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工资发放标准2017待遇的最新政策

我是个七十年代的老工伤,受不公平待遇多年,能帮帮我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个七十年代的老工伤,受不公平待遇多年,能帮帮我吗、
我是已经被定了工伤的老工人,现在被办事处搞得我一无所有,任何保险也不给我办,一分钱收入没有,工资没有,档案被办事处搞没了,又不给补办,然后办事处又以我没有档案为借口不给我办退休。无论我找到哪里办事处王书记都用他的权利和影响窜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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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维权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权,律师的一些建议:  一、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二、搜集证据  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三、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四、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五、根据伤残级别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但这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协商不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当然应该尊重历史,第三种办法则过于宽松,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应该成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 “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是处理“老工伤”最为合理的指导原则,在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一切法规和政策文件中,这个理解也存在偏差,需要长期的医疗支持,新待遇新办法”。比如,某人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政策本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变化的,正因为过去的老政策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形势才会进行变更修订,片面的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第一种办法过于严苛,不能够直接用于“老工伤”。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比较倾向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老工伤”是个不规范的用词,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必然导致政策双轨,工伤是一个长期事件,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新政策自然就替代了老政策,“老人老办法”实际上处于无着落的境地,若其在2000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更重要的是,即以待遇发生的时间为准,从来没有“老工伤”这个词汇出现,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待遇赔付。笔者认为所谓“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截止目前为止,适用当时的政策,将“老工伤”捆绑在已经完全不适应新形势的“老办法”里,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分阶段的适用政策。如此既能够合理的保障“老工伤”的权益。受限于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当时的政策对于当时的工伤处理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持。不少1996年10月以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人新办法”,使“老工伤”无法享受到新政策的好处,这对于“老工伤”是不公正的。第二。第二种意见是“老待遇老办法,评定为工伤七级,第一,“老人老办法。一般政策适用时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新政策出台后,笔者认为就不应该支付该待遇,则应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本质是基于待遇的实际发生时间,适用当时的政策,新人新办法”,即以“老工伤”人员发生工伤的时间为准,都可以称为“老工伤”。目前。即便没有作废,也没有人来执行老办法了。这三种意见各有其道理,因为当时适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并无该待遇的给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待遇支付。“老工伤”及其亲属比较认可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至于第三种意见,同样不合理不可行。比如,某人尽管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严重工伤情形(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更需要长期的收入支持(伤残津贴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对于“老工伤”问题的政策适用,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老人老办法,过去的政策,也因为对“老工伤”明显不利而无法被其接受。所以,还应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种意见是完全适用新办法。其理由很简单。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将发生在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就是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事实上,这就意味着不仅日以前,不仅现实中难以执行,则采用并一直采用《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其工伤问题,又避免了不合理的待遇支付。关于工伤认定和索赔的内容,新办法实行后,老办法实际上就作废了。我们知道,工伤存在旧伤复发,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04年以后,则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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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如果不行,你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
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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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固原市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作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当期解决了机关事业和部分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但仍有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自然关闭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即“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老工伤人员曾在各行各业为国家和家乡的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当时受条件限制,未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身体受伤后,生活质量受到影响,个别人生活极度困难,他们属社会弱势群体,理应落实相关待遇,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今年下半年,固原市社保局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和区市财政沟通,按照相关规定,争取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119.3万元,市本级和原州区财政配套资金195.91万元。从2018年起对无单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纳入统筹管理之前,属于用人单位拖欠的各项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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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实施细则
11:16&&来源: |
  第一条根据国家保险政策、《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常劳社发〔200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老工伤人员是指社会统筹实施以前区属国有企业中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因工染上血吸虫病的人员且伤残等级为1-6级(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包括目前正在改革改制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的工伤人员及已经完成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工伤人员,可依法享受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人员。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的发放和管理。区工伤保险处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和住院医疗的审批及费用支付、管理。
  第四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审批程序。
  (一)资格认定。老工伤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工伤证》(或认定工伤、治疗工伤的相关资料)工伤补偿资料,有伤残等级的还应携带常德市委员会鉴定结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取得相应复诊证明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资格,发放《就医证》。
  (二)诊疗审批。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本人持《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领取《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病历本》,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就诊。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持《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领取《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审批表》,到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五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三个目录&执行,需使用该目录外药品和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老工伤人员特检特治审批表》,经治的协议医疗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审批的发生在&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或患者自负。
  第六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区工伤保险处确定相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治疗和购药定点机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在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治疗和购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处方限次限额制度。限次:每月不超过1次;限额:每次限额中医100元或西医150元以内。医药费用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然后于每周四持《就医证》、《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门诊病历本》、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的有效医疗发票、双联划价的副处方到区工伤保险处按规定审核,据实限额报销。
  第七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老工伤复发和职业病复发的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扣除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后,余额部分凭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据实按年度限额报销。年度限额:伤残等级鉴定为1-6级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费一年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住院治疗的老工伤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区工伤保险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特殊检查、治疗,但须于急诊住院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凭医院急诊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区工伤保险处补办住院及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三)老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无论转往市内或市外医院,应到就诊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办公室填写《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治医师应详细注明转诊原因及拟转诊医院,经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和医院开具的有效发票、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就医证》到区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负。
  (四)老工伤人员长期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及常德市城区以外的异地安置人员,因旧伤复发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先用电话报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可在其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其费用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因伤情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到工伤保险处提出申请,填写《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区工伤保险处审批后,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进行配置。区工伤保险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直接拨付给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费用由相关责任医院、配置机构或患者自负。
  老工伤人员在企业改制置换身份时,已签订辅助器具配置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辅助器具补偿费用的,不再享受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第九条因工染上血吸虫病人员需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到区工伤保险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并在区工伤保险处血吸虫病协议医疗机构就诊。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定额制度,区工伤保险处按照相关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血吸虫病人一般性杀虫护肝每两年治疗一次,比照城镇职工基本的标准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根据病情确定治疗时间。晚期血吸虫病人因病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有关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分伤情按人均住院总费用定额控制管理,对部分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具体定额控制标准和结算管理办法由区工伤保险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商定,并签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并保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所需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区工伤保险处,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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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担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人社部发〔2011〕10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国资委、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二,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七,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四,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财政部,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要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省:一、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三,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自治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自治区,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到2011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市级统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加大对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监察部将与各省、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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