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平米使用面积是国家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标准标准吗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_财务处
中石大京校〔2005〕75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校属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5〕8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石大北校〔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住房补贴& 办法& 通知
发:后勤管理处(3)、人事处(2)、财务处(2)、纪委办公室(2)、工会(2)、老干部处(3)、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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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三条 我校按国家规定向核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国家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月住房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发给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发给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差额补贴发给住房未达标职工;级差补贴发给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有房老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校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任务繁重,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人事处牵头负责提供、核实职工工龄、工资等数据资料,并以此为准。后勤管理处牵头、纪委、监察、离退休及涉及职工的院系配合,负责职工住房情况的核实。财务处牵头负责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国家和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作为划分新老职工的界限,我校按此执行。本次住房补贴中,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起止时间为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自2005年1月1日起,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由人事处随职工工资发放。
第七条 无房职工的界定: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未按国家规定的公房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租住我校平房退出现住房或在我校准备规划建设的地方退出现住房的。
第八条 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按国家规定的公房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租住我校平房的,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
第九条 1999年1月1日后(含)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为无房新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无房职工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老职工。
第十条 职工的职务、职级按2003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职务、职级计算。如职工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按其职务、职称高的计算。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中享受司(局)、处级待遇者,凡文件未明确为正局、正处级别的,一律按副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为职务等级工资(70%部分)加上津贴(30%部分),由人事处核定。不同行业、不同种类工资,按其职级统一对应于事业单位工资。无房老职工,1998年年内无工资的,前推至有工资的月份,其连续12个月的月均工资作为住房补贴计算数据。
第十三条 无房新职工,1999年及以后有工龄无工资的,当月工资数据以零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工龄间断者,工龄间断期间的工龄(工作月)数据以零计算。
第十五条 异地安置职工,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属地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院士住房补贴按照我校已经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7、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基础上,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调10%。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14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控制面积为105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控制面积为9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7、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其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调10%。
第十九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不是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只适用于纠正住房超标。
第二十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原自建私房拆迁户因情况复杂,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拆迁政策核定住房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C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第二十二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享受过自1992年起实施的国家优惠政策购房或承租住房的离婚职工,若原住房系我校所分配,按原住房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职工住房面积;若原住房非我校分配,以法院判决计算职工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从外单位调入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住房已经无条件退还原单位的,经提供加盖原单位人事、纪委、房管等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有效证明,原住房不计面积。
&&& 2、原住房未退还原单位的,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子女,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者,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者,按照《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文件规定核定面积;高层住宅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现租住平房的职工,其正式平房的建筑面积计为现住房面积。已拆平房的面积按拆迁补偿面积计为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原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或以标准租金承租的住房,原单位已退购房款或收回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现住房面积以零面积计。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使用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在农村自建的私房。
第四章&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三十条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三十二条 在职的无房老职工、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第三十三条 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额为:正司(局)级1600元;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1400元;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1200元;副处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正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1000元;副科级、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普通工人中1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800元。此月住房补贴额发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第三十四条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差额面积由我校发放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2000,工龄补贴额为16.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三十五条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老职工上市出售其住房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住房、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等不可售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在职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对其发放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附:本次住房补贴简明计算公式:
①& 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前)
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②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0.66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2005年1月1日以后
月住房补贴额=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月补贴额。
③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差额补贴额=(2000+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④在职老职工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
级差补贴额=(2000+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注1:差额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注2: 年度基准补贴额; 16.5--1999年工龄补贴额;0.66--1999年住房补贴系数。
第五章& 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第三十九条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差的面积,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格低于4000元的,按当年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 第四十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者,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租。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到市场租金。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取消职工享有的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等住房补贴。
第四十一条 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我校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第六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简化发放程序。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住房补贴:
1、夫妇双方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核定达标或超标。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的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去世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 1998年12月31日(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超过我校规定期限,未从我校集体宿舍或周转房搬出的。
2、强占我校集体宿舍或其他公有房屋的。
3、有违章建筑的。
4、本办法实施前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
5、现住房有权益纠纷的。
6、承租我校住房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转租的。
7、不按时足额交纳房租等有关费用的。
8、没按我校规定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七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我校统一管理,财务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此次住房补贴工作完结后,以后进校新职工和在职职工的级差补贴由人, 事处负责,随职工工资发放。
第四十八条 职工与我校终止劳动关系时,我校从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向该职工发放国家住房补贴,住房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八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在我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我校成立住房补贴工作组,负责组织和领导职工住房补贴的日常工作。重大决策按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严肃住房补贴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如实申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除取消住房补贴资格,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我校成立申诉办公室,由纪委、监察、工会、老干部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拥有向申诉办公室检举营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制度。根据住房补贴进度,由我校住房补贴工作组分期分批公示职工住房状况及补贴金额,公示期15天。职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申诉办公室申诉。&&&&&&&&&&&&&&&&&&&&&&&&&&&&&&&&&&&&&&&&&&&&&&&&&&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执业资质:******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京平律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1352212****
拆迁补偿最低面积是多少
发布者:王炳峰律师|时间:日|分类: |1748人看过
京平拆迁律师经常接到被拆迁户的咨询,问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的话,能给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屋。“拆一还一”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拆迁补偿原则,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被拆迁户原来的房屋面积非常小,例如只有十几平怎么办?大家不要笑,这种情况并不是京平律师凭空捏造出来的,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城市的旧城区,面积特别小的房子还真不少见,对于这类房屋,如果选择产权置换,一般也没有同样面积的安置房,如果严格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于超过原房屋面积的部分即使按成本价来补足差价,被拆迁户可真是要哭了——选择安置房要交一大笔钱,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拿着拆迁款也买不到这么小的房子。于是,很多被拆迁户会问我们,国家和地方是不是规定了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有没有补足面积一说,比如不足45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是不是能够无偿补足45平方米?首先,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最低补偿多少平方米。不过,针对这种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过小的情况,被拆迁户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当然,具体操作仍然需要按照地方规定。其次,许多地方确实规定了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今天,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吐血整理了一部分地方规定,如果其中包括您所在的城市,而您的房屋面积有比较小,那么恭喜你,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有章可循;当然下面将要提到的只是一部分地方规定(其实也挺全了),如果其中没有您所在的城市,也不要气馁,可以“依葫芦画瓢”查询一下当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逐个盘点一下各地关于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情况的相关规定: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3、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4、浙江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5、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6、湖南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附件2:《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7、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四、做好征收补偿:“(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8、辽宁省《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办法(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9、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10、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11、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12、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14、江西省《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办法。15、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18、深圳市《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各地关于拆迁补偿最低面积的适用一般都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因篇幅限制此处不再赘述,被拆迁户如需适用,请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全文,切勿断章取义。作者:蔡晓仪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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