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上房屋买卖土地权属归谁

最高院判例: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买卖无效,土地的所有权属性需批方可变_郑州刘德宇律师_新浪博客
最高院判例: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买卖无效,土地的所有权属性需批方可变
海天公司系由沙子口街道村民曲先宝及其妻王桂芝投资成立,注册地在沙子口街道。海天公司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沙子口居委会(以下简称沙子口社区)。房屋有:1、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土地登记申请书。4、集体土地使用证。
&日,海天公司与沙子口社区签订租地协议,由其租赁上述房屋占用土地2.49亩,租赁期限自日至日,租赁费每年2万元。
日,海天公司(甲方)与徐兆花(乙方)签订《买卖协议》,将坐落于沙子口南姜村的冷库、宿舍、招待所及所有附属设施卖给乙方徐兆花。沙子口社区在该协议下方以手写方式注明:沙子口社区居委会同意本协议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财产买卖协议,居委会于日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徐兆花履行,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徐兆花承担。
签约当日,徐兆花又将房屋以年租金30万租给曲先宝,租期三年,自日起至日止上述房屋一直由海天公司占有使用。
日,徐兆花以上述土地和房屋属其所有,一直被海天公司、曲先宝占用拒不交还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腾还占用的位于沙子口社区的土地、地上房屋,并支付使用费90万元。
最高院裁判理由
涉案房屋,均在沙子口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辖区内。位于沙子口社区的房屋原为沙子口村海港公司所有,房屋建设时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性质为沙子口村集体建设用地。2000年11月,因沙子口信用社对海港公司享有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将房屋变卖执行给沙子口信用社,沙子口信用社随即将房屋转卖给海天公司。南姜哥庄村的房屋由曲先宝出资建设,所用土地亦是农村集体用地。至月份,涉案两处房屋被当地政府拆除、土地因修路被征用前,涉案土地的集体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后代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占用或“以租代征”,侵害或变相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限于以下三种用途:开办乡镇企业,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均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即超出上述三类土地用途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否则,用地及建设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徐兆花是城镇居民,其与海天公司签订《买卖协议》,购买该房屋并欲以租赁土地的方式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故其与曲先宝、海天公司所签《买卖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拆房拆迁款是国家给予失地、失房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定向补偿款,海天公司、曲先宝在与徐兆花所签《买卖协议》中将拆迁权益处置给徐兆花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亦无效。徐兆花申诉称应保护其相关拆迁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买卖协议》无效,徐兆花可另行主张债权及相关损失。
閮戝窞鍒樺痉瀹囧緥甯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31,291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
> 信息公开目录
纳税服务科
服务对象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信息格式/语种
契税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契税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契税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契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在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权属证确定的产权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4、土地、房屋权属交换契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土地、房屋权属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均发生转移,并且都是权属的承受者,因此都是契税的纳税人。在确定计算征收税额时,按照交换价格的差额计算征收。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双方均免纳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按照前述规定征税。
5、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下列行为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一)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契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
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9、契税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价格。应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0、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11、集资建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但集资建房,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中有关“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12、法院判决文书中确定的产权人是否为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法院确权的,都是房地产进行多次抵押或者是进行多次交易的情况。法院生效的判决等同于法律,不用做产权登记,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标志,征收机关可据此对产权人征收契税。
13、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什么?
应税的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以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当前房屋权属主要形式有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等。房屋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租赁、借用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而像以房屋抵押等方式取得的担保物权,对房屋并非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14、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15、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6、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17、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18、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契税?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个人将房地产投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由自然人转移到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实体,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应征收契税。
19、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征收契税,主要考虑: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方式。第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转移,这一点与买卖具有共同的性质,因此规定视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
20、为什么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征收契税,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第二,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规定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
21、为什么对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无偿转移,应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或房屋赠与,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22、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由于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政府划拨土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征收契税。
23、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4、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25、对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26、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27、合作建房如何征收契税?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28、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9、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六)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八)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按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减征契税。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
30、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承受房屋契税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32、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契税有何优惠政策?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33、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否征收契税?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合同的生效日期,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4、对无效产权转移行为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3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3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7、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8、契税的减免申报有何规定?
凡依法应予减免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耕地占用税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4、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分为三类:
(一)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是指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占用我省4A级及其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耕地、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占用的耕地按一类地区税额标准征收。
(二)二类地区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是指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三类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
5、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6、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7、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人为造成耕地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
8、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9、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耕地占用税。
10、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12、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3、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
14、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5、什么是牧草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17、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8、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19、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20、耕地占用税的免征范围有哪些?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是指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
幼儿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1、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2、耕地占用税的减征范围有哪些?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是指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3、对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有那些税收优惠?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翻建住房或搬迁住房、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凡新建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4、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有哪些税收优惠?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5、对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对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26、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有何规定?
凡依法应予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