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矿能不能征收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金砖四国”资源税的比较与借鉴_图文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金砖四国”资源税的比较与借鉴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1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答疑周刊 ---- 第八期
&当前位置:第 08 期  
历年答疑周刊
--- 目录 ---
答疑周刊说明
1.【问题】请问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缴纳资源税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的时候,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某地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要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铁矿石的资源税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只考虑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是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以上所称的“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3.【问题】什么是“资源管理证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4.【问题】矿泉水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不分地区、不分用途一律按规定的资源税税额征收资源税。
5.【问题】教材中说“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销售数量小于加工数量按哪个缴纳资源税呢?
  【解答】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纳税人当期销售数量小于加工数量的情况,为体现税法的合理性,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各地在执行时,一般是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6.【问题】教材中指出“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那么这个政策的征收环节是什么?其独立矿山又是指的什么?
【解答】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⑴ 对开采后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
  ⑵ 对自采自用铁矿原矿的纳税人,在其移送使用环节征收资源税。
  ⑶ 对开采铁矿石原矿后加工销售铁精粉的纳税人,其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环节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缴纳资源税的,应就其销售的铁精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后,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有固定开采场所,能独立核算并最终承担盈亏,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经营成本,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法人单位。凡具备上述条件,无论是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矿山开采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矿山开采企业都可按独立矿山对待。
7.【问题】对资源税的代扣代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⑴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⑵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⑶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收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4.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收购地。
8.【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何关系?
  【解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等。
  从上述可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列支标准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9.【问题】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依《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10.【问题】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将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纳税人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且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另行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1.【问题】教材中指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除率后的价格。”这里的旧房如何界定?
  【解答】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不是旧房,转让时按新房纳税。
12.【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发生的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解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其转让的旧房进行评估,纳税人所支付的有关评估费用,允许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13.【问题】土地及其附着物被政府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要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14.【问题】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由税务机关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5.【问题】对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确定能否扣除。具体来说:
⑴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⑵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水资源税已开征2018年1月申报首期税款_网易新闻
水资源税已开征2018年1月申报首期税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水资源税已开征2018年1月申报首期税款)
  本报讯(记者 郑娜)1月9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水资源税已于日开征,2018年 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截至目前,我省已初步摸底调查到有3454户企业为水资源税涉税企业,目前已有部分企业申报税款618.93万元。  为什么要在山西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方面,山西省地处内陆,境内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气候,水资源十分贫乏,人均水占有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属于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区域;另一方面,山西省属于资源型省份,矿山多,采矿疏干排水情况复杂,对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破坏非常严重,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山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魏志华表示,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意义重大,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用水主体节水的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提高全民节水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017年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决定在包括山西省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是继日河北省率先开展试点后的首次扩围。  按照国家授权,根据山西实际,本着“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原则,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介绍道,《办法》中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纳税地点等基本内容,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授权,在《办法》中对地方确定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是继续缓征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后,为避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经财政部同意,我省按“税费平移”原则,在试点期间继续缓征。  二是对所有采矿企业征收疏干排水水资源税并明确核定排水量方法。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国家规定按照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所有矿山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征收。我省《办法》中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并根据国家授权,明确了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时,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这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调节的立法宗旨,也没有增加纳税人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平移”原则。  三是区分行业制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城镇公共供水以供水企业为纳税人,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0.7元/立方米。  四是从低确定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我省《办法》将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居中,符合我省实际。
  五是从高确定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税额。我省《办法》分行业确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 2倍和 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2倍。
(原标题:水资源税已开征2018年1月申报首期税款)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发展导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没有采矿能不能征收资源税_百度知道
没有采矿能不能征收资源税
没有采矿能不能征收资源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采矿不能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采纳率:92%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勃兰兑斯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