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围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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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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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比如说你们公司生产钢筋..,那你们公司生产各种钢筋就是你们的经营范围,其他的什么钢板、槽钢、浇钢.....就和你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指的是你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囊括的范围
就是你都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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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范围”的法律效力分析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罪;超范围经营;法律效力
【文章编码】 (2004)-7-0019-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7
【页码】 19
【摘要】 通过规范分析,认清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分别在行政法、刑法、民法上的不同法律效力,对于区分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与“普通超范围经营”行为,阐明这两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三大部门法中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 &&&&   
  刑法上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涉及到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问题,而“经营范围”是一个跨部门法的现象。从政府规制并干预市场的角度看,“经营范围”属于公法即(经济)行政法范畴的概念;从私法自治的角度看,它是民商事法即民法和公司法上确认的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并依法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大体上与“公司目的事业”为同一范畴{1}。同时,它又与行政法和刑法中有关企业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关系。尽管基于体系化的要求,同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在不同法律部门中应当保持其解释的同一,但是由于行政法、民商法和刑事法各自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营范围”的法律效力问题和与此相关的企业行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各部门法中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面貌。对此进行体系化的规范分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营范围”的行政法意义
  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问题进行规范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但是,最早对经营范围作出规定的却是国务院的工商管理行政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是指企业法人在登记成立时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具体商品品种类别和服务项目,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登记注册事项,一经注册核定,企业享有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承担不超越范围经营的行政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范围是行政许可范围内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所包含的事项,而设立登记则是企业获得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志。在行政法上,行政许可分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2}。不同类别的许可将使企业法人获得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定事项之一。而企业的设立,又以在章程中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登记的必要内容。企业法人通常情况下的经营活动大都属于一般行政许可的范围,法律只是一般地禁止无照经营,公民法人在法律上具有不作为的一般禁止义务,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时,只要通过注册登记勿需前置批准便可以解除法律对相应活动的一般禁止,是为一般许可;在此之外,法律法规可以对特殊的营业通过特别的规定加以限制,设定特别的条件,若为此类营业获得登记注册,先须获得特别批准,是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前置许可。而在工商管理行政法范畴内,“经营范围”包括了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事项。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若法律无特别限制,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仅需要在公司登记时一并登记即可,而公司等企业法人成立时如何确定经营范围,尽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但是,该条例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至于主营和兼营的业务种类,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应经特殊许可。无论一般许可,还是特殊许可,经营范围一经登记,企业法人即被赋予法律上的义务,这就是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的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
  2.“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行政法上的责任。
  既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时包含了“经营范围”这一事项,那么,不当地行使权利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最重要的区别正在于法律规范不仅要通过“行为模式”宣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更要通过“法律后果”的设定明确主体在不当行使权利或者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若无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义务就无异于一般的道德宣示而失去了制度刚性。{3}对应于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时的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企业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是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一般许可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行政法律责任,可称为“普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下文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一般许可的经营活动均称为“超范围经营”);二是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法律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所带来的行政法律责任,可称为“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后一责任明显重于前一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方面对企业法人违反与经营范围有关义务的情形作出了分别规定(即该条第二项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和该条第六项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将两种不同的违反行政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笼统地列举在一起,即“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这两种违反行政义务行为区分法律责任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该细则第六十六条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了较轻的法律责任,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对“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则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些规定表明,“超范围经营”的行政法律责任仅限于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财产罚”,而非法经营的行政法律责任则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范围”的刑事法意义
  在1979年刑法中,由于存在着包罗万象的口袋式条款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所以,凡与国家经济计划不符的任何经营行为,均有可能以投机倒把名义入罪。比如,当时国家对有色金属实行统购统销的指令性计划经营,凡未经批准从事此类营业的,即使是回收废铜之类在现在看来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也照样会被追究“投机倒把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旧刑法时代,“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又是刑事违法行为,至于具体的个案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作刑事追究,只是数量等情节上的差异使然。
  1997修订后的刑法,一方面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着眼于防止罪状弹性过大而使刑事司法随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另一方面也是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要求,收缩国家强行干预的范围,扩大私人自治的领域,因此,通过拆分细化的方式废止了“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式罪名,同时,创设了“非法经营罪”这一新的罪名,这是刑法数百个罪名中惟一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罪名。
  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作为“后盾法”,它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其目的不能通过刑法本身去理解,而应当通过刑法所保护和确认的“本位法”的内容加以判断。[1]若某种利益在民商法、社会法和行政法这些本位法上未被确认为“权利”,或者某种负担在本位法上未被确认为“义务”,则不存在对权利的侵害和对义务的违反。且刑法上的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种既未侵权、又未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刑法若要干预就显得师出无名;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若通过行政制裁等本位法上的责任追究即可实现法的任务,则刑法亦无干预的必要;同时,刑法作为处罚最为严厉的法律,其运行的代价和成本显然最大,刑法的不经济和刑罚以痛苦为自然属性的特征,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品格,方能正确维系作为后盾法的刑法与作为本位法的民商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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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7.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5}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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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写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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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是海淀区特有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有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办理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 比如 销售食品、美容、销售保健品这些其他的不是前置审批的只要不违法你就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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