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4销售提成 月 季度 年经适房是否10月申请

上海第六批经适房四季度可申请 分布外环外 价格将上涨_新浪上海_新浪网
  东方网记者蒋泽10月12日报道:东方网记者今天从市住建委获悉,上海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四季度开展。据了解,这些房源主要分布在外环外地段,考虑到土地成本上升等因素,这批房源价格还会比2014年批次高。
  据了解,第六批次的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第六批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据市住建委介绍,本批次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和佘山北、嘉定黄渡、浦东惠南民乐、宝山顾村拓展和闵行马桥等基地,并视具体情况作必要调整和补充。此外,部分远郊区也将自筹解决一批房源。
  今年四季度开始,全市将分三个轮次开展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第一轮次于10月中旬启动申请受理,包括虹口、杨浦、长宁、松江、青浦和崇明6个区;第二轮次于10月下旬启动,包括徐汇、静安、宝山、闵行、奉贤和金山6个区;第三轮次于11月上中旬启动,包括黄浦、普陀、浦东和嘉定4个区,12月底各区申请受理工作结束。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房源价格预计在2017年三季度确定,考虑到土地成本上升、市场价格上升等因素,第六批次房源价格较2014年批次会有一定幅度上涨。
  住建委表示,2017年底,各区的摇号、选房供应工作会陆续启动。
  据了解,自2010年在徐汇、闵行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市面上已经集中开展了五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据统计,预计到第五批次结束,历年累计签约的家庭将达9万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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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推出第六批经适房 预计2017年底启动摇号
图为长宁区启动第六批经适房申请咨询。东方网记者刘歆10月17日报道:上海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四季度开展。今起至10月28日,长宁区共10个街镇启动申请受理的咨询,11月1日至12月16日进行受理。据了解,第六批次的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市民最关心的对口经适房的房价、房源等信息尚未出台,最快要等到2017年年底启动摇号全市统筹后才能揭晓。   东方网记者在江苏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咨询点了解到,咨询首日安排3个居委会的居民前来咨询,一上午接待66户居民,预计全天超过百户,市民咨询意愿强烈。家住江苏路街道的市民吴先生和张阿姨夫妇今天带上了相关资料前来咨询。 图为受理咨询首日,江苏路街道咨询点迎来市民集中咨询。  老夫妇俩在建筑面积29.6平米的一室户老公房里住了20多年,家庭财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2011年他们参加过第一批次经适房的申请,当时由于家庭经济情况比较拮据,连十万元的首付都拿不出,无奈放弃选房。这几年,随着女儿工作步入正轨,老两口退休后收入也比较稳定,他们重启了申请经适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念头。   吴老伯表示,这次他预备了近30万的首付,准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一套60平米左右的两房。和很多咨询市民一样,他们夫妇俩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经适房的房价和房源。那么,这次吴老伯夫妇是否有望圆梦呢?   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主任邱晓蓉表示,市民咨询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申请准入条件、个人财产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房价是否能承受等方面。预计今年长宁区申请经适房的人数可能会比上一批次增加40%。房价方面,根据今年3月第五批次经适房选房结果来看,房价平均在每平米余元,本批次预计房价可能有一定幅度增长。上一批次1800多户登录居民中,选房率达到99%。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全市本批次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和佘山北、嘉定黄渡、浦东惠南民乐、宝山顾村拓展和闵行马桥等基地,并视具体情况作必要调整和补充。房源价格预计在2017年三季度确定,考虑到土地成本上升、市场价格上升等因素,第六批次房源价格较2014年批次会有一定幅度上涨。 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是申请资格,房价和房源等情况。  住建委表示,2017年底,各区的摇号、选房供应工作会陆续启动。   据悉,今年四季度开始,全市将分三个轮次开展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第一轮次于10月中旬启动申请受理,包括虹口、杨浦、长宁、松江、青浦和崇明6个区;第二轮次于10月下旬启动,包括徐汇、静安、宝山、闵行、奉贤和金山6个区;第三轮次于11月上中旬启动,包括黄浦、普陀、浦东和嘉定4个区,12月底各区申请受理工作结束。 》》特别推荐:头条:薪资:曝光: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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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商品房、公租房、经适房,差别这么大,买房之前一定要知道!
原来商品房、公租房、经适房,差别这么大,买房之前一定要知道!
来源:南昌吉屋网 &&发布时间:
如今房子对人们来说是人生中严峻的大事之一因为有了房子就仿佛拥有了全世界...等我们凑足了买房钱又会遇到一个严峻的问题买什么属性的房子很多人都觉得房子不就是用来住人么怎么还分种类这里面门道可多了房屋属性分类对房屋比较关心的小伙伴可能都听过商品房、公租房等等在南昌我们住的房子主要分为这几类:各种房屋属性的区别我们说说要买房子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当然他们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按照法律法规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包括二手房这是我们买房子的优选属性保障性住房这个房屋属性就比较容易了解了保障性住房就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价格或租金的住房这样的房子虽然便宜但可不是什么人都能购买的!各种房屋的买(租)条件想必小伙伴们对房屋的属性都已经清楚了但是在南昌买房是有条件的(购买)租住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商品房今年年初南昌房屋限购着实让房地产火了一把想要买房子的小伙伴可要看好下面的规则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申请廉租房要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有本市城镇户籍。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南昌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申请前二年内无私房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本来是政府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在16年9月的时候南昌的经济适用房都已经分配完毕公租房相较于廉租房,公租房就没有户籍的限制了!并且它也不设收入线和财产线哦!!但是申请公租房你还是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工作满一年,毕业不满5年;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已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好啦各种类型房子之间的差别弄清楚了接下来就是要为这美好的希望奋斗了!咳~咳~就算知道差别,我也买不起……这里新鲜资讯另类新解,这里潮流八卦充分满足你猎奇的小心灵,这里福利多多让你拿到手软,生活在南昌,就该关注“南昌一天”猜你想看新都在下面,点击即可浏览&& & &&&南昌吉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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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今年经济适用房开始申请啦 你家符合条件吗?
张家港今年经济适用房开始申请啦 你家符合条件吗?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根据《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张政发规[2014]10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理时间日——8月31日工作时间二、受理地点张家港市房产管理核心售房大厅(港城大道196号)三、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指杨舍镇,下同)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三)收入标准:一人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791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632800元以下;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1130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904000元以下。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一)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未满5年的;(三)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六)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七)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八)申请人离异不满2年的。四、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到房产管理核心领取并如实填写《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审批表》也可从张家港市房产信息上下载(址:www.zjgfc.gov.cn);(二)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情况说明;(三)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核心提交《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及核查结果公示;(四)市房产管理核心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及会审;(五)会审合格的申请通过公众媒体向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申请资格;(六)对初审、会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公示后异议成立的购房申请,由市房产管理核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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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建的研究机构.努力建设成为高端智库,高端人才培养基地,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高端国情调研基地.
普陀等待中
黄浦等待中
好帖 统计辛苦!
请教下各位大侠,本人在长宁区想申请今年的6p,股票账户审核的起止日期是怎么算的?
我个人理解应该是-,这一年的
普陀区看样子要明年了
附2014年上海市各个区县经适房申请汇总表
关于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75号各区县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第五条(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下列内容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及其他补助费;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七)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  (八)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  (九)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十)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  (十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十二)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十三)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财产的具体内容)  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含牌照);  (三)房屋,包括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本市以外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  (四)债权;  (五)商业保险;  (六)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获得的征收货币补偿款或者离婚住房安置补贴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折算住房面积并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后,不计入财产核对范围。  第七条(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间,按照核对委托书明确的核对期间确定。  可支配收入的所属月份,按照下列顺序认定: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反馈信息显示的月份;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五)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六)其他可支配收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财产的认定)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委托书明确的核对期日确定。  下列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权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二)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含牌照)的价值,按照委托指定的车辆价格认证机构鉴证后认定。  (三)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承租人认定。房屋的价值,按照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认定。  (四)规定申报期间内出售、赠与、支取的较大价值的财产,需提供合理说明以及资金流转凭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后,据实认定;  (五)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形式)  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可支配收入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等;  (二)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十条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程序)  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保障机构将核对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材料,下同)移交核对机构,委托书上应当填写委托编号、委托核对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核对期间以及财产截止时点等基本内容;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查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书和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开出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住房保障机构并附需要申请家庭补正材料的清单。  第十一条(重新委托核对的规定)  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规定需要重新委托核对的,应当在申请家庭审核登录公告前,将委托书和重新委托核对的申请材料移交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对需要重新委托核对的委托程序,按照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核对金额的确定和核对报告)  核对金额根据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总额和财产总额除以委托核对的家庭成员数,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的金额确定。  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三条(核对工作中止的情形)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核对,并在作出中止核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机构,并附申请家庭需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清单: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或者房屋未申报的;  (三)拥有经营实体或其股份未申报的;  (四)拥有理财产品未申报的;  (五)拥有商业保险未申报的;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的;  (七)有转移财产嫌疑的;  (八)需要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中止核对的处理)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对机构发出的核对工作中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对工作。其中,申请家庭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应附上相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签字确认退出申请的,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对工作。  (三)申请家庭需要延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的,经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核对机构延期开展核对工作。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住房保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处理意见的,核对机构应当恢复核对工作,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复核)  申请家庭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住房保障机构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对异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机构发出的复核委托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核对期限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估价和鉴证、中止核对或者延期核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对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对隐瞒虚报经济状况的,经查实后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管理范围,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静安区开始的话,伙伴们打个招呼好吧?感谢中。
徐汇区等待中
这个必须顶啊,有没有新静安6P的群,加一个
浦东新区等待中
请问6p经适房大概多少钱一平啊
宝山等待中
徐汇急切地等待中
申请时间出来了,接下来就看政府给的房源和价格了.....
看到要在申请地满2年,心拔凉拔凉的
闵行区应该在月底也会出来吧
这次应该快一点
宝山的呢,等待中!!!
上海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拟于四季度开展【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住建委获悉,本市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四季度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继续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第六批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为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近年来加大了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其中,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方面,自2010年在徐汇、闵行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市面上已经集中开展了五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据统计,预计到第五批次结束,历年累计签约的家庭将达9万余户。  据市住建委介绍,此次第六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经过各区需求情况摸底,市住房保障机构为保障供应,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落实房源,本批次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和佘山北、嘉定黄渡、浦东惠南民乐、宝山顾村拓展和闵行马桥等基地,并视具体情况作必要调整和补充。此外,部分远郊区也将自筹解决一批房源。  据了解,按照“沪九条”相关工作要求,在总结前批次工作的基础上,将于今年四季度分三个轮次在全市推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陆续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第一轮次于10月中旬启动申请受理,包括虹口、杨浦、长宁、松江、青浦和崇明6个区;第二轮次于10月下旬启动,包括徐汇、静安、宝山、闵行、奉贤和金山6个区;第三轮次于11月上中旬启动,包括黄浦、普陀、浦东和嘉定4个区,12月底各区申请受理工作结束。  市住建委表示,在受理结束后,将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统筹房源建设情况,力争明年三季度确定房源价格。房源定价工作将按照新颁布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号)规定,并考虑土地成本上升、近期市场价格上升等因素,更加合理地确定第六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预计本批次供应房源价格较2014年批次将有一定幅度上涨。计划明年年底陆续启动使用市统筹房源各区的摇号、选房供应工作,郊区根据受理户数和自筹房源情况可先行启动轮候供应工作。(新民晚报记者 杨玉红)
浦东新区是要到11月的节奏嘛 等死了
闸北区 今年还有申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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