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基本农田建房可以变更一般农田吗?用于建房

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_百度知道转:基本农田vs一般农田
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该词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举行的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即“通过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基本农田”。之后,虽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农田的中心内容没有变化,即高产稳产田,强调了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异,反映的是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基本农田数量保护。a.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c.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未使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的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质量保护。a.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b.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c.凡是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或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①在体制上,国家成立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②在机制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同时,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③在法制上,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把耕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④在管理上,国家依法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下列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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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般农田能否建房?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手续/
因地方建设,政府将我们原来的农田规划并盖起了商品房,我家因一直在外做生意不在家,他们在没有联系我家,没有经过我家同意就私自建房并出售了,现在我该怎么办?早居委会调解未果,当地派出所干涉也没有起作用。
我家房前是基本农田,现在其户主要在上面建房,挡住我家光线,我该如何维权?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甲方农田上建厂,事后厂建好才跟甲说,因是相邻,甲方也不想为难乙方,就当借给他建;10年后,乙方想建房,找甲方买,甲方不卖,乙方就说甲方不拿钱,那地也没有```````(如果乙方到时真不管甲方意愿,直接建房下去,甲方该找谁维权)
本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基一块,能否建房,需要补办什么手续?
律师您好!我们老家有块农田,因镇政府在四周建了开发区,居民也建了房子,这块地因常年排污而无法耕地,故我们也在该地建了房。房屋建到一半,当地土地管理局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拆除了已建部分。请问是否属于非法拆迁?如何处理?谢谢!
我父亲在1986年与他哥哥商量共同修房子,两人各一半,由于当时他们都是国工作人员,兄嫂是农村户口,只能以她的名字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块地,作为建房宅基地,建房具体事宜由其兄负责,我父亲出钱,但当时兄弟俩情谊深,并没有写字据、立合同,留出资证据,我父亲退休后并没有回来老家居住,亦由其兄长管理他的那部分,现在兄长在2011年去世,他没留下任何遗嘱。其子在2012年没有通知我父亲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重新修建。当我们知道此事后询问他,他说房子是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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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集体地(集体承包良田)可以转让给私人开发房产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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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我家买一块田地,不知是农田保护区,准备建房子,后来政府下文件说不可以建,停止了几个月,10月1日风声过了,开始建房,打地梁和曲子,10月8号开始盖砖,政府说要停止建,家里停止建,10月11日一百来个人,把家人都拖住,用挖机把这一切都毁灭,请问一下这是正确的做法吗?为什么别人家可以建我们不可以,在同一个地方,别人家可以建我们不可以,是因为他家有当官的吗?这个我们能够起诉吗?能够给我们一个说法吗?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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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基本农田可以变更吗
回复时间: 08: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基本农田要变更土地用途须经国务院批准。
回复时间: 14: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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