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包的搞笑句子土地本人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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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有谁晓得?
个人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有谁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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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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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谁晓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有人知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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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谁晓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将如何处理?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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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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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不可以随便转让的,需要上报相关部门,因为土地属于国有或者私有,如果是私有的土地买卖也要上报一下的。
一、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有效,应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二、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规定的&符合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
四、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属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那么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使用土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差别很大,可以是十倍以上,如工业用地每亩几十万元,综合用地可以通过竞标拍卖至每亩几百万元,而且绝大多数的土地已按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规划确定了用途。一般不许改变。如有的单位或个人耍小聪明,明明实际用地为商业,但在转让时说是住宅用地,这样就可以少交几倍的出让金。这样就流入了单位和个人的腰包,国家和政府资产流失。
五、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般分为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因素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基础,而区域因素对土地的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土地所处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条件、环境质量等等,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不同的位置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土地的价值。
六、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注意带限制性、制约性的内容。因为即使最后的土地受让人是否愿意或有无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所载原土地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后仍完完全全地转移其最后的受让人。《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最后的土地受让人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及其附件记载的权利和义务。
七、应了解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要点。包括土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因为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各地块的用地功能、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有所不同而且是确定的,不能随便改动。不同标准的建设规划和设计要点决定了土地的利用率、开发建设成本及利润的大小。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当综合考虑和评估上述因素,才能衡量土地价格高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风险和投资回报。
八、应了解土地的转让年限。《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受让人应当明确转让人原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不能以土地法规定的最高年限来确定给其受让人,如果原出让合同的年限已届满,则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土地的价格亦不同。土地总收益是房屋收益和土地纯收益的综合:房屋使用年限愈长、年折旧就愈大,这样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九、应弄清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禁止性和限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十、因国家的公共建设需要或进行旧城改造时对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证书,政府应及时将其收回,以防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而原土地使用者仍持其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合法凭证进行转让。对于有共有使用权,在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土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件,不能随意给其办理转让手续。
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了解以上几个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只能说明转让行为的完成。而转让协议或合同经有权机关审查符合转让条件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只是说明转让行为生效。只有转让双方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才说明转让的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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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的,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主营:土地流转,土地金融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转让以后和原承包人还有关系吗
土地最终的使用权等转让期到后还是原所有人的。如果转让期至下一轮国家政策性承包调整的归村集体。
如果出现土地赔偿归谁
转让的只是经营权(也就是受让人在转让期内有经营权,不具有所属权),出现土地赔偿归所属权人所有。
那所有权能否转让?
承包地的最终所属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拥有承包所属权,如果你在承包期内把所属权转卖了,就等于把村集体的土地卖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家庭之间哪!承包所属权能否转让?
比如父母转让给儿子
一样,父子只是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转让以后和原承包人还有关系吗
肯定要签订什么协议之类的
可以,现在的土地国家允许二次承包!
转让以后和原承包人还有关系吗
为什么是转让?
承包权是不能转让的?
家庭之间哪?
我父母的土地可以吗
如果连承包权也转让了,那就和你没关系了!
你说的意思是承包权可以转让?
可以的,但只是承包的土地使用权!
那如果出现土地赔偿归谁
归于原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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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农民可以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自己使用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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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出售土地。但是,如果你承包了集体土地,比如耕地200亩,承包期30年,那么,这个“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比如可以转让、出租、转包等。但法律意义上的“转让经营权”需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通常是需要得到村委会的同意,其他方式的流转需到村委会备案。你需要与新的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但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严格说是使用权或者承包权的转让,也就是土地流转,完全没有问题,可以转让
征用农用土地搞“规划小区”,属于将耕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要根据征用土地的面积的多少,分别向县级以上政府报批,只有经有权的政府批准,才是合法的。
所以,你这里要问的...
农民的土地可以上市,意味着土地供应量将增加!
城市户口可承包农村林地,但前提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并根据土地承包法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关系。比如在土地上从事与农业不相关的活动应得到相关专业部门的批准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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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禁止买卖,无论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不可以。但宅基地在其上面有房子的情况下,可以跟...
答: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有期限吗
答: 200元/小时,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你用的是工行的卡吗?到工行网站问了一下,下面是它们版主的回答——您好~
1、您可以拨打95588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消费明细。
2、若您的信用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请您按照以下地址进行登录。工行网站地址: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或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地址: 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登录。
“网页错误”请您进行以下操作: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高级”标签--&点击“还原默认设置”,点击“确定”后关闭所有IE浏览器窗口;
(2)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常规”标签--&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的“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并在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点击“删除文件”,在“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前打勾后点击确定关闭对话框,关闭所有IE窗口;
(3)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制定安全设置(z)”窗口内选择“Internet”,然后选择“自定义级别”,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控件”、“运行Activex控件”等设置为“启用”或“提示”,点击确定后,请重新启动电脑;
(4)若您安装了3721上网助手之类的软件,请您将其完全卸载;
(5)请登录工行门户网站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下方的“下载”。进入下一个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控件程序。
(6)若仍无法正常使用,建议您重新安装IE6.0或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并使用WINDOWS系统的UPDATE功能安装补丁。
3、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对账单进行还款。
4、是可以的。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如果您想在网上办理跨行汇款,请使用“工行与他行转账汇款”功能,您除了需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还需要您所在地区开通网上跨行汇款功能。若未开通,那么在操作时系统会提示您的(国际卡及香港信用卡无法使用此功能)。
从日起,柜台注册且未申请U盾或口令卡的客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总支付交易限额均为300元,9月1日前支付额度已经达到300元的客户需到网点申请电子口令卡或U盾(从注册日起计算支付额)。
若目前已达到交易限额但急需支付,建议您可通过下列方法变更交易限额:
1.申请U盾。u盾客户不再受交易限额和支付次数的限制。此外,使用u盾,您可以享受签订理财协议等服务项目,并在您原有使用基础上大大加强了安全性。如需办理U盾,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办理U盾,办理手续及网点信息请您当地95588服务热线联系咨询。
2.申办口令卡。您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申办口令卡。申办电子口令卡后,个人网上银行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5000元,没有总支付额度控制;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次数为1000次(以客户输入正确的密码字符并通过系统验证为一次),达到使用次数后即不能使用,请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交易时,需要预留一个支付密码,用来对外转账支付用的,这个密码不是查询密码,也不是网上银行的登陆密码。工行手机银行“支付密码”是您通过手机银行(WAP)办理对外转账汇款、缴费付款、消费支付等业务时使用的密码。支付密码包括动态密码和自设密码两种类型。动态密码是指口令卡密码,如果您是自设密码客户,在办理对外支付交易时必须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
迪曲及摇滚乐都属于过分激烈的音乐,长期听这种音乐,会使孕妇的神经系统受到强烈的刺激,并破坏心脏及血管系统的正常功能,使人体中去甲肾上腺素的分泌增多,从而使孕妇子宫平滑肌收缩,造成胎儿血液循环受阻,胎盘供血不足,引起胎儿发育不良,同时这也是造成流产或早产的原因之一。
有以下方法进食:
 1.取当归5克、黄芪3克、通草5克,每天用这三味中药煮成一碗药汁,在给产妇吃的各种食物中都加上一勺,这样中药的气味不重,又能起到补气血、通乳的作用。同时,三味中药的用量不大,适合身体虚弱的人慢慢调补,而且不会上火。
  2.把红枣洗净后放入铁锅炒到表皮发黑,放入瓶中待用,每天取炒过的红枣4-6粒,桂圆4-6粒,冲水泡茶经常饮用。内火重的人,可以加枸杞子6-10粒一同饮用。红枣经铁锅炒制后具有暖胃的作用,同时炒制后的红枣易于泡开,能全面利用其营养成分,所以每天饮用此茶能起到补气血、调脾胃、治失眠、止虚汗的作用。
  3.取鳝鱼1斤、瘦猪肉半斤,放入生姜5-8片、葱2-3根、蒜10瓣,再加入调味品红烧,经常食用可以起到补肾、去肾寒、补血的作用,可以治疗浑身酸痛、腰膝酸软、四肢无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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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转让方尚未完成开发量的25%以上是否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签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问: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商业旅游开发用地,但其刚进行了部分配套设施建设,基础工程尚未完成就开始对外转让。请问法律允许吗?如果此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会被认定无效?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欲转让,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本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土地后,未经一定规模的投资开发,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
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量化限制条件,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在于开发、利用和筹集建设资金,而非单纯的“炒地皮”,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完成开发土地全部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转让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根本目的在于吸引投资,以便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土地使用者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可以转让,不需要有限制条件;第三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重要的目的在于鼓励投资者开发土地,“炒地皮”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主张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为前提条件。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开发量化条件,其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防止通过土地的炒买炒卖形成房地产泡沫,影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海南等沿海开放城市,炒卖土地等投机现象就十分严重,许多土地经过无数次转让后,始终不能进行实际开发,地价飞涨之后形成房地产泡沫并迅速破灭,形成大片闲置土地和烂尾楼,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当初形成严重的土地炒卖现象,其实与没有为土地转让设置量化开发条件关系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当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采用协议方式,而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往往价格较低,这样在一、二级土地市场之间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利益空间。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炒批文、炒合同而不用进行实际开发就能迅速获得暴利,这才是土地炒卖的真正原因。所以,为制止这种空手炒卖行为,1994年在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规定了明确的转让量化标准,但在普遍实行土地协议出让的时期,这样的量化转让规定基本不起作用,土地空手炒卖仍很盛行。但是自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经营性土地的协议出让,强制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之后,土地二级市场上的炒卖行为顿时大为减少,开发商从公开的土地出让市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大多自行开发而很少再行转让了,因为单纯的土地转让已不能为炒卖者带来暴利。所以学术界普遍认为土地转让的量化限制条件已无必要,这样的限制条件,对于有些为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缓解开发压力或者以抵偿债务为目的的正常的转让行为也会形成阻碍,因此建议及时取消这一量化限制规定。
至于司法审判层面,事实上也从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量化限制条件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量化条件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标准。即,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在目前关于土地转让量化条件的规定尚未取消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即当事人的转让行为无法取得物权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是由受让人完成投资额达25%以上后,再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而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由谁实际投资并不过问,只要达到规定的开发量,就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房维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用讲话》,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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