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粘贴单保险后退回吗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如题,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江西省南昌市就高校大学生参加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发有关通知,今后,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大病补充医保,还可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

参保范围:非在职研究生也纳入参保范围江西省南昌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全部纳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保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参保方式: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据介绍,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遇享受: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同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补充医保,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缴纳,由高校代征代缴,并转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享受基本住院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假期异地就医凭材料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就读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报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参保年限: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据悉,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基金管理:大学生医保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据介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待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并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其他: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据悉,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近选一至两家与之对接的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医保卡首卡免费高校大学生参保卡(《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实行首卡免费。《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于2007年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并颁发密钥。目前,经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每张卡的制作费用为10元。 如果通过学校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且这次生病住院不是因为既往病史的疾病住院,就可以报销。
你需要去找学校的老师问一下你们是否购买了这个保险,如果有的话,要个凭证,看看具体的责任,了解一下能够报销多少、按照什么比例报销。
需要保留因病住院的相关手续。如果以你的情况是因既往病史引起的,那学校就真的没有义务为你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二十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

(二)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

第四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在学校购买的保险还能报销吗?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物理学院>>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费报销方法 物电学院&&&发布日期:&&& 点击量: &&& 选择阅读字体:[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长大办发z{号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费 报销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荆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校参保大学生医疗费报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报销适用范围 凡2011年参加荆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其中校本部人、人;文理学院人;工程技术学院人、人),自日至日,因病在本地和异地门诊及住院治疗未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可进行统一报销。 二、医疗费报销所需凭证 门诊治疗医疗费报销需提供门诊治疗原始发票、处方复印件、门诊病历等报销凭证;住院治疗医疗费报销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入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嘱(临时、长期)、住院原始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已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者除外)。 三、医疗费报销方式及时间 各院(系部)集中收取以上报销凭证后,报学校医疗与保健中心学生医保科统一办理。医疗费报销集中办理时间截止到6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知识 2.长江大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就诊流程图 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费 大学生 通知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日印制  校对:李波  (共印50份) 长江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知识 一、 我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参保形式? 我校大学生医保参保登记由学校统一办理,2011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大学生缴纳的医保费由学校在收取学费时一次性征收,重残和低保对象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什么是住院起付线?起付线标准是多少?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1.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如荆州市惠民医院等)、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如荆州市第二、三、五人民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如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以及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或惠民服务窗口住院不设住院起付线。 2.住院报销比例。大学生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长江大学医院、长江大学西校区门诊部、长江大学医学院门诊部、长江大学城中校区门诊部、长江大学南校区医务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慈济分院、荆州市中医医院、荆州市二医院、荆州市三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荆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荆州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惠民医院、荆州市五医院。 四、怎样办理住院手续?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1.住院手续的办理:参保大学生患有荆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所列疾病或确因病情严重但病种目录没有列入需要入院治疗的,凭学校医保科证明,带身份证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押金(出院时多退少补)。 2.费用结算:一是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记账管理。二是经审批的在外就医和因急诊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入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嘱(临时、长期)、住院原始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交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审核后交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并转待遇支付科按规定报销;参保大学生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付10%后再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执行(武汉校区参保学生住院治疗参照此条执行)。 大学生参加医保同时又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只能选择报销一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时参保,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结算,然后再凭医保报销结算凭证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参保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以及寒暑假、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在校期间在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大学生在外就医医院选择仅限于公立医院。大学生在外因病入院后应于三日内报告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向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报告。 五、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1.普通门诊费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在签约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报销40%,个人自付60%。 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就医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年度最高报销3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报销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医疗费累计。意外伤害需经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 3.已参保大学生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的基本医疗费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4.武汉校区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在大学生医保基金中报销。 六、哪些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按国家规定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5.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长江大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就诊流程图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费 大学生 通知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日印制  校对:李波  (共印50份) 长江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知识 一、 我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参保形式? 我校大学生医保参保登记由学校统一办理,2011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大学生缴纳的医保费由学校在收取学费时一次性征收,重残和低保对象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什么是住院起付线?起付线标准是多少?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1.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如荆州市惠民医院等)、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如荆州市第二、三、五人民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如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以及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或惠民服务窗口住院不设住院起付线。 2.住院报销比例。大学生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长江大学医院、长江大学西校区门诊部、长江大学医学院门诊部、长江大学城中校区门诊部、长江大学南校区医务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有: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慈济分院、荆州市中医医院、荆州市二医院、荆州市三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荆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荆州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惠民医院、荆州市五医院。 四、怎样办理住院手续?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1.住院手续的办理:参保大学生患有荆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所列疾病或确因病情严重但病种目录没有列入需要入院治疗的,凭学校医保科证明,带身份证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押金(出院时多退少补)。 2.费用结算:一是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记账管理。二是经审批的在外就医和因急诊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入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嘱(临时、长期)、住院原始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交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审核后交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并转待遇支付科按规定报销;参保大学生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付10%后再按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执行(武汉校区参保学生住院治疗参照此条执行)。 大学生参加医保同时又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只能选择报销一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同时参保,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结算,然后再凭医保报销结算凭证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参保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以及寒暑假、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在校期间在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大学生在外就医医院选择仅限于公立医院。大学生在外因病入院后应于三日内报告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学校医保中心医保科向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报告。 五、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1.普通门诊费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在签约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报销40%,个人自付60%。 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就医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年度最高报销3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报销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医疗费累计。意外伤害需经荆州市医保局缴费记录科认定。 3.已参保大学生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的基本医疗费由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4.武汉校区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在大学生医保基金中报销。 六、哪些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按国家规定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5.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长江大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就诊流程图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School of physics and Optoelectronic Engineering, Yangtze University 地址:湖北荆州市南环路1号| 邮编:434023 | 电话: | 传真: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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