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上海待岗工资标准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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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不是处分违纪职工的形式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分享到:  A公司系当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甲某于1999年10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甲某到公司燃料部经理乙某办公室协商有关事宜。双方交涉过程中,甲某将一只塑料桶内的柴油洒在地上,并溅在乙某身上。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甲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2月5日,公安机关以甲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为由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12月7日,甲某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回家等待通知。12月19日,公司向甲某发出了处理意见告知书:经公司及工会讨论通过,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规定,甲某离厂待岗1年。2012年1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生活费;日起,停发2011年所有奖金,停止享受企业福利。甲某于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后,甲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工作岗位;支付至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和奖金。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待岗可否成为用人单位处分违纪劳动者的形式。
  待岗,顾名思义,就是指职工在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用人单位暂时不安排工作岗位,职工等待安排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第8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只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才可以对富余人员进行待岗安置。待岗制度针对的是岗位本身,设立待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生产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的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岗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尽快使企业渡过难关,实际上这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的一种帮助和救济措施。企业自主根据职工具体情况安排职工待岗,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职工进行安置的一种权宜之计,并非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本案中,甲某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实施这样的行为,其危害程度是不能用结果来衡量的,应当属于严重违纪,已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但是公司没有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采取了对甲某实施待岗1年的处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属于行使处分权有误,甲某的违纪行为与其承受的处分不相适宜。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只是这种处分表现的形式是最高级别的,即双方再无法律关系。针对甲某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解除,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待岗的规定,但由于实施的待岗处分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公司的待岗处分应当予以撤销。(王剑平)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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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会让员工待岗!
很多员工对待岗也是一知半解。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析几个待岗带来的问题。
大家有备无患看起来啊~~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待岗?
  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却又不同于下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而待岗。
  待岗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待岗必然会涉及到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和变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首先应该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平等协商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直接告知员工待岗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此外,如果单位生产任务短期内不足,职工暂放假,有生产任务时,职工还需回原岗位继续工作,这种情况是不宜变更劳动合同的。
  待岗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范畴。
  待岗多长时间,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待岗,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应当签订待岗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对这种情况作出约定,并按照该协议履行,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待岗期间的劳动合同。
  强制待岗,员工可否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目前对待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劳动者待岗,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主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待岗不能超多长时间?待岗期间待遇如何?
  《劳动法》没有规定待岗的具体时间,也没有规定不能超过多久。
  有关待岗期间待遇问题
  正常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发放生活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待岗期间单位仍然要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什么情况下单位让员工待岗是合法的?
  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可以视为待岗。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需要对机构或者岗位进行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又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确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不仅需要支付生活费,还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当地政府也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而且双方又不能就待岗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宜强行安排职工待岗,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并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不知道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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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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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公司要求员工回家待岗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营业店铺关闭,区长通知该店店长陈某回家待岗,并不发待岗工资。陈某要求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发放待岗工资,区长未予理采,陈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待工期间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回家待岗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待岗,一般理解是指劳动者在单位暂无岗位,但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等待单位安排新的岗位,在待岗期间由用人单位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并且劳动者也享有自主择业权利的岗位状态。
本案的一个区长是否有权决定职工待岗?用人单位是否有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经向全体职工公示的待岗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化管理企业,向科学管理要生产力,向科学管理要经济效益,向科学管理要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本案并不是因为“单位停工、停产”而要求陈某回家待岗,还规定回家待岗不予发放工资,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待岗决定”事实上是对原劳动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应当依法按照变更规定处理。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仍需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理解除待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单位败诉。
请看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解答:
工资支付误区: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或者只提供了部分劳动,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工资呢?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里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又该如何支付工资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上海规定而言,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按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呢?认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当事人约定的新工资支付标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劳动者虽未提供劳动但当事人未能约定新工资支付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相关标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莫因小失大,应当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有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其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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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合 职工待岗第一个月应发工资
作者:颜东岳来源:劳动午报发布时间: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案情:&&& 周女士等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两个月前,公司鉴于周女士等人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两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之处,甚至导致不时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倾轧、效率低下的现象,遂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对三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负责行使相应职权。整合试运行期间,只留60%的人员上岗,其余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近日,周女士等人虽被通知在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却拒绝向周女士等人支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理由是周女士等人待岗期间既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依据按劳付酬原则,周女士等人自然无权索要。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周女士等人有权要求公司在待岗的第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第二个月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74条也分别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即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按劳付酬原则,错误采取没有提供劳动便拒绝支付工资的做法,而是照样必须做到:首先,在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其次,从第二个月起,单位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即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并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中,周女士等人之所以离岗待工,是因为公司自身进行部门整合并开展试运行,即完全源自公司的决定,跟周女士等人没有任何关联,故对于周女士等人来说,明显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
责任编辑:宋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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