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被除名后能享受国家参战退役人员优抚政策策吗?

有谁知道国家对1987年退伍兵优抚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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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国家对1987年退伍兵优抚条件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1987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号)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1987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
从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
其实你可以先说下你需要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根据职业对象在的新兵有优惠政策对老兵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发的退伍军人证明书,主要是证明持证人曾经在部队当过兵,是退伍军人。另外的用处就...~~~
按今年的政策,可以从1987年起补缴纳,补缴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以后不再办理。所以你要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
您好!1987年武警退伍兵补助标准平均20000元人民币。钱由地方政府和部队出,各地标准不完全一样。...~~~
有!拿退伍证,到民政局办理!~~~
八团87年兵于90年退伍的农村兵按规定并没有参战补助的。假如你就是南京军区第1军第3师第八团的军人,...省民政厅授权红网发布民政服务 “百科全书”《民政200问》
  红网长沙12月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廖洁 通讯员 吴增兵 谭显润)“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由哪些限制?”近日, 湖南省民政厅编印出台《福泽潇湘“五化”民政200问》,将民政政策精准推送到市、县、乡、村四级,并授权红网发布电子版。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民政职能较多、工作点多面广,社会救助、救灾应急、基层自治等事关千家万户,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由于近年来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步伐加快,民政政策不断更新和调整变动,基层民政部门、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掌握难度加大,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福泽潇湘“五化”民政200问》是湖南省民政厅“幸福新湖南、民政伴你行”的主题宣传活动成果之一,该书立足“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目标,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代会有关重点任务,收集了242个与群众办事直接相连的问题,通过一问一答、图文并举方式,生动形象地对民政政策、业务种类、办事指南作出了全面权威解答,既有群众日常办事广、咨询多的办事服务问题,又有社会、企业关注的资金项目问题,可以说是社会了解民政业务职能的“最佳指南”,称得上是民政公共服务的“百科全书”。
  附:福泽潇湘“五化”民政200问
  1、民政工作宗旨是什么?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2、湖南民政事业转型发展战略是什么?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着力建设人本化、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五化”民政,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3、“五化”民政有哪些内涵?
  人本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秉承民政为民理念,发挥基本民生保障兜底和社会建设骨干作用,努力让全省人民生活更舒心,工作更称心,办事更顺心,全社会更有爱心。
  法治化: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以法治护航全面深化改革,以法治促进关键领域创新,以法治巩固民政工作成效,让法治阳光普照民政事业转型发展。
  标准化:坚持标准法规底线,巩固民生保障成果,提升机构建设品质,优化管理服务质量,让所有民政保障服务对象更有尊严。
  信息化:坚持创新引领,打造“互联网+”民政新业态,推进民政数据智能集成,促进民政管理精准,服务便捷,公开透明,以信息“红利”的释放,实现民政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共享。
  社会化:坚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培养多元主体,强化市场引导,完善购买服务,推进“三社”联动,引导公众参与,凝聚各方资源要素,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
  4、“五化”民政发展的思路是什么?
  按照“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总体要求,坚持“五个围绕”“五个确保”发展思路。
  五个围绕: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围绕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围绕建设法治效能民政、围绕建设务实廉洁民政。
  五个确保:确保民政工作服务大局、确保民政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确保民政事业转型发展见到实效。
  5、“五化”民政的实施路径是什么?
  坚持“四双”精准发力,即坚持服务大局和转型发展思路“双项提升”、坚持发挥社会建设骨干和基本民生保障兜底的“双重作用”、坚持以深化改革和民政法治建设为“双轮驱动”、坚持政策创制和狠抓落实“双向发力”。
  6、“五化”民政“十三五”期间有哪些重点工作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省“五化”民政重点建设“10大体系”,推进“15大工程”,完成“12项指标”。
  10大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养老服务体系、服务军队和国防体系、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体系、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公共社会福利体系、区划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专项事务管理体系、民政专项能力建设体系。
  15大工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工程、养老服务建设工程、优抚安置服务建设工程、城乡社区建设工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建设工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扶贫济困工程、福利彩票发行工程、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社会事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标准化建设工程
  12项指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3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1.3%;城市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50%;城市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30%;每万人社会组织数达6.5个;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达1000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总人口比例1‰;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的13%。
  社会救助
  7、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户籍状况。
  (二)家庭收入。
  (三) 家庭财产状况。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9、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民政部门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依据。民政部门开展核对时,必须有申请人及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采集无关信息。
  10、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一)信息化核对。
  (二)入户调查。
  (三)邻里访问。
  (四) 信函索证。
  1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它财产。
  1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 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1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有哪些程序?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4、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 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15、我省执行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我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分别为420元/月和220元/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上调。
  1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如何发放?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按月打卡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
  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是什么?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主要是指城乡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是什么?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 办理丧葬事宜。
  19、特困人员退出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一)自身属性发生变化,即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二)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要件的。
  (三) 特困人员死亡的。
  20、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1、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有哪些?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对象,一类是个人对象。即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2、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情形有哪些?
  (一)依申请受理。本地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既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不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除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外,也可在发生急难问题的当地,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二) 主动发现受理。政府、村(居)委会、社会力量等建立工作机制,主动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并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23、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申请对象困难程度一般,借鉴低保审核审批的做法,由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 紧急程序。申请对象遭遇困难非常紧急,不及时救助将发生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由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启动紧急程序,先实施救助,事后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4、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帐户,或为救助对象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包括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转介服务。现金和实物临时救助之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救助政策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转介到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帮扶。
  (四) 流浪救助。非本地户籍,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申请对象,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政策规定办理,为其提供食物、临时住所,帮助联系亲属、单位,协助返乡,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一般不发放现金。
  25、我省医疗救助方式有几种?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 门诊医疗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26、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7、哪些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获得资助?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8、我省医疗救助政策对门诊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二)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等11类病的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给予特慢病门诊救助。
  (三) 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四类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且年度内没有住院的可申请大病门诊救助。
  29、什么是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指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30、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因病经诊断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的同时,按相关政策在定点医院结算窗口直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31、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有哪些?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类大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救助病种或者采取“病种+费用”的形式。
  32、医疗救助标准及申请办理程序有哪些?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救助对象或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3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哪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
  3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3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救灾应急
  36、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五)受灾人员住房的恢复重建。
  (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七)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37、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提名。因灾倒损住房受灾户向村(居)委会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会议,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作为补助对象。
  (三)张榜公布。将评议结果在自然村或社区范围内公示。若有异议,再次民主评议。
  (四)提交审核。公示结束后,将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至乡镇(街道)审核。
  (五) 乡镇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按分类施救、重点救助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县级审批。县级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发改、建设、国土、水利、扶贫、移民、林业、商务、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抽查核实,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七) 组织实施。补助对象确定后,由乡村两级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38、什么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本行政区域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灾害损失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启动预案,进入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状态,按照预案规定的相关措施和灾害情况,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方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9、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方式是什么?
  (一)动员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对于有亲友可以投靠的受灾群众,可以动员其投亲靠友,并给予相应救助资金或物资。
  (二)协调机关、学校等社会单位腾空房屋:根据应急预案的安排,在灾害应急转移安置时,可以尽快协调机关、学校、工厂等社会单位腾出空房屋和场地,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三)动员受灾群众租住房屋:在灾害应急转移安置过程中,对于救助物资难以马上到位的,要尽快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租住房屋。
  (四) 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会根据应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数量调运救灾帐篷,运送至灾区的安全地带,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40、什么是过渡期安置?
  过渡期安置是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对于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的一定时期的救助。安置的对象主要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41、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程序是什么?
  (一)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房屋数量、倒房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额。
  (二)发放补助资金。乡村负责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统一组织施工的,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三)及时上报情况。乡村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填写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定期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 开展绩效评估。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开展实地调查、抽样调查,对工作开展进行绩效评估,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2、冬春生活救助的时段?对象是哪些?
  冬春生活救助的时段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即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包括冬令和春荒两个时段。其中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春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因灾造成当年冬季或次年春季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
  43、冬春生活困难人员实施款物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一)受灾人员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确定救助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
  (三)在村或村民小组公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
  (四)受灾人员所在行政村将确定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连同救助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五)乡镇(街道)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可通过银行直接向救灾对象拨付救灾资金。灾民生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志,以便监督检查。
  (六)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卡》上签字按手印。
  (七) 在冬春救助时段内或救助时段结束后,乡镇(街道)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冬春救助对象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困难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同时对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养老服务
  44、当前办理老年优待证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老年优待证》办理条件: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湖南户籍。户籍不在湖南但常住湖南的,凭常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办理。
  《老年优待证》办理流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地老人同时带上居住证)和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老龄办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办证窗口接收资料,现场审核,当场办理。
  45、我省老年优待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养老优待: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享受高龄补贴,贫困老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生活优待: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车、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三)文体优待:公办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公园等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费或提供票价优惠;贫困老人进入老年大学学习减免学费等。
  (四) 维权优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司法部门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等。
  46、高龄补贴的内容、对象及标准是什么?如何申报高龄补贴?
  我省高龄补贴制度主要包含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制度。
  (一)高龄老年人补贴:2009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后,全省大部分市县建立起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申报程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原则上要将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
  (二)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给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的通知》,2009年我省出台新的优待意见,省财政加大投入,各地强化配套,逐年提高标准,大多数地区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1、申报条件:具有湖南省户籍,年满100周岁;
  2、办理所需资料:由本人或其委托代办人持百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手拿申报当月报刊(须清楚显示出版日期)五寸照片(1张);
  3、办理程序:在乡镇民政办或县市区老龄办提出申请,填写《百岁老人申请审批表》,县市区老龄办审核,省老龄办备案,资金发放,每年定期复核。
  47、什么是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是什么?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一)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65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扩大范围。
  (二) 补贴标准:分等级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元。
  (三) 补贴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贴。
  48、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委托村委会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审核。
  (三)公示。
  (四) 县级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49、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需要哪些资料?
  (一) 申请书。
  (二) 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
  (三)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身体状况鉴定书。
  (四)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0、基层老年协会的作用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主要作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二) 主要职责: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倡导积极健康的老龄理念,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城乡社区建社等。
  51、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供养哪些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是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保障性养老机构,重点保障以下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老年人。
  (三)孤老优抚对象。
  (四)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五)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孤寡、高龄老年人,参照运营成本,按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
  (六) 保障好政府兜底对象前提下,可以收住社会老人,按市场价收费。
  52、社会老人如何申请去公办养老机构?如何办理?
  (一)申请。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3个月内体检报告、申请书等资料向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入住申请。
  (二)受理。公办养老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评估。在床位空余的情况下,安排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安排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
  (四)公示。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通报给公办养老机构,同时告知申请人。
  (五) 入住。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53、申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4、在我省申报养老机构需要哪些程序?
  (一)组织和个人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二) 县市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区域内的设立许可;市州民政部门实施市辖区的设立许可,可以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省级以上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可以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三) 港澳台、国外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与国内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由省民政厅或委托市州民政局实施许可。
  (四) 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5、申办养老机构需要哪些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6、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土地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民办养老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与公办机构享有同等用地政策,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优先给予保障。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集体所有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的除外。
  (五)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批准转由其他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六)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以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57、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现有哪些资金扶持?
  (一)运营补贴。2015年起,对合法养老机构,省、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特困老人等基本养老服务要求。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合同聘用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四) 建设补贴。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财政,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政策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社会福利
  58、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如何申请省级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按年申报运营补贴,省民政厅按入住对象情况和县市区经济状况,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组织督查,省级督查率50%以上,市州100%以上,县市区200%以上,虚报数据的,全年取消补贴。
  (一)申报,民办机构每季度填报《民办养老机构情况汇总表》到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初审。
  (三)市州民政局汇总复核。
  (四) 省民政厅终审,统筹民办机构4次上报数据情况给予补贴。
  59、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机构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赡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三)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水电气网经营单位,对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收费优惠,用水、用气(燃料)与居民用户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四)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60、我省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怎样的价格政策?
  实行积极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61、我省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一)享受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 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62、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二份。
  (三) 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四) 监护人提交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63、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哪些程序?
  (一) 监护人申请: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
  (三) 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根据乡镇(街道)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64、孤儿有哪些医疗政策?
  (一)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
  (二)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三) 孤儿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65、孤儿享受哪些教育政策?
  (一) 济困难学龄前孤儿参加学前教育,由当地政府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三) 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
  (四)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66、孤儿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一) 成年后就业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就业帮扶。
  (二)孤儿自主创业,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优惠政策。
  (三) 残疾孤儿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67、孤儿享受哪些住房保障服务?
  (一)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优先予以安排。
  (二)棚户区改造、垦区和农村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
  (三)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孤
  儿家庭,优先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孤儿家庭安排。
  68、困境儿童包括哪些?
  (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69、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政策?
  (一)无法定抚养人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四)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70、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有哪些政策?
  (一)困难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适当倾斜。
  (二)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六) 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71、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有哪些政策?
  (一)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
  (二) 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72、怎样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责任?
  (一)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二)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三) 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73、“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包括哪些?
  福利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拓展试点地区社会贫困家庭中0-18周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病残儿童。
  74、怎样申请“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一) 福利机构孤儿通过儿童福利二期医疗系统直接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申请。
  (二)社会散居孤儿向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所需资料:孤儿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明天计划”资助申请书》,《“明天计划”资助申请表》。
  (三) 拓展试点地区社会贫困家庭中0-18周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病残儿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明天计划”资助申请书》,《“明天计划”资助申请表》。
  75、办理国内收养有哪些条件?
  (一)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被收养人应当为合法送养的,未满14周岁的孤儿、弃婴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 送养人必须为孤儿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送养人符合计划生育法规有关规定。
  76、怎样申请办理国内收养?
  (一)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申请。
  (二)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申请。
  (三) 向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
  77、申请办理国内收养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8、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
  (一)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 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条件: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79、怎样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领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 《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
  80、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其他政策如何衔接?
  (一)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择高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生活津补贴、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
  (三) 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得享受“两项补贴”。
  81、申请成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成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向省民政厅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 申请成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申请书。
  (二)生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
  (三)执业资格人员证明(假肢制作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假肢师和矫形器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已注册的工商登记证明(工商登记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生产目录。
  (七)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82、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委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委托人应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同时提供伤残法医临床意见鉴定书和医院诊断证明,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人按协议要求递交有关鉴定的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项超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当事人不予配合身体检查,或不同意对当事人进行身体检查的,或当事人不在体检现场的;委托人不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优化服务
  83、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康复辅具装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贫困家庭肢残人员:
  (一)享受民政救济的“三无”对象、五保对象、低保对象。
  (二)因自然灾害或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肢残患者。
  (三)在校学生、家庭主要劳动力等肢残患者。
  以上三类人员均优先安排以前未安装假肢的患者。因交通事故、工伤享受免费安装假肢的,以及其他不适宜装配假肢的不在此资助范围之内。
  84、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康复辅具装配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资助对象必须认真填写当年湖南省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申请表,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时将当年的湖南省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申请表及汇总表报省民政厅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同时寄送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二) 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85、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下列8类对象享受抚恤优待。
  (一)现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
  (三)复员军人。
  (四)退伍军人。
  (五)烈士遗属。
  (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七)病故军人遗属。
  (八) 现役军人家属。
  86、遗属是指哪些人?
  遗属是指当事人直系亲属中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包括旁系亲属和直系亲属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87、优抚对象优待的内容有哪些?
  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抚恤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通信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承租购房优待、税费优待和义务兵家庭优待等。
  88、凭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能否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根据立法本意,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性质。因此,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89、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的情形如何认定为因公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但是,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伤致残,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故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
  比如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中风,如果死亡了且符合医学上“猝死”条件,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如果导致残疾(如偏瘫),则不能认定因公致残。但是,如果发病时正在从事驾驶等工作,由于突发疾病导致行为失控无法控制车辆,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外伤性残疾,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精神病而造成的狂躁行为(如跳河、跳楼、自残等)导致的残疾,则不属于工作程序紊乱致残,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90、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或致残的,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对“执行任务”的认定必须是公务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对上下班的认定应当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对不是履行公职、执行公务,或在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其他活动或绕路行驶发生的意外不予认定。确认意外事件情形时,必须严格排除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
  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或者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91、申报评定烈士的主体和必备材料有哪些?
  申报主体为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评定烈士必备材料:
  (一)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的申请报告。
  (二)两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烈士呈报表》。
  (四)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七)涉及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八)工作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部门处理决定。
  (九)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可以佐证的原始档案材料。
  (十) 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92、烈士评定的办理程序?
  (一)凡因战因公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将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烈士评定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省民政厅按有关规定行文批复,单独编号,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烈士专用章”。
  93、烈士过继子女能否执证?
  烈士生前他人过继给他的子女,与烈士本人有共同生活的经历,也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作为烈士子女对待,能够成为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对于烈士牺牲后,他人过继给烈士的名义上的子女不能成为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
  94、因违法违纪等问题被地方单位开除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只要未剥夺政治权利,不在服刑期内,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社会保险和再就业,就可以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95、民政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实际从未上岗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能否享受“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实际未上岗且未领取生活补助、未享受社会保险和未再就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可以享受“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96、民政部门评定伤残对象有哪些?
  (一)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97、如何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98、伤残鉴定有哪些程序?
  (一)持当地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
  (二)接待工作人员对介绍信、身份证、鉴定表等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原伤残情况安排相应各科专家进行临床体格检查。
  (四)根据专家开出的检查项目进行收费。
  (五)根据检查项目进行各项临床辅助检查。
  (六)各项检查做完,被鉴定人返回,结束本次临床医学鉴定。
  (七)收集各项临床辅助检查结果归档。
  (八)按照鉴定人数确定每批汇总人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查资料评写。
  (九)组织各专家对每批次汇总检查资料进行集体讨论、合议。
  (十)将每批合议汇总检查资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核。
  (十一) 对省民政厅审核返回档案进行签字、盖章。
  (十二) 盖章后档案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发往各级民政部门。
  (十三) 必要资料整理归档,结束本次鉴定。
  99、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及伤残鉴定表格三张。
  (二)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三)原有伤残等级的,请提供伤残证及原伤残等级登记表或审核表。
  (四)原住院病历资料,退伍回地方复核的需提供部队住院病历资料及部队鉴定评定表。
  (五) 本人联系方式。
  100、哪些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免费创面修复治疗?
  申请享受该公益项目的优抚对象:湖南省内具有城乡居民户籍,且在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
  101、申请免费创面修复治疗公益项目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等证明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件,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来医院项目综合组进行审核。
  102、申请免费创面修复公益项目治疗需要哪些资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军人证等证明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件;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免费创面修复资助申请表
  103、医疗巡诊和医疗轮养的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巡诊内容为免费为重点优抚对象送医送药等形式多样的医疗巡诊服务;建立优抚对象健康档案;开展国家优抚政策及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扩大医疗巡诊工作的社会效应。
  (二) 医疗轮养内容为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心理疏导、健康宣教、红色革命精神宣教、轮养回访、建立健全残疾军人健康档案、建立残疾军人家园网。
  退役士兵安置
  104、光荣院集中供养对象有哪些?
  光荣院集中供养对象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105、如何申请入住光荣院?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06、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107、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108、退役士兵有哪些安置方式?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09、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0、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如退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111、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有何规定?
  退役士兵必须到安置地报到,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到,否则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1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113、退役士兵退役后工龄怎样计算?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军龄)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11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115、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116、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不得累计增发,按最高等级奖励增发比例。
  11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11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可以免哪些费用?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119、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一)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
  120、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一)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12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贷款。
  (四)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2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123、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如何入学或复学?
  退役后2年内可以入学或复学。
  (一)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
  (二) 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可以办理复学。
  12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
  (一)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
  (二)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三)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四)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五)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
  (六)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12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
  (二)已交学杂费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三)家庭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
  (四)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五) 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
  (六) 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126、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12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不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安置,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28、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129、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期间,能否申请生活费?
  由安置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30、接收安置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有哪些规定?
  (一)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二)服役期限和待安排期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131、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有什么影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32、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怎么保障?
  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医疗保障参照安置地同职级公务员执行。医疗补助政策为:1级至6级残疾的,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进行补助;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军休服务
  133、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哪些?
  (一)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原基建工程兵离休退休干部,原铁道兵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原军队干部、落实政策后改办退休的。
  (二)接收安置的离休干部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和相当职务、级别的干部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级别的干部。
  (三)接收安置的退休干部是日以后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
  (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离退休后同军队的一样,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享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同等待遇。
  (五)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134、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地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安置的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135、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携带的档案材料有哪些?
  档案递交省级民政部门,包括下列材料:职工履历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招工、录用、调入、入伍登记表;历次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审批报告表及任职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退休(退职)费审批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审批表;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学鉴定书,因公致残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其他证明材料。
  136、军队离退休干部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哪些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材料包括:
  (一) 安置介绍信。
  (二)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入伍登记表(入伍批准书);入党志愿书;干部履历书;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历次调整工资、离休退休费及有关待遇审批表;立功受奖登记表;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家属随军审批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
  (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
  (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退休士官的交接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婚姻登记
  137、到哪里办理婚姻登记,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何规定?
  (一)湖南省办理港澳台、涉外婚姻登记,到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中心办理。
  (二)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能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常住地办理。
  138、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双方自愿结婚。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139、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分类提供以下证件: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港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经香港(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台湾地区有效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华侨办理结婚登记:①本人有效护照;②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证明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应当经两国共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共同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①本人有效护照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由该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由与两国共同拥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40、办理婚姻登记有哪些程序?
  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当事人双方到场,主要程序有: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湖南已经可以网上预约)、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41、当事人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一)身份证与户口簿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 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4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办理结婚登记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
  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14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供哪一级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44、解除婚姻关系有哪几条途径?
  (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 到法院诉讼离婚。
  145、我国是否承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承认,回国后不需要再办理结婚登记。
  146、重度智障和间隙性精神病患者办理婚姻登记有哪些要求?
  (一)重度智障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学上属于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人员,不能结婚。
  (二) 间隙性精神病患者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在当事人清醒的情况下,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
  147、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如何申请婚姻无效?
  向法院申请。申请主体为: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近亲属申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申请。
  148、当事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一)能找到当事人的,将结婚证交回婚姻登记机关,对真实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处理。
  (二) 不能找到当事人的,可到法院以盗用其身份证件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149、如何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
  (一)补办结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 补领结婚证:当事人带齐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办理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不需要男女双方同时在场。如当事人一方在场要求补领两本结婚证的,应持另一方当事人委托书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查证档案属实后,可以补发两本结婚证,否则只能补发当事人的结婚证。
  150、可查询公民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的主体有哪些?
  (一)婚姻当事人可查阅本人档案。
  (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
  (三)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 其他需要查阅的,档案管理部门在确认利用目的合理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151、如何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缴费。
  (一)当事人查询: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
  (二) 委托他人查询: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
  152、利用和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有哪些限制?
  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一)不得公开档案内容。
  (二)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只限现场查阅不得外借。
  (四) 复印需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殡葬服务
  153、基本殡葬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殡葬服务属于公益属性,由当地按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收费,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其他服务属于选择性服务,依据市场依法进行定价。
  154、基本殡葬服务免费覆盖哪些群体?
  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4类群体: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县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155、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有哪些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 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 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
  (四)普通卫生纸棺。
  (五) 2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
  156、惠民殡葬补贴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以下证件和复印件:
  (一) 经办人身份证。
  (二) 死者身份证。
  (三) 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等)。
  (四) 死亡证明。
  157、惠民殡葬补贴如何办理?
  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以下证件和复印件: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省困难群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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