局,他们却不认,最后我被罚了2000元。这种执法,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经营户杨春香说,去年工商人员前来检查,发现她将洗衣粉和食品摆放在一起,要罚2000元,她按时交了,后来根据罚款收据上的处罚依据查阅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上面写要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但他们没有给我任何机会。”
  47岁的经营户陈家德是一位脑癌患者,需要长年服药,家庭负担较重。他说,自己不识字,去年因为不会记台账而被罚了500元,是“哭着去交的”。这一回,因黄花菜抽检不合格,又被罚款2000元。
  陈家德说:“这一批黄花菜不合格,应该追溯到厂家,为什么对我们罚这么重呢?但工商人员说,厂家在昆明,不归我们管。”他问记者:“那三鹿奶粉呢?不是工商人员查源头查出来的吗?”
  收取检验费是“一位新来的同志不了解规定”
  被连续罚款,让这些小本经营的商户感到压力巨大。孟聪明说,市场里已经有两户商户因承受不了工商人员的密集检查而关门。“我们大都是失地农民,这小生意利润本来就薄,动不动就罚几千元,罚上两回日子就过不下去了。”
  今年4月,21户经营户集体拒收工商执法人员送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休市两天,最终,罗平县工商局一位副局长不得不亲自到场与经营户们面谈。
  经协调,一些经营户写了困难申请,原本的5000元罚款降到了3000元。
  另一些经营户仍然不服。他们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简化了程序,没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而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改正的权利。
  对此,罗平县工商局答复说:“《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先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停止才能进行行政处罚,只要销售者销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就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该局认为:“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结合当前国家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违法、犯罪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根据你们违法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处罚的依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已作了充分认真考虑,考虑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从轻处罚。”
  在这份答复中,罗平县工商局还对收取检验费一事作出了解释:“执法是一个过程,必须按程序分步骤进行,不可能一下就把全部执法工作一步做到位。我局已经安排相关执法人员按照笔录上所述的销售价格进行购买。至于检验费的事情,分局一位新来的同志不了解《食品安全法》关于收费的规定,收取了两户,已安排退赔。”
  杨敏说:“执法人员违法收费,可以把钱来退给我们就了事,那我们的商品能不能退还厂家就可以了呢?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不了解自己每天要执的‘法’的情况下,就上岗执法,合理吗?”
  工商人员退回来的36元钱,她原封不动地与一叠罚款收据和处罚通知放在一个小塑料袋里。“我们本来拒收的,但他们自顾自写好一张收据,带来两个见证人签了字,把钱和收据丢在柜台上就走了。” 本报罗平8月11日电
  “我们在自由裁量的度上做得不太好”
  8月11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何国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正在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对罗平县工商局(罗平为曲靖市辖县)违法行政行为的调查情况,待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出来后,会第一时间向媒体公布。
  这将是以他为负责人的调查组就此事发布的第二份调查报告。8月5日,曲靖市工商局曾发布“对罗平县工商局存在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但遭到了诸多经营户的质疑。
  罗平县工商局:缴纳“风险金”未形成文件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一位罗平县工商局内部人员透露,罗平县工商局的所有工作人员被要求向局里的财务部门缴纳“风险金”,并下达了罚没指标。在完成目标任务后,年底可以双倍领回风险金,否则将被扣钱。在这样的奖惩机制下,罗平县工商执法人员才会费尽心思,以各种名目乱罚款、乱收费。
  但曲靖市工商局的第一份调查报告中否认了“风险金”与罚没指标挂钩。报告中说,罗平县工商局确实要求干部职工缴纳“风险金”,年底考核兑现。风险金主要用于考核干部职工全年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的执行、完成情况,与罚没收入的多少无关,也不存在“罚得越多、返得越多”的情况。
  何国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第二次调查仍然没有发现存在“罚没指标”的情况,之前媒体的报道“可能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的误解”。
  记者在罗平县采访时,所接触的工商人员均对此三缄其口。
  罗平县工商局副局长郑作滨说,缴纳“风险金”是去年5月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普通职工每人缴2000元,局领导每人缴3000元。“风险金”只与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省市重点工作等工作责任相关,考核中不包括“罚没指标”。
  记者要求查看“风险金”管理办法或相关文件,但郑副局长说,都是口头传达的,并未形成文字。记者追问,这么重大的一个决定完全以口头表达,不以文件形式来规范,符合规定吗?郑副局长回答说:“我们局党组会决定以后,开大会时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的。”
  郑作滨说,干部职工都自愿缴纳了“风险金”。去年底,除几位工作人员因请事、病假和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被扣除了“风险金”外,其余职工均拿到了双倍的返还。一个多月前,该局干部职工第二次缴纳了“风险金”。
  省、市调查组的第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罗平县工商局以缴纳“风险金”进行责任制考核兑现,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
  郑作滨说,罗平县工商局将在省、市局的处理意见出来后,按要求进行整改。
  调查负责人:基层工商所确有穿着制服做一些影响形象的事
  经营户反映,罗平县工商执法人员在进行罚款时,一是处罚过重,二是弹性较大。记者收集到的证据表明,同样因为销售假冒某品牌的摩托车配件,一家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假货进货款为1282元的经营户被罚款2.5万元,而另一家拿不出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经营户则被罚款3000元。
  郑作滨对此回应说:“不存在罚款过重,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没有超过。”
  针对九龙农贸市场经营户集体休市事件,郑作滨说:“农贸市场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工商人员的执法压力也比较大,法律规定最低罚款2000元。我们根据一些经营户的具体情况,让他们提交困难申请,酌情进行了减免,并不是像他们认为的那样,罚款额可以讨价还价。”
  那么,这一次全县这么多经营户集体表现出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抵触情绪,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此之多,仅仅是因为广大经营户不懂法吗?
  郑作滨说:“我们平时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不足,与经营户沟通不够。”
  不过,何国先对同一问题的回答有所不同。他说,在召集70余户商户、在4个乡镇开了4场座谈会后,他们收集到了许多意见。“我们发现一些问题确实存在。基层工商所人少、事多,不可避免地有穿着制服做一些影响形象的事,经营户对我们的服务有些不满,这些我们都接受。”
  他尤其提到:“我们在自由裁量方面做得不太好。一些经营户反映负担重,我们也认为在自由裁量的度上,有一些应用得不太结合实际,应该根据经营户本身的承受能力来做。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处罚的目的是教育、促进经营户遵章守纪地经营,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个私协”会员:我们享受到的服务只有“罚款”
  记者走访的近20户罗平县个体经营户,每家都有好几张“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款额从40元到100元不等。这是他们每年一缴的“罗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费”。
  但没几个人能说得清,这个协会是干什么的、为他们做了些什么,也没有人敢拒交这本应“自愿”缴纳的会费。
  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郑作滨兼任罗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他说,“个私协”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在县政府领导和工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自愿加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
  “不强求加入,也不可能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挂钩。”郑作滨说,如果发现强行收取会费,一经举报将被严格处理。
  但在事实上,工商局和“个私协”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本应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由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来负责,它能否保持自愿性、民间性和自主性令人怀疑。
  记者采访到的经营户都表示:“不敢不交。”罗雄镇九龙农贸市场土杂店主李川说:“我们虽然认不得这个会是咋回事,但据说不交就不能年检,不交就会被罚款。”
  “据说”是据谁说,经营户们谁也说不清。“但(如果不交)我们担心被找到罚款的理由。”一位个体经营者说,他们的会费由罗雄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上门来收,难以说清这是以执法的名义收,还是“代收”。记者看到的收据中,有的收款人为“罗雄分会”,有的收款人为“罗雄分局”。
  会费的标准也飘忽不定。郑作滨说,按照财政部和民政部的规定,个人会员的会费最高不超过40元,私企会员不超过2000元。但在记者收集的会费收据上,一些经营户被按照每户两名会员来收费。
  李川说:“上次来收,问你们家几个人守铺子?我说就我一个人,他说每家都是两个人守,就算你们是两个人了,就让我交了80元。”
  罗平全县有1万多个个体工商户。作为“会员”,李川说,他不知道会费每年收了多少、用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个私协”如何代表自己的利益。
  “我享受到的‘服务’只有罚款。”他说。&
  罗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郑作滨说,除了各镇的分会,“个私协”只有4个人,他、一名专职会计和两名由工商局人员兼职的工作人员。
  身为会长,郑作滨表示并不了解“个私协”的账目情况,会计这天也“不在家”,无法提供具体账目。记者请他大概估计每年会费数额,他说:“也就是40多万元吧。”
  他说,这笔钱的用途是举办培训、文艺汇演、篮球赛、法律知识竞赛、禁毒防艾宣传等。他说:“这些活动这几年都搞了。”&
  至于每年是否有结余,他“不清楚”,“有也应该不多”。“现在办一个篮球赛起码要20多万元。”他说。
  负责对罗平县工商局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的曲靖市工商局纪检组组长何国先说,调查过程中,有“个私协”会员反映协会活动少,调查组也发现从去年到今年都没有搞过活动,今后这方面会督促他们加强。
| (编辑:SN026)
电话:010-
更多关于&&的新闻
  22:00:11
  12:19:20
  06:41:00
  11:20:18
  16:44:56查看: 5994|回复: 20
工商局能否处罚年末现金余额较大的公司?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更高的职业起点,更有价值的平台
就业率连年100%
国家会计学院强大的师资阵容
87%高通过率!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年末现金40万元,公司为购进材料准备,部分存在公司,部分存在股东个人银行卡上,年检时工商局能否认定抽逃资本,进行处罚?有何依据?请高人指点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你的现金余额多少,工商是不管的
你的现金余额多少,工商是不管的
回复 沙发 niujian1981 的帖子
现金余额40万元,工商局要罚款1万元,理由:存在股东个人银行卡上或折上是抽逃资本
谁让你存在个人银行卡上了?你要存在工商负责人员的卡上就没得事了
罚款有些牵强,找人说说
我认为工商局可以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上述公司的做法,已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了.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的回贴&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工商除非你抽逃资金
不是你手中持有现金
这是有区别的
楼主同志,你在年底的时候应该把这40万从往来里做掉,一人有限公司是要出审计报告的
楼主同志,你在年底的时候应该把这40万从往来里做掉,一人有限公司是要出审计报告的,现在还有个补救办法是重做报表,找家好说话的事务所出份报告
原帖由 诗蕊 于
19:23 发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上述公司的做法,已违反的相关规定了.
正解。处罚依据即此。如果全存在公司户上,是没有问题的。
<p id="rate_077"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鼓励&威望 + 4
" class="mtn mbn">
和谐社会,重在沟通,呵呵
处罚的说法是没有毛病的,但是可左可右、可有可无的权利……
问题是你怎么那么傻,怎么会往个人卡上存钱呢??
再说,你又是怎么让工商的人知道你是存在个人卡上的 呢??
真的是,你是不是用转帐支票,转到你老板的银行卡的啊
钱是怎么转到个人卡上的?转账呢还是提现?
该企业的实际资产很多,大部分未入账
公司注册后,还有资金不动的吗?难道没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关键是财务要把这些活动反映出来。
回复 14楼 linjie513 的帖子
把它做一笔预付账款不是得了吗,预付了设备款。
[ 本帖最后由 玉兔杏子 于
16:13 编辑 ]
回复 15楼 玉兔杏子 的帖子
对!相同的处理方法还有许多,要把相关附件备妥。
回复 藤椅 gmh000156 的帖子
报表上只反映货币资金,工商不会问你是现金还是银行存款。再说,不应把存折作为库存现金反映。
原帖由 诗蕊 于
19:23 发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上述公司的做法,已违反的相关规定了.
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肯定是要处理处罚的,但是你怎么会让工商局的发现是存在个人账户上呢?我想是不是可以给他们提供09年的现金帐呀,确实购买了原材料来证明没有抽逃资本。
站长推荐 /1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是一个业务处理难点,其定义比较模糊,实务中比较难判断,有的地方性政策解读与36号文相反,容易让纳税人一头雾水。由于存在多档税率,混合销售判断不清,多交税企业吃亏,少交税存在风险。北京市国税局马泽方总结自己的经验,教你解决困局。
Powered by公司造假销售产品被工商局查封,我们从业人员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加班罚款合理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