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大病救助申请书条件

青岛民政三大救助政策出台 城镇医疗即时结算
早报讯 为了缓解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自负医疗费用过大和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压力,我市建立了全市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制度性保障。昨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盛梅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表示,我市现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和临时困难救助政策,困难居民可申请。
民政三大救助政策
盛梅介绍,我市先后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建立了全市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制度性保障。
通过在线交流发现,不少网友对这些政策不是很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救助,到哪里申请等。盛梅表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为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标准是按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的50%救助;1000元至5000元60%救助;5000元至1万元70%救助;1万元至2万元80%救助;2万元以上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政策的救助范围是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标准为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统筹范围外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临时困难救助的救助范围是青岛市城乡居民和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患大病、重病家庭,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方面,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城镇医疗救助一站结算
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中,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已实现 “一站式”即时结算,低保信息已与医保系统实行联网,在出院结算前批准确认的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结算时可以实现“一站式结算”,即时享受民政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救助,只需缴纳自负部分的费用,不需要重复申请。另外,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还需要由个人申请,经社区、街道、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救助,每年11月底前“特殊救助”资金才能发放给救助对象。(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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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作者:社会救助科
社会事务科
◆政策依据
& & 《关于转发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发[号)
◆办理条件
& & 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困难人员。
◆办理程序
& & &由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及医保或合疗报销单原件,门诊大病患者还须出具卫生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申请表个人所持原件及复印件等,街道民政办入户调查核实,填写《江宁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自批准之月的下月拔付医疗救助金。
◆办理时限
& &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救助标准
& & 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个人实际负担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边缘困难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个人实际负担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工作时间:
& & &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4:00~18:00(夏季工作时间根据上级要求再行调整)。
责任科室:江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地 & &址:江宁区民政局办公楼108室
联系电话:
低保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政策依据
& & 《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宁民福(2004)69号)
& & 《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补充规定》(宁民福〔号)
◆减免标准
& & 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精神疾病住院费用按每人每月850元标准收取。患者按个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缴纳;区(县)每月为每名患者承担300元,剩余部分由市民政局承担。患者缴纳的费用以及市、区(县)承担的费用为患者在院期间的精神疾病基本治疗费、伙食费、床位费,精神疾病以外的治疗费用由法定监护人自理。
◆减免对象
& & 在市属青龙山精神病院、祖堂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个月以上)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
◆办理程序
& & 由患者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到户口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申请,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后,填写《南京市低保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减免审批表》,并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青龙山精神病院、祖堂山精神病院或南京市脑科医院门诊确诊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南京市城市居民医保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复印件(均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审批。
&◆工作时间:
& & &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4:00~18:00(夏季工作时间根据上级要求再行调整)。
责任科室:江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地& & 址:江宁区民政局办公楼112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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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Unavailable
HTTP Error 503. The service is unavailable.民政局:大病救助咨询--寿县人民政府网
/ 互动信件
民政局领导您好:
我父亲是寿县小甸镇人,今年8月份被确诊为脊椎骨移位,压迫腿部神经,需要做手术复位,手术费用大概4万左右。家里办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准备在合肥第一人民医院做手术,现在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合肥市医院做手术可以报销吗?
第二:手术费超过4万,如何申请大病救助?程序怎么走?大病救助可以报销多大比例?
第三:在医院做手术是把4万块钱都支付,回家后申请大病救助,还是在医院只需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
回复时间: 09:55:22回复单位:寿县民政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医保报销问题,请您询问县医保中心(城镇居民或职工医保)或县新农合办公室(农村居民医保)。至于城乡医疗救助属于民政局业务,现根据目前的医疗救助政策,答复如下:
  一、 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二)城市低保中除“三无”人员以外的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规定大病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患大病病种以外病种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按年最高可救助6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2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3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15%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2000元。
  (四)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另外,需要提示一下,先进行医保等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诊断病例(出院记录)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没有参合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联系电话为:。
  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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