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居住证到期换证商业居住两用房能办理入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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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郑州市有房但是户口是外地的今年我小孩入小学需要哪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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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郑州市有房但是户口是外地的今年我小孩入小学需要哪几证
河南 郑州 发表时间: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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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直接咨询学校和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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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郑州买房能上户口吗?能上几个户口?(商品房商住两用72平米)请知道的指导下。最好又郑州文件发来看?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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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般家用煲汤的那种小砂罐!
有哪些装修公司,装修价格怎么样啊!
这是不分面积大小的,30平的房子和300平的房子一样都可以迁户口,只要是家庭为单位,人数自己决定!
可以上户口的商量没限制,专做郑州市内购房合同按揭房贷款、车质押贷款,无担保手续简便,三小时内放款,放款前不收任何费用,联系方式是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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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不能入户口吗
问题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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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产权住宅才能入户口。
只有商品房可以办理户口迁入.那些车库.写字楼,商铺.厂房,性质虽然是属于商业性质.但是买来就是不带户口的。根本也就无法迁进去。所谓的房改房,回迁房,平价房等那些再次通过买卖后也就转化为商品房性质了,那才能迁过去。这是国家的政策。无法改变的
还是看你需求吧。比如说以后有了孩子不能在这上学之类的。要返还以前户口的地方上学。不然要多跑加钱。就是这样了。现在很多人买房子迁户口。就是为了孩子上学。且如果房子便宜。又住的舒服。且又不在乎这个户口问题。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按照现行的户口管理政策,公寓分公寓式酒店和公寓式办公两类,均属商业经营性场所,不属于成套商品住宅房,均不得办理业主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是的,这是有商业性质的房子,不是纯居住的,所以不能入户口。
每个问题最多只能赞同5次,请不要频繁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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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谷昔伟 吴晓玲
  【案情】
  日上午九点,被告人王凯来到如东县欧贸广场18-339号商铺,见屋内仅有秦某一人,便拿半截水泥块进去,将秦某手上的黄金戒指抢走。秦某所在商铺地处商业广场,与其他商家店铺相连成排,一层为客厅、厨房,楼上为卧室。白天,秦某儿子在此摆摊经营、存放货物,晚上由秦某亲戚居住。秦某亲戚案发时不在屋内。
  【分歧】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入户抢劫,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商铺内有厨房、卫生间及床铺等,生活设施完备,为他人日常居住生活之场所,符合刑法“户”的定义,被告人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案发时为上午九点多,实际居住人已不在该房屋,转由秦某及其儿子摆摊经营,具有公开性。且被告人看到店面门口贴有“维修”字样后作案,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入户抢劫之“户”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户”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一般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且有人实际居住;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对于一般居民住房认定为“户”相对比较容易,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商铺、店面是否属于抢劫犯罪中的“户”,需审查案发时其是否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及是否具有开放性。
  2、商住两用性质的商铺认定为刑法中“户”的时空因素
  对于商住两用商铺,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户”,既要审查房屋是否具备生活功能,也应审查案发的时间、空间因素,根据行为人实施抢劫时房屋所处状态确定。在时空方面,如在白天且房屋处于公开状态,并非生活使用,则不应认定为“户”;当夜间处于关门歇业、人员休息状态,为生活所用且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则应认定为“户”。
  3、本案商铺不具备刑法中“户”的特征
  本案抢劫行为发生于商贸区商住两用铺面,周围是其他商户连排的商铺,但该房屋白天仅用于被害人秦某儿子摆摊经营、取放货物,晚间才供他人居住。本案案发时为上午九点多,实际居住人已离开该房屋,商铺亦正常营业,具有公开性。被告人王某在看到门口贴有“维修”字样后进入商铺作案,主观上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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