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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新闻
三角公司诉“三角牌”商标侵权一审败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两家企业,一家是名为&三角&的电器企业,另一家是拥有&三角牌&注册商标的企业,因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双方展开了激烈的知识产权纷争。最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其中关键性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轻出集团)的&三角牌&商标拥有在先权利,驳回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三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注册商标被诉侵犯企业名称权
2012年2月,三角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轻出集团抢注&三角牌&注册商标,请求法院判定广州轻出集团停止使用与三角公司企业名称相同的涉案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该公司诉称,三角公司于日依法成立,自此取得该企业名称权,而广州轻出集团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是在日。三角公司据此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企图利用三角公司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推销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了三角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对三角公司产品销售存在巨大的威胁。
广州轻出集团辩称,虽然第1792324号&三角牌&文字商标的有效起始期为日,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为日。根据国务院制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申请日期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的文件之日,故广州轻出集团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为日,先于三角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日。广州轻出集团认为,其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曾因侵犯商标权被处罚
越秀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轻出集团是1967年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1亿元,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其前身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是注册号码为第53237号&三角牌+圆圈内三角图形+TRIANGLE字母排列&组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就是&三角牌&的中文标识,经过消费者多年及长期的使用,&三角牌&电饭锅获得良好的质量口碑,且连续多年获得省市著名商标称号。
日,广州轻出集团为适应中国市场上广大消费者对中文商标标识的习惯称谓,在第53237号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三角牌&中文商标,即为本案涉案商标。因发现三角公司生产的电饭煲、电压力煲、电磁炉上标注有&广州三角&和&广州三角电器&的标识,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三角公司未经&三角牌&商标持有人广州轻出集团的许可擅自在其所生产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压力煲及其外包装上标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等字样,与广州轻出集团&三角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广州轻出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三角公司作出没收、销毁了一批标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的产品以及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角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番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轻出集团不构成侵权
2011年12月,三角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三角公司又以广州轻出集团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及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讼至越秀区法院(即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该案诉讼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裁判依据,遂于2012年3月裁定中止该案诉讼。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轻出集团使用&三角牌&最早源于1966年12月,且在日就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涉案注册商标,其获得&三角牌&商标的在先权利远早于三角公司企业名称权。三角公司没有为其企业名称及产品具有市场知名度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广州轻出集团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很早就获得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比三角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具有更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知度,不可能借助三角公司的企业名称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以及商品知名度。
国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轻出集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驳回三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角电饭煲畅销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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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3078516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峰,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振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出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三角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轻出集团一审诉称:广州轻出集团为“三角”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53237号的“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于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等。该商标先后在1993年、1998年、2003年、2006年、2009年被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工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在1992年、2005年、2008年、2010年被三年一次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号为1792324号的“三角”文字商标于2002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电饭锅等。2009年,广州轻出集团发现三角公司生产和销售有“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文字标识的电饭锅、电压力锅、电磁炉产品,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以下简称番禺工商局)投诉。该局于日作出穗工商番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角公司侵犯广州轻出集团“三角”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收、销毁标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电饭煲5369个、电压力煲863个、电磁炉1280个,罚款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广州轻出集团“三角”商标在1966年注册,历经数十年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三角公司将“三角”文字登记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在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广告宣传上突出使用“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文字,其实际目的在于借助广州轻出集团“三角”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销售自己产品,拓展市场,进行同业竞争。三角公司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种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严重侵犯广州轻出集团“三角”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因此,根据《》、《》、《》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角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标识的产品;2.停止在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文字标识;3.在报纸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4.停止使用含有“三角”字号的企业名称;5.赔偿广州轻出集团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50万元。
  三角公司一审辩称:(一)三角公司并无生产、销售及在广告宣传和商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标识行为。自番禺工商局日对三角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并封存标注有“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的电饭煲、电压力煲、电磁炉后,三角公司并无其他侵权行为,故广州轻出集团的第1、第2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三角公司于日依法经番禺工商局核准成立,三角公司享有含有“三角”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权,依法不受侵犯,故广州轻出集团的第4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三)广州轻出集团自2009年发现三角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至今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驳回广州轻出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轻出集团是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LE及图”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注册时间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等;该商标先后在1993年、1998年、2003年、2006年、2009年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电饭煲类商品)。在1992年、2005年、2008年、2010年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电饭煲类商品)。
  广州轻出集团还于日注册第1792324号“三角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电饭锅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从日至日止。
  根据广州轻出集团投诉,番禺工商局于日对三角公司住所地进行检查后,认为三角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广州轻出集团“三角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遂予以立案调查并现场封存标注有“广州三角”、“广州三角电器”标识的电饭煲5369个、电压力煲863个、电磁炉1280个。上述封存货品经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值元。该局另查明三角公司自日至日期间,未经“三角牌”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所生产的电饭煲、电压力煲、电磁炉及其外包装上使用“GZSJDQ广州三角”、“GZSJDQ广州三角电器”等字样。至被查处之日,经广州市粤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三角公司已销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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