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企业在税务结婚函调报告表复函中将货物发往地址写错了,怎么解决?

进出口处2015年1季度函调情况通报
发布于: 16:19:59
关于2015年1季度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国税局局、开发区国税局:现将我市2015年1季度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通报如下:一、发函情况月份,全市共发函24份,涉及税额38.16万元,涉及退税额37.79万元(详见附件1)。接收扬州发函份数最多的地区为江苏、浙江、上海,共接收22份核实函,占发函总数的91.67%(详见附件2)。截止3月31日,已收到复函24份,涉及税额38.16万元。其中:复函表明业务异常(包括已注销企业及非正常户)的有0份,占总收到复函数的0%。二、回函情况月份,全市共接收发函161份,涉及税额1835.43万元(详见附件3)。收函份数最多的前三位是江都、高邮和广陵,收函数量(94份)占全市的58.38%,涉及税额1023.37万元,占全市的55.76%。截止3月31日,已回函104份,涉及税额1142.21万元,其中:复函确认业务异常(包括已注销企业及非正常户)0份,占已回函的0%,涉及税额0万元,占已回函的0%。剔除未到期的回函和已办理延期的回函,2015年1季度全市准期回函率为100%(详见附件4)。三、下一步工作要求2015年1季度,全市准期回函率达到100%。能够取得这个成绩,与各地高度重视,采取专人扎口、及时催办、定期通报考核等措施认真落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函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地区仍存在在规定回函期限最后一天回函、多次回函,复函前后矛盾的问题。希望各地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以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1号)等规定中有关要求做好函调工作,充分发挥函调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的作用。&附件:1.扬州国税核实函发出及接收复函情况统计表&&&&&&&2.&月份按地区接收扬州发函情况统计表&&&&&&&3.&扬州国税核实函接收及复函情况统计表&&&&&&&4.&扬州国税核实函接收及复函份数考核表&&&&&&&5.&核实函多次复函情况统计表&&&&&&&&&&&&&&&&&&&&&&&&&&&&&&&&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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