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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各地统一49吨,多省加大治超力度,赶紧转给卡友们!
随着今年2月份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以及921治超新规后有部分省市货车限重依然还是55吨。
现在新疆、宁夏、贵州等地都已经开始统一治超新规,并且在江苏、浙江、湖北、山东等地又陆续出台最新的治超条例,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贵州:2月22日正式实行新标准
日起,贵阳公路管理局将依照新标准,在贵阳市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货、劝返,并联合交警进行处罚。
宁夏:2月24日起禁止49吨车辆上高速 一超四罚
2月24日起宁夏高速公路禁止49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即日起,交警和路政部门提醒广大运输企业、货运业主合理装载,合法运输,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秩序,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非法驶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路政、交警部门将依法按照“一超四罚”规定实施扣分、罚款和信用惩戒等处罚。
新疆:3月1日起实施49吨 货主最高罚款3万
3月1日起凡是进入新疆货车开始统一使用限重49吨,原来的55吨标准处理软件不再使用。
而且新疆货车统一限重49吨后,车辆一经确认违法,货主同样也会受到处罚,最高可以处3万元罚金。同时还强调了对于非法改装的处罚决定,私自加宽、高货箱超过50厘米就会被处罚5000元,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以处2万元。
山东:2月22日起落实一超四罚
2月22日起,山东将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路面交通违法、机动车四非、变型拖拉机、货车超限超载四项整治专项行动,对机动车从生产单报废全过程监督,全面收缴变型拖拉机牌证,对超限超载货车严格执行卸载、记分、降级,落实一超四罚。
本次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相关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闯禁区、违法停车、违法掉头、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浙江:针对集装箱计重收费
3月1日起针对集装箱超限情况制定最新的计重通行费情况,并且对集装箱车辆建立信用档案。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车辆超限30%以内(含30%),原政策通行费支出185元,按照新政策需要485元,增加了300元(哪怕只超1吨也要多交300元通行路);
对于超限30%—50%(含50%)的车辆,原政策通行费支出185元,按照新政策需要485元,增加了545元。
湖北:严查货车非法改装
3月1日起湖北省将集中公安交警、运管、城管、工商等部门在全省部署开展以严厉打击机从事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的汽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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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六轴单驱,双驱货车统一限重49吨!到底是真是假?_百度知道
六轴单驱,双驱货车统一限重49吨!到底是真是假?
现在全国各地对六轴货车的限重并没有完全统一为49吨。中央文件规定六轴货车限重49吨:日交通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规定六轴及以上车辆统一限重49吨。不过不少地方六轴单驱和双驱限重不统一虽然中央规定六轴及以上车辆统一限重49吨,但是现在六轴单驱和双驱的限重并不统一。一种情况是六轴无论是单驱和双驱统一49吨,比如:内蒙古已经不分单驱和双驱了,全部统一49吨。一种情况是六轴单驱限重46吨,双驱限重49吨,比如山西、陕西。陕西规定行驶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为单驱动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六轴单驱限重46吨,车主生存面临困境:单驱和双驱自重差不多,两个能拉的货重也差不多,但是六轴单驱却比双驱价格便宜,所以许多车主更愿意购买单驱货车而不是六轴双驱货车,以至于现在市面上六轴单驱要多于双驱货车。如今新政规定六轴货车限重49吨,六轴车从55吨一下降到49吨,单次赚得少了,如果让六轴单驱仅仅拉46吨车主肯定要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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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五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此次会议,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统一,公安部与交通部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将执行统一标准。两部门将严格按照新修订的GB《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进行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同时,五部委将对车辆运输车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工作整治工作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第二阶段2018年起全面禁止不合格车辆运输车通行。自此,“飞机板”轿运车将退出历史舞台。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八)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 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二)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十六)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七)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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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重49吨尘埃落定 或将为行业带来怎样的改变?
  总限重值49吨还是55吨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49吨总重将是以后发展的主要趋势,广大兄弟对49吨这个概念扔持不支持的态度,但从长远角度看49吨限重是必经之路,从司机的运营成本和安全角度上看,它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9吨总重将是以后发展的主要趋势
  增加运营成本 全国统一执法
  首先从运营角度考虑,如果限重统一到49吨,运费单价不变的话很多司机都会赔本,这样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会刺激市场的运费单价增长,再者整车质量减轻,油耗也降低减少了很大开销,相比之前拉55吨,不一定少赚。
  车辆的保养、维修也是开销的一大部分,车重量降低对轮胎、变速箱、传动系统的磨损都会减轻,这一定程度降低了维护成本。
  普大喜奔的就是全国统一执法,这就避免了执法漏洞,不同地方的交警不会再因为执法标准不统一而罚钱,司机再也不会因此而恼火。
载重小相对可以增大车辆的安全系数
  增强车辆安全系数 降低事故几率
  载重小相对可以增大车辆的安全系数,在主动操控性上,相比重车,轻车的操控灵敏性会更加高,对紧急状况能做出更加灵敏的反映,从而能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
  在制动性能上看,车辆重量减轻能减少刹车制动距离,还能减少爆胎事故的发生,对安全性能有很大的提高;
  另外对于拉粉粒物料车辆的重心也会降低,使整车的稳定性更加好,从而增加安全性。
公路路面破坏,卡车是其元凶之一
  降低对路桥的破坏 减少国家开支
  公路路面破坏,卡车是其元凶之一,这种破损路面车辆在上面行驶会十分颠簸,在安全性上存在很大隐患,另外国家需要投资很多资金来修补,因此降低车重能很大程度的提高安全性,增加公路寿命,减轻国家开支。
近年来断桥事故频发,超重卡车也是断桥不可缺少的原因
  近年来断桥事故频发,除去豆腐渣工程外,超重卡车也是断桥不可缺少的原因,车重的减轻从很大一方面来讲可以避免断桥事故的发生。
  促进行业产品升级 催生更多新技术
  国家政策往往是厂家发展的风向标,车辆总重的限制,意味着对气囊桥产品载重的放宽,气囊桥产品具有很好的舒适性并且可以大降低货损率,想必大家也对有很大的期待。
车辆总重的限制,意味着对气囊桥产品载重的放宽
  另外,总重的限定,为了增加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吸引用户购买,车辆的研发方向会尽可能的减轻车身重量,把重量分配到货物上,首先,更科学合理的轻量化会逐渐出现;其次为了增加车厢体积,车身高度会进一步降低,小轮胎会替代大轮胎。
在政策的引导下,厂家会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研发标载产品
  在政策的引导下,厂家会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研发标载产品,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卡车技术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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