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律里规定,企业因资金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可缓交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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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4]7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帮助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
(省经委日)
  为了帮助全省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下称困难企业)摆脱困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流动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启动资金缺、扭亏增盈有望的困难企业,要及时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其正常运行。贷款企业名单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当地有关银行审定。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跟踪监控,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按期回收。当地银行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向上级银行反映。
  二、缓交银行利息。停产整顿企业向银行所借流动资金贷款可缓交利息,但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实行上述缓息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开户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
  三、化减历史债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复苏前景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在1992年底前的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款余额,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之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定程序将债权变成股权。
  四、冲销坏帐潜亏。困难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所认定的坏帐和清理出来的潜亏,属于日以前发生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摊入成本;按规定仍无法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在企业公积金、国家资本金中冲销,但应保证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法册资本金定额。
  五、兑现亏损补贴。对困难企业1993年底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属财政应补未补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逐年补足。
  六、财政给予扶持。在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内,对符合产业政策而又复苏有望的困难企业,除了国家统一的减免税外,要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进行扶持,保持财税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七、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自我解困能力。允许困难企业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出售、出让闲置的设备和厂房筹措解困资金;允许困难企业按法定程序改变厂区土地的使用性质,向外商或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开发。条件具备的大型企业,可给予其单项房地产开发权;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可由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帮助其进行异地改造,统筹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税费和补交地价外,主要用于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亏损、偿还历史债务和解困项目。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八、推进产权重组。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通过产权重组进行解困。困难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产权的收益,主要用于原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非经营性亏损、偿还历史债务、以及企业解困项目的投入。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收益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鼓励企业兼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优势企业对困难企业实施兼并后,在规定时间内继续享受困难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享受各级解困政策的扶持。
  十、建立解困发展专项资金。要逐级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发展资金,用经济手段帮助复苏有望的企业摆脱困境。解困发展资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或者从国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从安排给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中单列一部分;二是经国资部门办理手续,从各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其他来源。解困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牵头,会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颁布施行。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冗员过多的老大难问题。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同行业的企业内统筹调剂;二是在经济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通过困难企业给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适量的安置费,由相关企业对困难企业职工进行有偿安置;三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实行提前离岗休养;四是富余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遣散费,让其办理辞职手续,自谋生计;五是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六是对富余人员开展转业培训,推荐就业。
  十二、加快保险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工待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为保证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要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让其退休职工先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困难企业在转让产权时,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定,可在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作为职工保险基金,用于安置职工、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弥补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不足。
  十三、卸减办社会的负担。困难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队、餐厅和招待所等服务性后勤单位,要通过分立经营、承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让产权等方式,逐步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从根本上卸下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分离出来属第三产业的独立法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01号文精神,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些暂时不能分离的部门,也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把开支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对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尤其要及时撤换那些精神不振、扭亏不力、闹不团结、甚至以权谋私,失去群众信任的领导成员,并对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下苦功夫选好厂长(经理),建立起作风正、敢开拓、懂经营、善管理的新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企业现职领导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抓好特困行业解困。对煤炭、棉纺、盐业、制糖、航运和小化肥等六个特困行业,应按省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制订帮助特困行业解困的新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复苏无望的困难企业,要坚持依法实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拖欠职工的和社会保险费;(二)安置职工的遣散费和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险费;(三)拖欠国家的税款;(四)各种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前,在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和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额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其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从而,使存量资产中有生机的部分,在新的条件下有效地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院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应先抓好1-2户破产试点,然后再逐步铺开此项工作。
  十七、引导企业练好内功。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解困的主体。要做好全省国有企业的解困工作,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为其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的同时,必须引导困难企业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整体素质。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解困工作以国有工交企业和商业企业为主,分别由各级经委和财办牵头负责,财政、税务、国资、银行、工商、劳动、国土、规划、城建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系统的国有企业,可参照上述意见开展解困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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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实施办法一般不再引述,应一并贯彻。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原则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企业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试行股份制。  同时要大胆探索有利于政企分开、经营权和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它责任制形式。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和省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政府不另行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专营的产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的范围、品种和数量。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和销售权。  除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外,市政府物价部门不另行规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发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定,有权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予以补偿损失,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指令性计划。  对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经营或国家专营以外的全部商品实行放开经营。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权垄断企业产品的销售,或者规定企业只使用本部门所属企业的产品。  企业有权采取各种形式销售产品。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运用各种有效的促销办法。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商品,不再申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权,可以到境外办企业。  有经营能力并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统一成交或联合成交的商品仍按过去的分工经营外,对其他商品,都可以实行跨行业进出口经营。  企业正职领导因企业需要出国或赴港、澳,由主管部门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其他人员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业务人员名额,报市政府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对企业经常出国或赴港、澳的业务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有效,同年内再次出国或赴港、澳时,企业正职领导凭主管部门的公函,其他人员凭企业公函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签证手续。每次出境期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按企业的申请批准。  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因洽谈业务,安装或者调试设备等急需申请出国,赴港、澳的人员,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应随到随办。
企业享有决策权。  (一)企业根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搬迁,政府可从地价收入中提取50%至80%返还企业,并对拆除的厂房设备等按由市认可的机构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免交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市政建设费。  企业经政府批准进行易地改造,原厂址可与开发部门联合开发房地产。亏损企业开发房地产所得利润可减免,并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或支付搬迁费用;盈利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后利润,列入企业自有资金。  (二)企业以留利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中税前扣除抵偿。企业以留利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清算后,按40%的比例退还已交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总挂总提的,原税后留利的奖励基金可以继续按现行办法计提,专项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四)企业在不调整承包基数并完成承包上缴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五)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门原核定还贷时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水平的规定。  (六)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运用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在承包期内,按财政年度报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准予税前还债和给予扶持性减免税。企业税前还债可以比照税前还贷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七)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可采取、拨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等形式,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劳动企业。这部分国有资产的转移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凡具有资格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当年安置富余人员或者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富余人员或者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而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九)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作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后减半征收。  (十)企业自主决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需要向银行贷款的,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银行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项目的可行性决定。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包期内,在完成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保值、增殖指标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企业的各种专项基金可根据需要自主统筹使用。企业自主确定各项基金的比例,报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业务活动费的使用原则和列支办法,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按规定计算应缴所得税和国有股分红,两者总额超过原承包方案应上缴财政的部分,经批准可以作为国有资产,以优惠有偿使用方式留给企业。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一)企业有权在广东省城乡范围内自主招收工人,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某些工种,如需到省外招工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招工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二)企业可以通过商调的办法,在市区范围内从其它企业调入本企业需要的人员,调动手续由企业自行办理。企业间的职工调动不受所有制身份的限制。  (三)企业合理劳动组合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开办各种类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第三产业企业予以安置。但对下列富余人员不得:  1.一九五九年前参加工作,连续满十五周年以上的;  2.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非因工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5.在孕期、期以及三岁以内婴幼儿养育期的女职工。  对其他富余人员,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辞退,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  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每安置一名富余人员,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从待业救济金中提供低息贷款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安置费。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是否设置行政副职,副职的数额和称谓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经征求企业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自行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业原有固定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被解聘或者未被聘而安置到其它岗位(包括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工资福利均随岗位变动;  对改变现职务或改当工人的,其原有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可在档案中保留,按原有干部身份流动。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挂钩基数后,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全部列入。  市计划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工资计划。  进行“国家征税、工资自理”的试点,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并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不得以企业未设置对口机构而拒办企业需要其办理的事项。  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强求赞助。
为企业经营权的落实,市政府在法制局设立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中心,受理干预、侵犯企业经营权的申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厂长(经理)、厂级领导晋升工资和年终奖励,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以销售额、利税总额、资金利税率、资产增殖率、人均创利税等五项指标综合评价确定类别,每年评定一次,并按企业类别确定厂长和厂级领导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倍至四倍。对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也给予相应的奖励。市政府从每一财政年度拨付专款,建立优秀企业家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企业分类和奖励厂级领导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的亏损责任。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及其欠银行的,银行给予办理停息手续。经清产核资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属经营性亏损的,实行挂帐处理,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本办法施行后,企业一年经营性亏损,亏损额占资本金总额10%以内的,核减当年工资总额的10%。如亏损超过企业资本金总额10%,亏损额每增加1%,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的1.5%;企业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依《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免职、降级、降职的厂长(经理)或者经审计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为厂长(经理)或者厂级领导。
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不得少于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核定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立,除从事金融、进出口贸易、建筑、房地产、交通运输、医药等行业和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或者专项审批之外,不需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企业可以跨行业经营或者综合性经营,实行工业、技术、贸易、房地产、农业各种形式结合。经营方式可为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进行登记。  企业的可以兼任由本企业直接开办的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划小核算单位,将分厂或者其它属下分支机构改为法人单位,也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合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变更登记。  开办科技型企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70%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安置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的一半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办理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的分支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十天内办理完毕,企业申请经营行业涉及专营、专控、专管商品,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五天内批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实行转产。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执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转产的,在转产,其转产项目所需资金可以由银行优先提供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承包基数。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经停产整顿后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经企业申请,银行同意,可以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不计复息;同时,对逾期和到期的贷款本息,可以适当给予展期,不对其加息或罚息。企业为生产自救而自筹的各种款项、职工集资款和退休,银行不得用作抵偿和利息。  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其它企业,并对兼并企业实行以下政策扶持:  (一)被兼并企业原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二)被兼并企业原有的物资、原材料、燃料、运输等计划指标可以视妆兼并企业的需要划转。  (三)被兼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以带入兼并企业;对兼并企业的贷款,视塑料并企业的难度和贡献大小,银行给予优先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对兼并企业为扭亏增盈而新上适销对路产品及“短、平、快”项目所需的技改及流动资金,银行在安排贷款及利率上给予优惠。  (四)有偿兼并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带入较重债务或者历年来弥补亏损较多的,财部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在税收等方面尽量给予照顾;承包企业实行兼并,承包基数原则上应为两企业基数之和,财政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亏损企业原来的亏损补贴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拨补,应由原亏损企业自行弥补的亏损挂帐,可以用企业兼并后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亏损企业被兼并后新增利润上缴,按政策给予优惠照顾,用于技改还贷;被兼并企业历年所欠税款,税务部门视情况给予豁免;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债务,停(减)利息。  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企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解散的企业可向银行办理申请停息手续;对因属市政府调整计划或者要求关闭的企业,从批准关闭之日卢,银行停计存贷款利息。企业经批准解散后发生后的纳税事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市审计部门或委托登记注册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解散企业的资产,在处置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转让;经批准实行无偿转让的,只能在不影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解散企业清理维护费所需资金,从企业原有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处理资产及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自救的收益中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九条
解散企业的固定职工,先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在批准解散之日起,半年内安置完毕。  半年内仍滞留在企业的,如属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所列五种不能辞退职工,应从清理维护费中拨款开办劳动服务公司予以安置,并从其收益中列支这部分职工的各项费用。离岗退养职工所需的费用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由企业办理辞退手续的,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手续,由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已离退休的职工,纳入市退休统筹部门管理,其离退休费由市退休统筹基金支付,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清理维护费中按标准预提五年退休统筹金,未纳入统筹范围的,由各级财政预算相应科目解决。  临时工(含外地临时工)和合同工,在企业解散之日起三十天内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在清理维护费中列支回乡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随资产转移到兼并企业,由兼并企业适当安排,与兼并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被兼并企业职工所有制身份可以保持不变;集体所有制职工,经批准可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兼并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交被兼并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
第三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安置。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政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对国有资产实行商业化经营。  逐步建立各种类型的资产经营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其经营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控股公司过渡。  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对企业的管理,重点是向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增殖指标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和定额等。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发展企业集团,给企业集团以优惠政策,并赋予企业集团相应的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不再按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级别。实行浮动评定划分企业类别的办法,由主管部门考核企业销售额、利税总额、资金利税率、资产增殖率、人均创利税等指标评价企业的经济地位,确定企业的类别及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待遇。  企业划分为一至四类,以企业上一年度的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每年评定一次,当年评定当年定类。当年评定降类的企业允许保留上年类别一年,连续二年评定降类的,应降至第二年评定的类别。
第三十五条
逐步取消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管理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享受各种待遇的规定。企业各类管理人员的待遇与企业的类别浮动挂钩。要逐步改变将企业管理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的办法,建立职业化的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企业经营者及其各类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考核制。
第三十六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需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实行联合审批和会签制度,原则上应在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放开经营综合改革的企业,可自行决定相当于区、县、局一级审批权限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履行有关手续。  在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厂区已征用的红线范围内建设的项目,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执行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工资调节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统一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违反规定,依法处以罚款的,必须开具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现行从罚款中提成或者分成的规定一律取消,罚款所得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和损益状况进行核查或审计监督,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凡财政部门已检查过的,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审计部门确定为正常审计的单位,财税大检查时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其他部门也不再重复审查。
政府部门对需要企业执行或者办理的事项,必须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和标准,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制度和办复时间,对没有公布的规定,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制定任何形式的垄断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改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国家未统一进行改革前,从一九九三年财政年度起,在经市政府批准的放开经营综合改革企业中全面试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核算采取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逐步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扩展到全市各类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企业按市政府规定的办法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委托银行代为缴交;固定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标准应与工资水平相适应。职工离退休费随每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物价指数上升而增加,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企业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也可从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提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展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为企业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但不得强令企业在本部门开设的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项。各种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必须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为市内待业人员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各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以及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特别是有关为企业服务的事项,无故拖延,互相推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批完毕,或者玩忽职守、草率从事,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按《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一,按《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滥用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国家、社会和职工利益的;  (二)厂长(经理)、厂级领导不按规定的民主科学决策程序,主观武断,造成生产经营决策失误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厂长(经理)、厂级领导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致使企业管理混乱而造成亏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本市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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