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抵扣宣传费的扣除是怎样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时间: 20:26&10:30&&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 】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经颁布,将于日开始实施。两税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将享受更多的优惠,如降低税率、扩大扣除等。现笔者分析一下广告费和宣传费受新税法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据实扣除。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现行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以下文件是专门涉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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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找法网-中国律师门户,中国大型的在线法律咨询中心,Copyright&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扩大市场效应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企业有必要对广告宣传策划进行,以节约税收成本。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收益;企业价值  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巩固已有的市场,开拓新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广告宣传策划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既达到了宣传产品的效果,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凯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采取在各个专卖店挂横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广告牌的方式宣传新产品,先委托光华公司制作横幅、广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悬挂横幅、安装广告牌。这种方案大致需要费用90万元;方案二是委托S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需要费用98万元。如果单纯从费用上比较,公司自身操作比广告公司操作要节约8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身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而通过广告公司操作则可以作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两项费用在税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相对低,纳税申报时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凯悦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 000 万元,则销售收入的2%为200万元;销售收入的5&就是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通过广告公司操作,花费的广告费9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而企业自身操作花费的费用即业务宣传费90万元中按规定只能扣除50万元,还有40万元不能扣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可见,通过广告公司操作比自身操作要节约所得税10万元,为公司增加2万元利润,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广告公司策划、设计的方案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从而使公司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纳税筹划是有时效性的。日我国开始实施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5%在税前扣除,如果仍然按案例一的事项计算,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 500 万元。广告公司策划的广告费支出98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作为营业费用可抵税24.5万元;而企业自身策划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直接费用支出90万元也可在税前全部扣除,比广告公司策划节约费用8万元,可抵税22.5万元。   综上分析,从抵税效果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减少纳税2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企业自身策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万元。   可见,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在不影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策划、设计进行产品宣传应是凯悦公司的最佳选择。   案例二: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向电视台提供各种款式的服装,由电视台主持人着装以宣传企业的产品。2007年提供各种款式的女装1 000套,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从增值税角度讲,公司此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 000元。从所得税来讲,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凯悦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10 000万元,税前扣除额为50万元,则减少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实际上,企业应该将此项业务分别按视同对外销售和用于业务宣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一方面应该,另一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业务宣传费。   因此,凯悦公司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笔业务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与赞助行为相比,可以为公司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但是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属于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属于捐赠,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属非公益性捐赠,此类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属于赞助,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扩大产品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为业务宣传费。但是企业对于此类业务的筹划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实施。   按照日实施的新税法规定,凯悦公司上述业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500万元,那么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的117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29.25万元。   当然,无论界定为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都必须按视同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另外,此项业务如何进行界定,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凯悦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处理,获得了财务收益,但必须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如果被界定为捐赠或赞助,则收不到预期效果,也无法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高允斌.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财务与会计,2008,(2).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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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年报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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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ug黄蜂老五 于
16:35 编辑
2014版年报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分析
——根据胡余山、彭怀文老师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二、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该老版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表说明已被最新的2014版年报表废止。
&&因为有的税收口径表述不是直接写在文件的条款,而是出现在相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所以还是把老的填表说明拿出来说一说,理清脉络。
&&这里就可以看出:销售(营业)收入=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
&&3、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里增加了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投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企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4.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 &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 & 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4.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 第1行“一、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 & 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 & 第3行“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金额。&&
& & 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 & 新文件中没有发现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口径说明,也没发现需要什么改变。
& & 不知道本次年报表是否会把视同销售扩大至整个收入类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调整+投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企业)?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由于41张表格的不同设计人员用语习惯不同,所以这里出现了”销售(营业收入)“,按规范说法应该是”销售(营业)收入“,这是应该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并非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税法口径的销售(营业)收入
普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调整金额股权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调整金额+投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
房地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调整金额+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
至于其他组合各位自己弄吧。
详见热帖: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威望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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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本帖最后由 gnoy 于
17:23 编辑
有专家说管你会计怎么核算披马甲,有些其他业务收入就不能算基数
赵国庆老师已经分析得比较清楚了。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投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只是针对特殊企业,且只是明确了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因此公式如此表述,似乎不够严谨,个人意见供参考。
胡老师说的对。我说的太简略了,修改下&
赵国庆老师已经分析得比较清楚了。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
胡版主说的正确。
楼主,您的分析过程有误,所以您的结论也是有问题的。
以下的等式是您自己的推断或设想的吧,我好像没有在填表说明中看到类似的公式,也没有在其他规范性文件看到过。
税法口径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投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利润表: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现在会计核算执行的制度或准则的不同,上面的公式不具有恒等关系,所以会导致您的结论错误。
个人意见,再考虑一下吧。
彭老师说的对。我再去找找依据文件,尽量把这个销售(营业)收入描述准确,以免误导别人。&
建议老五可以分开表述,或加注释。
已经按两位老师的意见修改了帖子,看起来条理比原来清楚些。文字功底、表达能力感觉还欠缺。&
论坛是一个讨论的地方,不是国税局制订条文,大家理解就可以了,不要过份计较字眼。何况国税局还经常打补丁呢?
对于房地产企业,计提三费有基数,还要加上预售收入,减去前期预售收入当期已转会计收入部分。
谢谢,受益匪浅。
谢谢谢谢谢谢
一般企业(非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如股息,股票差价)不可作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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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广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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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宣费就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合并在一起的。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一般来说,只要和企业宣传有关的费用,如果不符合广告费的标准,企业都可以放入业务宣传费中。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因此,在税法上区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最主是的意义是对于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宣传费用有时不一定需要发票(例如业务宣传赠送礼品就不需要取得发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二、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税法规定 对于上述税法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对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税前扣除执行应注意以下几点:<font color="#.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font color="#.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font color="#.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font color="#.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font color="#.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三)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应分类确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四)费用发生年度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三、实务案例及所得税申报填报【案例】A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140万元,同时,当年举办业宣传活动,赠送给不特定客户市价10万元的自产礼品,已知该批礼品成本为8万元。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礼品增值税税率为17%,广宣费税前扣除比例为15%。该公司2015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结转未扣除额3万元。A公司2016年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广告行费用140万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用140   
贷:银行存款
140(二)赠送给客户市价10万元的自产礼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法上按实际发生额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计算,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0)×15%=151.5万元因此,A公司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1.5万元。A公司2016年度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申报填报: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写如下:第一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见:表-2) 第二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3) 第三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4)
栀子花开/月亮&于&Tue May 16 11:31:43 CST 201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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